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公司負責人於接獲限制出境通知時,主張其非公司實際負責人,而係受人請託借名擔任名義負責人而申請解除出境限制。

一經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記前,仍具登記之效力,稅捐稽徵機關無法解除其出境限制。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其已確定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罰鍰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公司負責人對核定裁決如有不服,應以個人名義提訴願 亦應注意時限依限申請復查,以免因逾期申請,而遭稽徵機關以程序不合駁回。另若民眾發現遭人冒名登記為公司負責人,應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其被冒名之事實,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後,前往經濟部辦理撤銷該不實登記事項。

相關法律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24條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
稅捐稽徵機關未執行第一項或第二項前段規定者,財政部不得依第三項規定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
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
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
一、限制出境已逾前項所定期間者。
二、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三、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
四、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
五、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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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 新聞稿

經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即依法代表公司,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記前,仍具登記之效力。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邇來有公司負責人於接獲限制出境通知時,主張其非公司實際負責人,而係受人請託借名擔任名義負責人而申請解除出境限制。由於公司負責人係公司法規定應登記之事項,一經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即依法代表該公司,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記前,仍具登記之效力,稅捐稽徵機關無法解除其出境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民眾係遭人冒名登記為公司負責人,應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其被冒名之事實,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後,並經經濟部撤銷該不實登記事項後,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自得予以解除出境限制。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 財政部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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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如果不服處分應以個人名義提訴願

近日有公司因欠繳稅款達到限制出境新臺幣200萬元以上之標準,經該局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公司負責人出境,公司負責人不服,以甲公司名義提起訴願。 

行政院訴願依訴願法第18條及第77條第3款規定,被限制出境的公司負責人,如果不服受限制出境處分,應該由負責人以個人名義,提起訴願。因為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獨立人格,與擔任公司負責人的自然人,分屬不同主體,公司既不是限制出境的受行政處分對象,不能以公司名義提起訴願;決定不予受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注意,另對核定裁決如有不服,亦應注意時限依限申請復查,以免因逾期申請,而遭稽徵機關以程序不合駁回,以維權益。

借牌營業補稅及罰鍰外還有刑責
 
 
一納稅義務人承攬公共工程 ,因本身未具營造廠資格,借用符合資格公司名義與證件,經人檢舉除遭國稅局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計達3千餘萬元外,借用他人證照者及被借用證照公司之代表人還分別被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第43條規定移送法辦。

凡從事承攬工程,借用他人營造業登記證從事承攬工程,並以該未實際承攬工程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作為領款之憑證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其刑責。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業連鎖加盟業者,凡對外營業收取報酬之行為,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並繳納稅捐。欲承攬工程之個人,請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按自身具備資格,從事承攬工程,勿借用他人證照承攬工程,營造廠商勿將營造業登記證提供他人投標承攬工程,或代他人在建築申請書上蓋章表示承建,並代他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使用領款等以免觸犯刑法刑責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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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負責人或員工銀行帳戶隱匿銷貨收入罰鍰294萬

A公司負責人甲君銀行帳戶於96及97年間有頻繁支票款項存入,經該局函詢支票開立者,均聲稱係支付向A公司購買金屬線之貨款,惟未取得該公司開立之銷貨發票。A公司表示96及97年間鋼鐵價格大漲,相關行業多採取高存貨量之政策,該公司因接獲大量客戶訂單,96年申報營業收入達5億4千萬餘元,97年度更高達7億4千萬餘元,較往年申報數為高;又該公司於該期間會計人事異動,以致帳證記載有所疏漏,未將暫時存入負責人甲君及員工銀行帳戶之銷貨款項列入申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業連鎖加盟業者,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有公司將銷貨款項暫存入負責人甲君及員工銀行帳戶,被稅捐機關查獲有漏報銷售額,依營業稅法第51條除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467萬餘元外,還要按漏稅額裁處罰鍰294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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