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飾標示基準」修正案除第5點外餘於即日起正式施行
經濟部前於103年3月20日公告修正服飾標示基準,除第5點外,其餘修正於今(104)年3月20日正式施行,重點摘述如次:
一、鑒於現今服飾商品多有使用羽絨材料,爰於本基準第2點至第4點及「附表:常用天然人造纖維種類法定學名或慣用名稱中英文對照表」,納入羽絨製服飾,並新增其標示方法及中英文對照,以供業者遵循。
二、配合生活型態改變,爰將民眾日常使用之口罩、眼罩及袖套納入配件類;且鑒於配件類服飾之功能、尺寸較小等特性,爰修正得以附掛、說明書、貼標等其他顯著方式進行標示;暨新增副料(如領片、袖口、腰頭、標籤等)與裝飾物(如?花、貼布?等)可不標示之情況。
三、目前一般市面上襪類商品多以「雙」或將多雙同規格以單一包裝方式進行販售,爰修正本基準第6點第3款規定,在「最小販售單位(限相同產品)」上以不易拆換之附掛襪標、附卡或盒裝等方式標示即可。
四、修訂「常用天然人造纖維種類法定學名或慣用名稱中英文對照表」,加註明示僅例示業界常用之天然及人造纖維,倘有非屬本表所列者,仍應依所含天然或人造纖維之種類正確標示。
另因應我國CNS8148「紡織物品洗標」國家標準及國際ISO3758-2012之修訂,修正本基準第5點有關洗燙處理標示(洗標)之規定,將於105年3月20日正式施行,若您欲瞭解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標示基準之詳盡規定,可上臺北市商業處網站(http://www.tcooc.taipei.gov.tw/)查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服飾業連鎖加盟業者,應遵循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服飾標示基準之詳盡規定,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相關法律條文
服飾標示基準
一、 為促進服飾之正確標示,維護生產者信譽,保障消費者權益,特依商品標示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基準,明定服飾應行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但外銷商品得依輸入國規定標示之。
二、 本基準所稱服飾係指由織品、羽絨或皮革(天然、人造)所製成之產品,穿著或使用於人體任何部位之衣物。
(一) 其適用種類如下:
1、上身類:襯衫、西裝、外套、夾克、毛衣、背心、上衣。
2、下身類:褲、裙、褲裙。
3、長衣類:洋裝、大衣、風衣、長袍、禮服、連身褲裝。
4、泳裝類。
5、內著類。
6、浴袍、睡衣類、晨褸類。
7、襪類。
8、配件類:手帕、口罩、眼罩、領帶、圍巾、手套、袖套、帽類。
(二) 不適用種類:
1、戲劇服類。
2、自行訂製服裝。
3、鞋類。
4、傘類。
5、腰類。
6、袋(包)類。
7、護腕、護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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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三、應行之標示事項:
(一) 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二) 尺寸或尺碼。
(三) 生產國別(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
(四) 纖維或羽絨成分。
(五) 洗燙處理方法。
四、纖維或羽絨成分標示之規定:
(一) 天然、人造纖維或羽絨含量達百分之五以上者,應標示其纖維或羽絨名稱及重量百分比。其重量低於百分之五以下者,應標示「其他纖維」,惟羽絨含量低於百分之五者,得不標示。但該纖維或羽絨足以影響洗燙條件或為顯示產品特性時,仍應標明其纖維或羽絨名稱及重量百分比。
(二) 纖維或羽絨名稱應以中文學名或慣用名稱標示之,必要時得輔標法定英文學名。(詳如附表)
(三) 成套或成組之服飾,可單獨成為個別商品者,不論是否由不同材質製成或分開銷售,應分別標示纖維或羽絨名稱及重量百分比。
(四) 由羊毛纖維製成之服飾,其纖維含量不少於百分之九十五者,可標示「純」。含有羽絨之服飾不得標示「純」或「百分之百」羽絨。
(五) 副料(如領片、袖口、腰頭或標籤等)可不標示;裝飾物(如?花或貼布?等)面積小於百分之十五或重量少於百分之五可不標示。
(六) 纖維成分分量百分比許可差應在上下百分之三以內,標示百分之百者無許可差。
(七) 服飾若使用回收羊毛或回收蠶絲時應標示「回收羊毛」或「回收蠶絲」之字樣及其重量百分比。
(八) 服飾含有裡布、填充物、毛絨、羽絨等時,應分別標明表布、裡布、填充物、毛絨、羽絨等之纖維或羽絨名稱及其成分重量百分比。標示羽絨時,其成分重量百分比許可差應在百分之五以內。
六、標示方法如下:
(一) 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應行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上附縫標籤、附掛或於內外包裝上標明之。
(二) 第三點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應行標示事項,應採用經洗滌後不破損,字體不褪色之標籤,附縫於商品本體上,其位置應明顯易見。其為包裝商品時,並應於外包裝上標明之。但下列服飾得以附掛、說明書、貼標等其他顯著方式標示之:
1、嬰兒衣物。
2、泳裝類。
3、內著類(胸罩除外)。
4、配件類。
5、兩面穿著且無口袋之衣物。
6、已附縫原出口國規定標示之進口商品。
(三) 襪類商品每雙本體上如無附縫標籤者,應於最小販售單位(相同產品)上以不易拆換之附掛襪標、附卡或盒裝等方式標示第三點應行標示事項,且本體上不得以貼標方式為之。
(四) 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應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公告規定辦理。
(五) 本商品之標示,其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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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 新聞稿
103年3月20日修正發布之「服飾標示基準」修正案,除第5點外,餘將於104年3月20日正式施行
因服飾之材料及製造方法日趨多元,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兼顧實際標示之可行性下,經濟部前於103年3月20日公告修正服飾標示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除第5點外,其餘修正將於今(104)年3月20日正式施行,重點摘述如次:
一、鑒於現今服飾商品多有使用羽絨材料,爰於本基準第2點至第4點及「附表:常用天然人造纖維種類法定學名或慣用名稱中英文對照表」,納入羽絨製服飾,並新增其標示方法及中英文對照,以供業者遵循。
二、配合生活型態改變,爰將民眾日常使用之口罩、眼罩及袖套納入配件類;且鑒於配件類服飾之功能、尺寸較小等特性,爰修正得以附掛、說明書、貼標等其他顯著方式進行標示;暨新增副料(如領片、袖口、腰頭、標籤等)與裝飾物(如綉花、貼布綉等)可不標示之情況。
三、目前一般市面上襪類商品多以「雙」或將多雙同規格以單一包裝方式進行販售,爰修正本基準第6點第3款規定,在「最小販售單位(限相同產品)」上以不易拆換之附掛襪標、附卡或盒裝等方式標示即可。
四、修訂「常用天然人造纖維種類法定學名或慣用名稱中英文對照表」,加註明示僅例示業界常用之天然及人造纖維,倘有非屬本表所列者,仍應依所含天然或人造纖維之種類正確標示。
另因應我國CNS8148「紡織物品洗標」國家標準及國際ISO3758-2012之修訂,修正本基準第5點有關洗燙處理標示(洗標)之規定,將於105年3月20日正式施行,若您欲瞭解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標示基準之詳盡規定,可上臺北市商業處網站(http://www.tcooc.taipei.gov.tw/)查詢。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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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服飾產地標示不實之常見偽標態樣有
進口服飾產地標示不實之常見偽標態樣有: 1.廠商於進口時印製許多產地國別,進口後將原產地剪掉,人工改換臺灣或其他國家製造為勾選產地。
2.生產國別或產地標示未明確標示為「臺灣製造」,僅以「臺灣監製」或「臺灣設計」方式標示,讓消費者誤以為臺灣製造。
3.合法進口商品後再予以抽換原產地標示改標臺灣或其他國家製造之標示。
4.附縫標籤車縫時預留標示之空間,再改縫臺灣或其他國家製標示。
一般常見違規情形有如台北市五分埔商圈,查獲600件女性服飾,商家將原附縫香港製(MADE IN HONG KONG)標示剪下,加掛義大利製(MADE IN ITALY)吊牌;附縫標示產地為「中國製」、「泰國製」、「越南製」但吊牌標示「香港製」、「韓港進口批發」;附縫標示有剪標情形,旁邊再附縫產地為「香港製」但吊牌標示「台灣監製」;附縫標示產地為「中國製」但吊牌標示「香港或臺灣製」;有進口商名稱但產地標示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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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多起涉及偽標產地或剪標商品
為防範進口異常商品衝擊國內產業發展,保障國內消費者及合法經營業者權益,經濟部成立「進口異常商品聯合稽核大隊」,分別於99年5、6月份在基隆、宜蘭、台北、汐止、中壢、新竹、苗栗、臺中、臺南、嘉義及高雄等地區查獲查獲商品涉及偽標產地或剪標,已依商品標示法第16條之規定,要求業者將商品下架停止陳列販賣,如未遵行將依法處銷售業者2萬以上20萬以下罰鍰。
消費者購買服飾、毛巾商品時,請檢查附縫標示之生產國別是否與吊牌標示之生產國別相符,如附縫標示產地與吊牌標示之產地不同,即涉及偽標。另外,如發現無產地標示時,請再仔細查看附縫標示是否有被剪去部分標示之痕跡;而肩包及旅遊化妝包等袋包箱之商品標示方式,應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擇一標示,且應具顯著及標示內容之一致性。
6月3日上午在苗栗縣頭份鎮,查獲T恤及褲子等商品計721件涉及產地標示不實,違規情形為附縫產地標示分別為「韓國製」、「大陸製」、「日本製」,卻附掛吊牌標示產地為「台灣製」。 6月2日下午在臺中縣太平市樹孝商圈附近,查獲偽標、剪標、標示不全、標示不實服飾428件,袋包箱標示不全454件商品,襪子標示不實86件,違規情形為:1.附縫標示產地為「中國製」但吊牌標示「香港製」、「韓港進口批發」2.附縫標示有剪標情形,旁邊再附縫產地為「香港製」但吊牌標示「台灣監製」3.附縫標示產地為「中國製」但吊牌標示「香港或臺灣製」4.有進口商名稱但產地標示臺灣。
6月2日下午在台北市館前路與許昌街附近商圈,查獲女性小可愛、上衣、蕾絲外套、內搭背心、短裙、短褲洋裝、牛仔褲等1209件及湯匙19件商品涉及產地標示不實,違規情形為附縫產地標示有剪標痕跡、無產地標示或附縫標示產地「臺灣製」,附掛吊牌卻標示產地為「日港韓」,或本體與外包裝標示不符,涉偽標或誤導消費者以為是國外製造。
6月2日下午在嘉義市垂楊路精品商店,查獲成衣、吊帶褲、女用T恤、上衣等171件及毛巾75件涉及產地標示不實,違規情形為附縫產地標示「MADE IN HONGKONG」、「MADE IN THE KOREA」及「MADE IN VIETNAM」,卻附掛吊牌標示產地「台灣」;另查獲T恤本體完全無標示共3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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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6月2日下午在基隆市區商圈,查獲成衣製品等276件及背包、手拉箱等袋包箱製品84件,涉及產地標示不實,違規情形為附縫產地標示「中國製」,吊牌標示產地「台灣製」;附縫產地標示「台灣製」,吊牌標示產地「日港韓進口」或無任何附縫標示;袋包箱製品則是標示不完整,僅標示商品LOGO或完全無標示。 6月1日下午在汐止市忠孝東路,查獲75件服飾涉及產地標示不實,掛吊牌產地標示香港或本地,與附縫產地標示台灣、China等地不一致;另查獲涉嫌剪標之服飾725件。 5月31日下午在中壢市中正路商圈,查獲80件服飾涉及產地標示不實,掛吊牌產地標示臺灣或本地,與附縫產地標示China、韓國等地不一致。 5月26日下午聯合稽核大隊高雄分隊於高雄市前鎮商圈,查獲衣服、方巾、浴巾等52件商品涉及產地標示不實及剪標,違規情形為附縫產地標示為「越南製」,卻附掛吊牌標示產地為「台灣製」。 5月26日上午聯合稽核大隊新竹分隊在新竹市忠孝路商圈,查獲筆記型電腦運動雙肩包、多功能的肩包、旅遊化妝包、襯衫等117件商品涉及產地標示不實,違規情形為附縫產地標示分別為「中國製」、「韓國製」,卻附掛吊牌標示產地為「台灣製」或「台灣監製」。
5月26日下午聯合稽核大隊基隆分隊在宜蘭縣羅東鎮商圈,查獲成衣製品等123件及袋包箱製品16件,商品涉及產地標示不實,違規情形為附縫產地標示分別為「中國製」、「越南製」、「韓國製」,卻附掛吊牌標示產地為「台灣製」,而袋包箱製品則是標示不完整,僅標示商品LOGO或完全無標示。
5月25日下午聯合稽核大隊台中分隊於臺中市天津街服飾商圈查獲涉及偽標、剪標、標示不全、標示不實之服飾252件,袋包箱標示不全25件,違規情形為附縫標示產地為「中國製」但吊牌標示「台灣製」,附縫標示產地為「香港製」但吊牌標示「香港、日本、義大利、越南及澳洲製」,附縫標示產地被剪標及吊牌有簡體字標示但附縫無產地標。
5月25日下午聯合稽核大隊台南分隊於台南市北門路2段大型拍賣商場,查獲POLO衫、休閒褲及運動排汗衫等150件商品涉及產地標示不實,違規情形為附縫標示(含產地)遭剪除,以及附縫產地標示「中國製」,卻附掛吊牌標示產地為「台灣製」。
5月19日下午聯合稽核大隊基隆分隊於基隆市愛三路廟口商圈查獲涉及偽標、剪標之成衣208件,違規情形為附縫標示產地為「韓國製」但吊牌標示「台灣製」,附縫標示產地為「中國製」但吊牌標示「香港製」,附縫標示產地為「台灣製」但吊牌標示為「日港韓進口」。 5月19日下午聯合稽核大隊高雄分隊於高雄市瑞豐夜市附近商家查獲涉及偽標、剪標之電腦公文包等袋包箱74件、毛巾45件,袋包箱違規情形為涉及剪標或無標示;毛巾違規情形為剪標、附縫標示產地為「越南製」或無附縫產地,但附掛吊牌則標示產地為「台灣製」。
資料來源: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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