個人部落格刊登「美商婕斯 全球網路購物連鎖提供全球229國完整的網路通路……保證一年後每月淨利30-50萬」,查被處分人為婕斯公司之參加人,惟被處分人對於婕斯公司擁有全球229國完整通路無法提出該等宣稱之依據;又被處分人亦未提出參加婕斯公司傳銷活動一年後每月淨利30-50萬之具體事證,並陳稱乃推估而得,被處分人所刊載與事實顯有不符。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093次委員會議通過,美商婕斯環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下稱婕斯公司)之參加人○○○(下稱被處分人)於部落格宣稱「美商婕斯 全球網路購物連鎖提供全球229國完整的網路通路…保證一年後每月淨利30-50萬」, 將使交易相對人陷於錯誤,而為不正確之選擇,且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喪失其原有之效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處被處分人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宣稱任何數據,不得是推估而得,應 提出該等宣稱之依據或具體事證。若有促銷活動,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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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婕斯公司之參加人於部落格宣稱不實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093次委員會議通過,美商婕斯環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下稱婕斯公司)之參加人○○○(下稱被處分人)於部落格宣稱「美商婕斯 全球網路購物連鎖提供全球229國完整的網路通路…保證一年後每月淨利30-50萬」,就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故處被處分人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被處分人於其個人部落格刊登「美商婕斯 全球網路購物連鎖提供全球229國完整的網路通路……保證一年後每月淨利30-50萬」,查被處分人為婕斯公司之參加人,惟被處分人對於婕斯公司擁有全球229國完整通路無法提出該等宣稱之依據;又被處分人亦未提出參加婕斯公司傳銷活動一年後每月淨利30-50萬之具體事證,並陳稱乃推估而得,被處分人所刊載與事實顯有不符,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除將使交易相對人陷於錯誤,而為不正確之選擇,且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喪失其原有之效能,使競爭同業蒙受失去交易對象之損害,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部落格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加盟體系部落格揭載免加盟金實際收取公平會處罰款

展x庭公司於部落格揭載「免加盟金」,但展x庭公司之加盟合約書第1章第1條規定加盟店應給付17萬元加盟簽約定金;又經展x庭公司42家加盟店中即有40家支付簽約金6萬元至17萬元不等,與前述廣告上所宣稱「免加盟金」明顯不符,核屬虛偽不實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另 展x庭公司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未以書面向加盟開店創業者充分且完整揭露「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併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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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部落格特性

有考慮使用部落格媒體做為行銷工具者(blog marketing),必須先瞭解部落格有幾項特性:

1. 部落格媒體內容必須有好的價值(理性及感性價值)及品質,否則是會造成反效果的;
2. 部落格也是傳播媒介之一,如只想在部落格Blog上貼商品促銷廣告,部落格Blog 自然會被網友所淘汰的;部落格Blog內容與分類應適當有規劃、製作還是必要的。
3. 部落格行銷需要長時間經營及醞釀,需要經消費者的口碑口耳相傳,無法在短期內達到行銷宣傳的目的,必須揚棄已經不合時宜的網路行銷做法(例如猛發垃圾信),以免弄巧成拙;
4. 部落格Blog行銷成本低廉,但卻應強化控管管理其內容及回應。因內容及回應好及壞都有可能會透過網路快速傳播,影響店家的店譽。
 

高人氣商業性部落格

商業性部落格Blog,要經營一個具有高人氣的商業性部落格Blog,基本上需要長期投入部落圈、有良好定期發表內容、與網友保持良好互動。既然是商業性部落格Blog就需要服務並成全來站所有人的想法,有必要回答和回應,看起來似無厘頭的問題。若你不回答和回應網友問題,那你的商業性部落格Blog只是變成一只對外宣傳看板而已,人氣就會無法集聚;那麼,你的部落格就不應該是一商業性的部落格Blog。

每個商業性部落格Blog都有它置入性行銷包裝的方式,有些商業部落格習慣性的將廣告內容用生活瑣事來表達,有些商業性部落格Blog習慣性的將廣告內容用消費者的角度來撰寫表達,有的商業性部落格Blog直接將店家廣告舖在其上,而有的商業性部落格Blog發表專業性文章不做任何置入性行銷和廣告,但直接超連接回到其商店官方網站內,其實以上做法都可行,然因為你是一個公司行號開的部落格,有些甚至謹言慎行,當作是官方部落格在經營品牌,所以你要慎重評估上列那一類型的商業性部落格的行銷包裝方式會最適合於你來長期撰寫,除此之外你還要思考我們所經營的是商業性部落格Blog,不是一般個人日記式的部落格,不僅要服務自己,成為自己所想要的樣子外;更要服務大眾,部落格也必須要成為別人眼中「想要」的樣子才行。

自行架設的部落格Blog可因此累積知名度、宣傳產品。然目前有些可設置免費部落格的站台(udn網路城邦和壹蘋果部落王),基於非合作性商業宣傳內容無法控管,也有可能因此觸犯法律(譬如賭博色情廣告等),再者這些廣告可能連結到不明網址,造成管理上的困擾,故不允許非合作性的商業宣傳,所以在自行架部落格Blog站前務必要先弄清楚其規定。
 

開店商家該如何規劃運用部落格?

許多業者常常會陷入一種慣性動作、慣性思考甚至是慣性迷思:"人家有什麼我們就有什麼,這樣做就對了",總以為這樣的模仿以及這樣的規劃設計,理應會有其效益,但是實務上真的如我們所期望的這麼簡單又完美嗎?不,觀察現在有開設部落格的開店商家,至今還有定期在維護更新內容,是少之又少,絕大部份都已經幾乎停擺。

為何會出現這樣狀態 ?因為大部份開店商家運用部落格一開始的出發點為"做生意",因此部落格文章內容千篇一律就是有關於賺錢做生意,這樣大家一致的內容,沒有特色,根本無法吸引人持續來瀏覽部落格,點閱人數持續不增兩三隻小貓下,當然就越做越懶散了。

那麼開店商家該如何規劃運用部落格?有人一定想到做問卷嗎?做市調?但花錢後的結果很可能還是跟大家一樣的內容。但如果,一開始我們換個角度站在消費者立場來思考,當消費者瀏覽這部落格後,能夠為消費者帶來何種好處,或許以這個角度來做為規劃部落格的出發點,與「現實世界」更結合,用個人觀點來介紹店家經營生態,而不是把部落格當作一個官方網站、或只把所有產品訊息貼上去就好,讓網友對部落客產生信賴,那開店商家部落格的經營內容特色,也就顯現出來,不就會在是大家一致千篇一律的無聊內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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麵疙瘩殺手部落客被控誹謗偵察終結 不起訴處分

部落客針對餐廳餐點到底可不可以說好吃、不好吃呢?店家老闆針對部落客的不善意評論,可不可以提出控訴呢? 此次網PO「麵疙瘩殺手」部落客被控誹謗事件,100年11月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可當做一檢察官偵察參考案例。

檢察官在不起訴中,明確指出在社會多元化、消費意識高亢的今天,有些人專做毒舌評論,字字見血,刀刀見骨,這只能被定位為個人風格,不見得就是十惡不赦的人生態度,在多元化的社會裡,這種事情司空見慣,社會要進步,這種意見也同樣是不可或缺的,不能因為你不喜歡,就去否定這種意見對社會的存在價值;餐點及服務品質、店家衛生條件等事項,咸與公共利益有關,開店商家開門做生意,自然會有接受各種不同意見的雅量,何況,服務態度好不好、東西好不好吃,往往見人見智,只要告訴人的餐點、服務態度經得起消費者的考驗,便會有人光顧,一切應該交由市場機制去決定,部落客應可根據消費經驗予以公評,雖美食評論不專業,然其係基於個人經驗及主觀感受而做出評論,並非有論事基礎,自非散布不實事項之誹謗罪,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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