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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x庭公司於部落格揭載「免加盟金」,但展x庭公司之加盟合約書第1章第1條規定加盟店應給付17萬元加盟簽約定金;又經展x庭公司42家加盟店中即有40家支付簽約金6萬元至17萬元不等,與前述廣告上所宣稱「免加盟金」明顯不符,核屬虛偽不實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另 展x庭公司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未以書面向加盟開店創業者充分且完整揭露「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併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展x庭公司於網頁廣告上刊載「免加盟金」廣告不實及未充分揭露加盟資訊罰1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12月7日第1048次委員會議通過,展x庭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展x庭公司)於網頁廣告上刊載「免加盟金」,就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另展x庭公司未於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併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展x庭公司於「Yahoo!奇摩部落格」揭載「免加盟金」,但展x庭公司之加盟合約書第1章第1條規定加盟店應給付17萬元加盟簽約定金;又展x庭公司42家加盟店中即有40家支付簽約金6萬元至17萬元不等,與前述廣告上所宣稱「免加盟金」明顯不符,核屬虛偽不實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另外,展x庭公司提供予加盟店之加盟合約書、開店費用估價、網站資訊等書面資料,並未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載明「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重要交易資訊之內容。前述資訊為有意加盟者評估該加盟品牌之成長性、品牌內競爭程度、品牌穩定性之重要交易資訊,展x庭公司未於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完整揭露前開交易資訊,將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之交易判斷,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且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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