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主動立案並依職權進行相關調查,認定國內三大乳品業者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味全公司)、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統一公司)與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光泉公司)於100年10月期間聯合調漲鮮乳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 爰依公平交易法第 35條規定各處味全公司新臺幣1,200萬元罰鍰、統一公司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及光泉公司新臺幣800萬元罰鍰。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主動立案並依職權進行相關調查,依認定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除以契約、協議等直接證據外,尚包括以間接證據為合乎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推論判斷,作為認定有無聯合行為違法事實之基礎。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 14條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者。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或市場者。
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者。
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者。
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者。
六、經濟不景氣期間,商品市場價格低於平均生產成本,致該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者。
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者。
中央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核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公平交易法第 35條
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公平交易法第 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聯合調漲鮮乳價格!味全公司罰1,200萬元、統一公司罰1,000萬元及光泉公司罰800萬元

針對國內鮮乳價格近期調漲乙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主動立案並依職權進行相關調查,於19日第1041次委員會議通過,認定國內三大乳品業者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味全公司)、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統一公司)與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光泉公司)於100年10月期間聯合調漲鮮乳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並各處味全公司新臺幣1,200萬元罰鍰、統一公司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及光泉公司新臺幣8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三家乳品業者於國內鮮乳供應市場計達八成之市場占有率,近期雖因生乳收購價格調升每公斤1.9元,而致鮮乳價格有成本推升之因素,惟三家業者聯合調漲鮮乳建議零售價格,均一致性超額調整超過反映生乳成本之額度,且品牌競爭性產品維持一致性價格區。如以1公升裝鮮乳為例,味全公司林鳳營(936ml)由77元調整至83元、統一公司瑞穗(930ml)由76元調整至82元、光泉公司乳香世家(936ml)由76元調整至82元,價格一致調漲6元。另外,就2公升(1857ml)裝鮮乳而言,味全公司漲達12元、光泉公司與統一公司達11元,亦甚為一致。足見不僅業者所開出主力商品之參考建議售價價格相當一致,且調漲額度遠超出生乳收購價增加之成本。其次,公平會經比對三家業者所考量調漲因素各有不同,然三家業者此次調漲鮮乳價格具有一致性之外觀,且未能提出合理說明市場客觀合理之因素。

公平會審慎核對過去調查之相關卷證,本次價格調漲各家所開出之建議零售價格吻合程度高,且相較於前次96年間生乳收購價格提高時,市售鮮乳之漲幅,高出數倍,若無彼此不競價之合意,實無法合理解釋;以1公升裝(936ml)為例,三家業者均一致調漲6元,僅有約2元生乳收購價格提高具有合理之解釋,4元之部分(6元扣除2元)業者所陳述之調漲理由既不同,不可能在各自計算不同調整因素後,出現完全相同之漲幅,可見此一致性調價行為是出於業者間之意思聯絡所導致。因此,三家業者在鮮乳市場有高達八成之市場占有率,此次共同調高售價,排除彼此間之價格競爭,同謀不當聯合之利潤,顯不利於消費者利益。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該會對於認定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除以契約、協議等直接證據外,尚包括以間接證據為合乎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推論判斷,作為認定違法事實之基礎。公平會歷來對於業者涉有聯合漲價等嚴重影響市場競爭之行為均絕不寬貸。鑑此,公平會提醒各產業業者尊重市場機制,以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及消費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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