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代收代付性質稅法上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受託代收轉付款項營業稅徵免原則
受託代收轉付款項營業稅徵免原則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間有差額,或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未載明為委託人,應將該款項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另依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國稅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承包乙公司機器設備安裝工程,承包價100萬元,另收取新臺幣10萬元之技術服務費,甲公司主張該款項係受乙公司委託代收轉付予丙公司之服務費,惟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甲公司,且轉付丙公司之金額僅新臺幣8萬元,收取轉付之間有2萬元差額,未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免開立統一發票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將該筆技術服務費10萬元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始可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以下 營利事業代收代付性質稅法上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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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代收代付性質相關稅法條文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8條
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或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之電子發票者,得以條列方式列印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於「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內,免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於使用統一發票時,應區分應稅、零稅率或免稅分別開立,並於統一發票明細表課稅別欄註記。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飲食、旅宿業及旅行社等,代他人支付之雜項費用(例如車費、郵政、電信等費),得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其代收代付項目與金額,免予列入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及總計金額。
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 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營利事業代收代付性質稅法上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代收代付交易須符合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公司受託代收轉付款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乙君委託甲公司代為購買貨物,甲公司遂以乙君名義向丙公司購進貨物,乙君將價金50萬元存入甲公司之銀行帳戶中,甲公司再轉支付予丙公司,丙公司開立買受人為乙君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公司,因為甲公司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甲公司得將統一發票直接交付給乙君,免再另外開立統一發票。若甲公司另向乙君收取佣金,應就所收取之佣金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乙君,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若有接受委託代收轉付之款項,請確實注意是否符合上述規定,避免被查獲遭受處罰。若因一時疏忽,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代收代付性質稅法上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受託代銷商品所經收之價款屬代收代付性質不得認列呆帳損失
國稅局查核A公司係其國外關係企業之國內代理商,代理銷售貨物予國內營業人,並受託代收貨款,A公司帳上皆以佣金收入方式入帳,並開立佣金發票,代收代付之貨款以暫收款科目沖轉,因替國外關係企業代收銷售商品之應收款發生呆帳損失36,489,617元,乃申報其他應收款呆帳損失36,489,617元。經查A公司與國外關係企業雙方未訂立任何書面代理契約,約定代收代付之帳款未收回損失由A公司承擔,僅提供國外關係企業裁定此呆帳損失由A公司單獨承擔之文件,無法認定該損失為A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需負擔之費用或損失,而經剔除補稅確定在案。
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銷產品所經收之價款,屬代收代付性質,其營業收入為代銷商品所收取之手續費或佣金收入,其對應收代銷貨款之保證收取,係屬保證行為,與因營業行為產生之應收帳款有別。故仍應由原委託商依法提列備抵呆帳,未便由代銷商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因本案係國外關係企業之銷貨收入所產生之應收帳款,由A公司代收代付,該代收款並非A公司本身之應收帳款,自不得提列備抵呆帳及認列呆帳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受託代銷商品所經收之價款,屬代收代付性質,並非營利事業本身之應收帳款,自無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及認列代收貨款之呆帳損失,另申報呆帳損失時,應特別注意相關稅法規定,以免日後稽徵機關查核時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代收代付性質稅法上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非屬雇主負擔之保險費係屬代收代付不得列報為營業費用
國稅局查核甲醫院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時,發現該醫院以其向勞、健保局繳費之金額,全額列報為保險費,經剔除員工自行負擔之保險費金額後補稅。
營利事業申報勞、健保費時,應依保險費計算表所載屬投保單位負擔之金額列報,只能以營利事業負擔之部分為限。勞、健保費用分成雇主及員工負擔二部分,而員工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是由營利事業代為扣取後,再一併向勞、健保局繳納,係屬代收代付性質,不能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列報保險費時,應依保險費計算表所載屬投保單位負擔之金額列報,只能以營利事業負擔之部分為限,屬員工自行負擔部分,不得列報為營業費用,相關憑證並應妥善保存,以免查核認定時產生爭議。
營利事業代收代付性質稅法上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利事業取得僱用獎助津貼不屬代收代付性質應列報其他收入
國稅局受理1件行政救濟案件,甲公司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推介僱用身心障礙者為員工,年度取得該中心核發之僱用獎助津貼84,000元,公司誤認該筆津貼屬代收代付性質,列為薪資費用減項,並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嗣該局查獲公司漏報其他收入84,000元,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辦法規定,核定
漏報所得額84,000元,致遭補稅及論處罰鍰,公司不服申請復查。
經該局查明,公司係將應列報其他收入之津貼誤列為薪資費用減項,屬會計項目之誤列,應予轉正,且公司於項目轉正後並將轉正後所得額自行調整達到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乃復查決定追減補稅金額及撤銷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僱用員工,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取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之僱用獎助津貼,應列報其他收入,不屬代收代付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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