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購物、郵購買賣、電視購物因不似店面實體買賣,消費者無法實際觸摸檢視過商品,僅能單憑目錄或頻道之內容,決定是否購買,故設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賦予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七日內有無條件退貨的權利。

ps:
1.消費者如親自前往實體商家選購,且已清楚地檢視過商品,才購買了商品,依消保法條文解釋基本上,應是貨物既出,概不退換。換句話說,消費者前往商家選購帶回家後,除非發現所購買的商品本身有瑕疵或不符合雙方承諾事項,或者是受到詐欺、脅迫購買,始得依民法之規定解除買賣契約。然而,實務上消費者親自前往商家選購,商家為求服務客戶,大部份都還是願意退換,但這不表示商家須負有退換的責任。

2. 九十二年修正消保法已將網路購物之交易型態增列為郵購買賣之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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