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所得究應按非居住者扣繳抑按居住者扣繳
來我國居住的外僑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究應按非居住者扣繳,抑按居住者扣繳,應視扣繳義務人就外僑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
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或是外僑護照簽證所載居留期間不超過183天者,或外僑未提供居留證以證明其在一課稅年度將居留183天以上者,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扣繳,就其與原扣繳之稅額之差額補徵。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補教業創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一公司僱用外籍員工,外僑護照簽證所載居留期間不超過183天者,由外籍員工自行選定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然若外籍員工因居留證所載居留天數超過183天,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外僑來我國居住,其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究應按非居住者扣繳,抑按居住者扣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許多扣繳單位詢問,外僑來我國居住,其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究應按非居住者扣繳,抑按居住者扣繳?
該局說明,外僑來我國居住,其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究應按非居住者扣繳,抑按居住者扣繳,可由扣繳義務人就外僑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之稅額之差額補徵。
該局表示,外僑護照簽證所載居留期間不超過183天者,或外僑未提供居留證以證明其在一課稅年度將居留183天以上者,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扣繳。該外僑將來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台實際居留日數超過183天時,應改按居住者扣繳,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並以原扣繳
稅款抵繳。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僱用外籍員工A君,其居留證所載發證日期為103年2月1日,核准停留日期至104年7月31日,甲公司給付A君薪資所得時,其扣繳方式說明如下:
一、A君103年2月至12月薪資所得,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以A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由A君自行選定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二、A君104年度因居留證所載居留天數超過183天,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若A君於5月離境不再來我國時,A君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則須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之稅額之差額補徵。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外籍員工 相關稅法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勞工局查獲某公司違法聘用2名逃逸外勞, 經查該公司之前於98年間層聘用逃逸外勞違法於工地工作,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裁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今於101年遭查獲再次違法屬實,因為是在5年內再度違反,勞工局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規定依法移送法院,負責人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務必注意須聘任合法勞工從事作業,切勿因一時疏忽或圖便宜行事而非法聘用逃逸外勞,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被裁處罰鍰。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開店商家特別是早餐、小吃、各式餐飲店因工作環境較炎熱或吵雜,工作辛苦且工時長,故許多雇主見有人前來應徵,常就不查驗應徵者之基本資料及相關證件,而致發生違法僱用非法外勞從事工作之情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若開店商家僱用非法之外勞從事工作被查獲,將被處以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僱用外勞前,必定要先檢視該外國人之居留證(係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工作證(係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且要「核」對身分,確認該證件確實為該外籍人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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