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親或補習班若設在樓上應注意做好隔音,以符合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
安親或補習班若設在樓上,因學童對地磚衝擊性震動聲及對近鄰的水泥牆噪音製造出不連續敲牆聲,外加學童上課時教學互動聲或下課時嘻戲聲,如造成噪音擾亂隔鄰,如被人檢舉,環境保護局將依據噪音管制法第7條及第15條之規定,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安親班屬營業場所,需符合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並非歸類於近鄰噪音。另噪音源是否屬週期性或間歇性變動,由稽查人員以儀器﹙積分型噪音計﹚進行頻譜分析後認定。營業場所不連續噪音管制問題,乃依據噪音管制法第7條及第15條之規定,營業場所噪音管制係屬環保單位權責,並以整體音量管制(含場所範圍內所有設施),所發出之聲音超過該類區各時段之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含20Hz至200Hz範圍之低頻噪音管制標準)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仍未符合者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改善,逾期仍未符合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為止。
有關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請查閱: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index.htm 或www.epa.gov.tw/epalaw/index.htm,其噪音管制區之類別請逕洽當地環境保護局。
依現行噪音管制標準規定,採均能音量測定時,其採樣時間為連續8分鐘﹙本署已擬具草案將修正為累積2分鐘﹚,若音源特性符合間歇性或週期性時,可採最大音量5次平均值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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