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號、開店商家的確有些文件需要嚴格保密,在這網路時代,透過網路快速傳輸很容易成為洩密的管道,為了防範網路成洩密管道,公司行號、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的確有其「監看」的必要性。
民法明確保障個人有隱私之權利,若開店商家業者未經合法聲請,私下透過駭客等方式入侵私人電腦,可能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而且民事上也算侵權行為,被害人可依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之保護」規定,向法院請求除去侵害。
然公司行號、開店商家經營業者對「監看」應有明確規範,並且讓員工清楚知道,公司行號、開店商家會監視其對外通訊,先告知員工並取得員工的書面同意。 如果發現員工有洩漏機密之嫌,店家老闆可以在蒐證相關資料後,向檢察機關提出聲請監看私人電腦,但雇主不得擅自入侵個人電腦監看資料。可提出「合法監看」的證據,這些合法監看」的內容就可作為呈堂證據;員工若簽勞動契約准許監看電子郵件、MSN,員工要告妨害秘密,會因為員工簽准許公司行號、開店商家監看視為放棄法律上的保護,不易被成立;然法官認為有侵犯隱私權,即有構成妨害秘密之可能,但法律實務上依以往類似案例,成立的可能性很低。
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第十八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勞工局
企業監看員工MSN,需經得員工同意,以免衍生勞資爭議
企業為防止勞工透過網路洩漏商業機密,對於網路資源之使用,通常有所限制與管制,最直接方式是從源頭對即時通訊軟體設限,或於工作規則中明文禁止,但如果欲監控員工之MSN、電子郵件等,需經過勞方事先同意,以避免衍生勞資爭議,如未事先經得勞方同意而監看其通訊紀錄或電子郵件,嚴重者可能涉及觸犯妨害秘密罪,因已侵犯勞工隱私權,勞工可向法院請求除去侵害。
臺北縣政府勞工局亦呼籲勞方避免於上班時間,處理私人事務、收發私人郵件或未經公司同意而將公司保密資料對外傳輸,除可防止個人重要資料外洩之外,亦可防止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5款規定,主張勞工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或同法第4款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而終止契約。勞工如有工作權之相關爭議,可向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申請表格可至勞工局網頁下載(http://www.labor.tpc.gov.tw)。臺北縣政府勞工局亦提供免費義務律師法律諮詢,預約電話為(02)2965-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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