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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想從事西式餐飲創業者年齡屬性統計分析

統計資料來源 :參與阿甘創業加盟網問卷調查者
統計方式 : 採百分比計算統計
統計目的 :
盼藉由統計西式餐飲創業者統計資料,讓頂讓店創業及及加盟總部有所判斷各行業趨勢走向的依據。

本次統計調查結果分析如下:
1. 2011年度想從事
西式餐飲創業者,以20~40歲之間佔比高達87.25%為主,其中又以20~30歲之間為最多佔 55.16%,50歲以上為最少只佔1.45%。

2.比較上一年度想從事西式餐飲創業者統計成長幅度以30~40歲之間 0.35%為最多,比率從 99年31.74%到100年 32.09%;統計衰退幅度以20~30歲之間  0.46%最多,比率從 99年 55.62%到100年55.16%。

3.綜合以上所述想從事西式餐飲創業者年齡屬性分析,排列前三名依照順序為  20~30歲之間佔 55.16% > 30~40歲之間佔 32.09% >  40~50歲之間佔 11.3%
。 

調查主題:想從事西式餐飲創業者年齡屬性分析
調查期間:
9/1/2004--7/3/2011
參與調查人數:3396

統計項目

人數分佈

▼ 比率(100%)

西式餐飲 20~30歲之間

1289

55.16%
西式餐飲 30~40歲之間

750

32.09%
西式餐飲 40~50歲之間

264

11.3%
西式餐飲 50歲以上

34

1.45%

調查主題:想從事西式餐飲創業者年齡屬性分析
調查期間:
9/1/2004--8/3/2010
參與調查人數:2215

統計項目

人數分佈

▼ 比率(100%)

西式餐飲 20~30歲之間

1232

55.62%
西式餐飲 30~40歲之間

703

31.74%
西式餐飲 40~50歲之間

253

11.42%
西式餐飲 50歲以上

27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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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想從事西式餐飲創業者認為應準備多少自有資金才夠統計分析

統計資料來源 :參與阿甘創業加盟網問卷調查者
統計方式 : 由阿甘開店市調中心採百分比計算統計
統計目的 : 盼藉由統計西式餐飲創業者統計資料,讓頂讓店創業及及加盟總部有所判斷各行業趨勢走向的依據。

本次統計調查結果分析如下:

1.開店創業想從事西式餐飲創業者認為應準備多少自有資金才夠, 以50-100萬 佔66.67%為最多。

2.比較上一年度開店創業想從事西式餐飲創業者認為應準備多少自有資金才夠, 統計成長幅度以 50-100萬 57.58%增加最多,比率從 99年 9.09%到100年66.67%統計,統計衰退幅度以100-200萬 53.53%減少最多,比率從 99年59.09%到100年5.56%

3.綜合以上所述開店創業想從事西式餐飲創業者認為應準備多少自有資金才夠, 排列順序50--100萬以上 佔 66.67% >10-50萬佔 24% >100-200萬佔 6%。
 

調查主題:想從事西式餐飲創業者認為應準備多少自有資金才夠
調查年度:2011  參與調查人數:108
 

統計項目 人數分佈

▼ 比率(100%)

西式餐飲 10-50萬

24

22.22%
西式餐飲 100-200萬

6

5.56%
西式餐飲 50-100萬

72

66.67%
西式餐飲 全部自有資金

6

5.56%

 

調查主題:想從事西式餐飲創業者預計用多少錢來創業
調查年度:2010  參與調查人數:132

統計項目

 

人數分佈

▼ 比率(100%)

 

西式餐飲 10-30萬

18

13.64%
西式餐飲 100-200萬

78

59.09%
西式餐飲 10萬以下

12

9.09%
西式餐飲 30-50萬

12

9.09%
西式餐飲 50-100萬

12

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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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例開店商家因未張貼禁菸標示而被衛生單位裁罰案件,分析其原因多為重新裝潢或是場所清掃後,未將禁菸標示重新張貼所致。遭衛生單位以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依菸害防制法第23條處新臺幣1萬元至5萬元罰鍰。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計自98年1月11日菸害防制法新規定上路以來至100年6月30日止,因「未於入口處設置禁菸標示」而遭處分案件計81件,依其場所類型依序為: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29件(35.8%)、餐飲場所25件(30.9%)、3人以上工作場所16件(19.8%)、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7件(8.6%)、文化社會機構3件(3.7%)及老人福利機構1件(1.2%)。

開店商家應檢視若無應立即張貼禁菸標示,以免受罰,營造一清新無菸店內環境。
 

相關法律條文
 

菸害防制法第10條
販賣菸品之場所,應於明顯處標示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意旨之警示圖文;菸品或菸品容器之展示,應以使消費者獲知菸品品牌及價格之必要者為限。
前項標示與展示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菸害防制法第11條
營業場所不得為促銷或營利目的免費供應菸品。

菸害防制法第23條
違反第五條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菸害防制法第27條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禁菸場所必張貼禁菸標示 違者最高可處5萬元罰鍰

邇來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發現多例禁菸場所未張貼禁菸標示而被裁罰案件,分析其原因多為重新裝潢或是場所清掃後,未將禁菸標示重新張貼所致。衛生局指出,按菸害防制法規定,禁菸場所負責人應於場所各入口處張貼禁菸標示,以使消費者知悉該場所為全面禁菸場所,不僅可免消費者誤於禁菸場所吸菸而受罰,亦可避免其他消費者受到菸害,違反上述規定者,依法可處新臺幣1萬元至5萬元罰鍰。
衛生局統計自98年1月11日菸害防制法新規定上路以來至100年6月30日止,因「未於入口處設置禁菸標示」而遭處分案件計81件,依其場所類型依序為: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29件(35.8%)、餐飲場所25件(30.9%)、3人以上工作場所16件(19.8%)、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7件(8.6%)、文化社會機構3件(3.7%)及老人福利機構1件(1.2%)。

衛生局提醒,各禁菸場所負責人應落實菸害防制法規定管理與維護,並負維護無菸環境之實質功能,如發現場所禁菸標示已有毀損,或場所因裝潢而將原禁菸標示移除等情事,應立即予以張貼新的禁菸標示,以免受罰,並營造清新無菸環境。此外,衛生局並建議商家可結合店面風格一起設計,並採具防水材質固定式之禁菸標示,避免遇水或潮濕而破損。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更多開店創業加盟應知稅法 or
稅法實務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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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牛排店經營趣聞軼事

客人:這牛排實在有夠硬有夠難吃,
把妳們的老闆叫來!

服務生:真是對不起!
老闆也正因為如此,所以到隔壁用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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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店面頂讓統計暨排行榜分析  
資料來源 : 1.到阿甘創業加盟站上登錄頂店讓店資訊者
                           2.到阿甘創業加盟站上查詢頂店讓店資訊者
                           3.阿甘創業加盟資訊網 > 開店市調中心 整合統計製作提供
統計方式 : 每月月底採取累加統計排行順序依本月想頂店人數
統計目的 :
阿甘盼藉由頂店讓店行業統計資料,讓創業者及經營者,
                           有所參考依據,據此判斷此行業別目前的市場狀態

2007-2006年頂讓排行  2005年頂讓排行  2004年頂讓排行  2003年頂讓排行    2002年頂讓排行 

2011年7月1日-7月31日熱門頂讓店行業統計暨排行

本次
排行

行業名稱 月累計想頂店人數 本月累計想頂店人數 頂讓中店數 累計已讓出店數 本月頂店人數 頂讓比
想頂店人數/ 讓店數
1 早餐 878210 882402 25 988 4192 167.7
2 小吃店   747482 751662 26 842 4180 160.8
3 中式餐飲 702070 706153 25 695 4083 163.3
4 西式餐飲 1261148 1265189 18 841 4041 224.5
5 咖啡 1156647 1160623 20 1337 3976 198.8
6 飲料冰品 1255632 1258910 24 1319 3278 136.6
7 火鍋餐飲 261791 262971 11 424 1180 107.3
8 漫畫 230682 231138 8 706 456 57.0
9 影音 129543 129943 4 144 400 100.0
10 美語 156583 156946 5 209 363 72.6
11 服飾用品 247489 247656 7 775 167 23.9
12 美容 169355 169465 1 325 110 110.0

2011年7月份整體頂讓店面而言

2011年本月份西式餐飲咖啡 頂讓比(想頂店人數/ 讓店數)較高,表示轉讓成交機會仍較其他行業為易,本月是以西式餐飲頂讓比為最高 。本月份 服飾用品漫畫頂讓比(想頂店人數/ 讓店數)較低, 表示轉讓成交機會較其他行業為不易,本月是以服飾用品頂讓比為最低 。

1.100年7月份有意頂讓早餐4192人次,比上月份人數成長 192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 成長 675人次100年6月份有意頂讓早餐4030人次,比上月份人數衰退 1096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衰退 1931人次100年5月份有意頂讓早餐5126人次,比上月份人數成長 2114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成長 705人次100年4月份有意頂讓早餐3012人次,比上月份人數萎縮 182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萎縮 68人次100年3月份有意頂讓早餐3194人次,比上月份人數成長496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萎縮462人次100年2月份有意頂讓早餐2698人次,比上月份人數成長585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萎縮160人次100年1月份有意頂讓早餐2113人次,比上月份人數成長33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萎縮1305人次

 


2.100年7月份有意頂讓西式餐飲4041人次,比上月份人數成長 240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衰退 279人次100年6月份有意頂讓西式餐飲3801人次,比上月份人數衰退 1071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衰退 4065人次100年5月份有意頂讓西式餐飲4872人次,比上月份人數成長 1981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成長 899人次100年4月份有意頂讓西式餐飲2891人次,比上月份人數萎縮 86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萎縮 1456人次100年3月份有意頂讓西式餐飲2977人次,比上月份人數成長 502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萎縮2441人次100年2月份有意頂讓西式餐飲2475人次,比上月份人數成長 509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萎縮1587人次100年1月份有意頂讓西式餐飲1966人次,比上月份人數萎縮144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萎縮3550人次

 

3.100年7月份有意頂讓漫畫456人次,比上月份人數衰退 138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 衰退 145人次100年6月份有意頂讓漫畫594人次,比上月份人數衰退 172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 衰退 352人次100年5月份有意頂讓漫畫766人次,比上月份人數成長 101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成長 299人次100年4月份有意頂讓漫畫665人次,比上月份人數成長 167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萎縮 95人次100年3月份有意頂讓漫畫498人次,比上月份人數成長14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萎縮87人次100年2月份有意頂讓漫畫484人次,比上月份人數成長52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萎縮22人次100年1月份有意頂讓漫畫432人次,比上月份人數成長23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萎縮259人次

 


4.
100年7月份有意頂讓咖啡3976人次,比上月份人數成長 246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成長 1002人次100年6月份有意頂讓咖啡3730人次,比上月份人數衰退 1006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衰退 2949人次100年5月份有意頂讓咖啡4736人次,比上月份人數成長 2031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成長 1298人次100年4月份有意頂讓咖啡2705人次,比上月份人數萎縮 145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萎縮 961人次100年3月份有意頂讓咖啡2850人次,比上月份人數成長398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萎縮1737人次100年2月份有意頂讓咖啡2452人次,比上月份人數成長604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萎縮1107人次100年1月份有意頂讓咖啡1848人次,比上月份人數萎縮33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萎縮2898人次

 

5.100年7月份有意頂讓飲料冰品3278人次,比上月份人數成長 371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成長 250人次100年6月份有意頂讓飲料冰品2907人次,比上月份人數衰退 1132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衰退 4301人次100年5月份有意頂讓飲料冰品4039人次,比上月份人數成長 1240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成長 311人次100年4月份有意頂讓飲料冰品2799人次,比上月份人數萎縮 288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萎縮 1184人次100年3月份有意頂讓飲料冰品3087人次,比上月份人數成長536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萎縮1850人次100年2月份有意頂讓飲料冰品2551人次,比上月份人數成長564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萎縮1323人次100年1月份有意頂讓飲料冰品1987人次,比上月份人數萎縮52人次,比前年同月份人數萎縮3161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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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小心因過度講究包裝,而吃上罰單。一家巧克力店,台北市環保局稽查認定「過度包裝」,這家巧克力店6入裝,12入裝,加上24入裝都超標浪費一共罰9萬元,開出一張9萬元罰單。

不少人有一錯誤觀念上會認為過度的好幾層,才是過度包裝,然按照限制產品過度包裝規定,有沒有涉及增加包材,造成浪費,包裝體積也是問題所在。

以這家巧克力店24入禮盒被罰為例,禮盒長寬高一乘得到體積 2916,巧克力一顆長寬高一乘得到體積為9.38,因為禮盒內有24顆入,再乘上包裝係數2.7,除出來得4.8,超過標準1。拿走內襯襯墊後,增加巧克力的數量或體積,就可降低達到標準1以下。

 相關法律條文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1條

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後,應自指定期限起,遵行經指定之下列事項:
一、回收再生資源之種類及回收方式。
二、產品標示使用之材質及再生資源比例。
三、產品標示分類回收標誌。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事業之業別、指定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輸入業者輸入與第一項業別生產製造之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於販賣時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4條
為減少廢棄物產生,減輕環境負荷,產品之生產及銷售,應避免過度包裝,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事業自指定期限起,限制其經指定產品之包裝空間比例、層數、使用材質之種類及數量。輸入業者輸入前項指定產品或與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於販賣時應符合前項規定。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工或停業處分;必要時,予以歇業處分:
一、製造業或輸入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指定應遵行事項之一或第二項公告事項者。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定之物品、包裝、容器與其材質、規格及限制或禁止使用方式者。
三、製造業或輸入業違反第十四條規定包裝產品者。
四、違反依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之管理辦法者。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限制或禁止再生資源輸入或輸出之規定者。
六、違反第十八條申報規定者。
七、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為之檢查或要求者。
事業不遵行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處分者,當地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歇業處分。
 

限制產品過度包裝

環署廢字第0940050818E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發文字號:環署廢字第0940050818E號
主旨:公告限制產品過度包裝
 
依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
公告事項:
  1. 一、本公告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1. (一)糕餅:指糕、餅、粿、糬、派、酥、粩、麵包、蛋塔、泡芙、米果、米香、蛋捲、沙其瑪及其他性質相類似者。
    2. (二)化粧品:指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所稱之化粧品。
    3. (三)酒:指菸酒管理法所稱之酒。
    4. (四)加工食品:指食品衛生管理法所稱之食品。但不包括米穀、蔬果、禽畜、水產等生鮮食品、食品原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5. (五)電腦程式著作光碟:指以盒包裝上架銷售,且以銷售電腦程式著作為主要目的之預錄式光碟。
    6. (六)完全包裹:指完全包覆被包裝物之包裝方式,或未完全包覆被包裝物,而足使被包裝物不致散出之包裝方式。
    7. (七)個包裝:指完全包裹產品之第一層包裝。
    8. (八)已包裝產品:指具有一層以上完全包裹包裝之產品。
    9. (九)再包裝:指對已包裝產品再施加包裝。
    10. (十)盒:指完全包裹使產品不致散出之非軟性包裝。但不包括泡殼包裝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11. (十一)分隔產品之包裝:襯墊,內襯、隔板等足以分隔或區隔數個產品之非軟性包裝。但不包括已包裝產品本身之包裝。
    12. (十二)分隔已包裝產品與盒內緣之包裝:襯墊,內襯、隔板、座或其他緩衝材、填充材等避免已包裝產品與盒內緣接觸之包裝。但不包括已包裝產品本身之包裝。
    13. (十三)單元產品:
      1. 1.指禮盒內之各個已包裝產品或未包裝產品。
      2. 2.指複式禮盒內之各個禮盒、已包裝產品或未包裝產品。
      3. 3.指電腦程式著作光碟內之光碟個包裝或其他各個已包裝產品或未包裝產品。
  2. 二、指定產品:
    1. (一)糕餅禮盒:含糕餅之禮盒或複式禮盒。
    2. (二)化粧品禮盒:含化粧品之禮盒或複式禮盒。
    3. (三)酒禮盒:含酒之禮盒或複式禮盒。
    4. (四)加工食品禮盒:含加工食品之禮盒或複式禮盒。
    5. (五)電腦程式著作光碟。
  3. 三、禮盒及複式禮盒之認定原則如下:
    1. (一)獨立銷售或贈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認定為禮盒:
      1. 1.將數個產品以盒再包裝,且具分隔產品之包裝或分隔已包裝產品與盒內緣之包裝者。
      2. 2.月餅、喜餅、產品禮盒等將產品以盒包裝,供年節、喜慶、送禮等需求者。
      3. 3.將數個糕餅以盒包裝,且具分隔糕餅之包裝者。
    2. (二)獨立銷售或贈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認定為複式禮盒:
      1. 1.將禮盒以盒再包裝者。
      2. 2.將禮盒與其他產品以盒再包裝者。
    3. (三)禮盒不包括數個完全相同之已或未包裝產品以盒包裝,始構成一銷售單元者,例如:多個小瓶裝臉部保養液或多片裝餅乾等。
  4. 四、下列產品或包裝,不受本公告限制:
    1. (一)輸出之產品。
    2. (二)專供隔熱之包裝。
    3. (三)提袋或運輸用紙箱等專供運輸之包裝。
    4. (四)消費者要求之包裝。
  5. 五、指定事業:
    1. (一)指定產品製造業:製造指定產品之事業。
    2. (二)指定產品輸入業:輸入指定產品之事業。
    3. (三)指定產品販賣業:銷售或贈與指定產品之事業。
  6. 六、指定產品製造業之認定原則如下:
    1. (一)指定產品標示商標者,以商標使用者為指定產品製造業。
    2. (二)指定產品未標示商標者,以標示之製造廠商為指定產品製造業;標示之製造廠商二個以上者,以委託者為指定產品製造業。
    3. (三)指定產品未標示商標及製造廠商,或商標使用者或標示之製造廠商未製造指定產品者,以製造指定產品者為指定產品製造業。
    4. (四)委託他人製造指定產品者為指定產品製造業。
    5. (五)電腦程式著作光碟製造業為發行電腦程式著作之事業。
  7. 七、指定產品之包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禮盒或複式禮盒:
      1. 1.包裝體積比值:一以下。
      2. 2.包裝層數:
        1. (1) 糕餅:三層以下。
        2. (2) 化粧品、酒或加工食品:二層以下。
        3. (3) 複式禮盒:二層以下。
      3. 3.複式禮盒之個別禮盒,應分別符合個別禮盒包裝體積比值及包裝層數之規定。
    2. (二)電腦程式著作光碟:
      1. 1.包裝體積比值:一以下。
      2. 2.包裝層數:三層以下。
  8. 八、包裝體積比值計算公式如下:

    包裝體積比值 =包裝體積/額定包裝體積

    1. (一)包裝體積:外切指定產品包裝(不含提把、扣件、綁繩、塑膠膜等,附屬於盒外之包裝)之最小立方體體積。
    2. (二)額定包裝體積:各單元產品體積與其對應必要空間係數乘積後之總合。
    3. (三)必要空間係數:
      1. 1.非單一材質包裝:
        1. (1) 糕餅:六.0。
        2. (2) 其它產品:二.七。
      2. 2.單一材質包裝:
        1. (1) 糕餅:六.九。
        2. (2) 其它產品:三.一。
    4. (四)單元產品體積:外切單元產品之最小立方體體積。
      1. 1.糕餅:外切未包裝糕餅之最小立方體體積。
      2. 2.光碟:外切光碟個包裝之最小立方體體積。
      3. 3.已包裝產品體積:外切已包裝產品本身包裝之最小立方體體積。
      4. 4.未包裝產品體積:外切未包裝產品之最小立方體體積。
  9. 九、單一材質包裝之認定原則如下:
    1. (一)除印刷、日期標籤、價格標籤、其他法規要求之標示標籤、盒外(上)之塑膠膜及密封所需之膠帶外之包裝材料,均為同一金屬、玻璃、塑膠或紙等材質。
    2. (二)塑膠:應為同一種類塑膠,並標示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
    3. (三)紙:除上光及塗布外,不得結合其他材質。
    4. (四)糕餅禮盒:所有包裝材料為單一材質。但氣密包裝或無氣密包裝者之個包裝,不在此限。
    5. (五)其他產品禮盒:所有包裝材料為單一材質。但單元產品之包裝不在此限。
    6. (六)電腦程式著作光碟:所有包裝材料為單一材質。但光碟之個包裝及非光碟之已包裝產品之包裝,不在此限。
    7. (七)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指定事業提出包裝製造廠商出具之材質證明。
  10. 十、包裝層數之認定原則如下:
    1. (一)禮盒或複式禮盒:
      1. 1.糕餅:完全包裹糕餅之包裝及再包裝,均認定為一層。
      2. 2.其他:完全包裹各單元產品之包裝及再包裝,均認定為一層。但單元產品本身之包裝層數不計入禮盒之包裝層數。
    2. (二)電腦程式著作光碟:完全包裹電腦程式著作光碟之包裝及再包裝,均認定為一層。
    3. (三)指定產品含有不同包裝層數之單元產品或電腦程式著作光碟,以其中包裝層數最多者,為該指定產品之包裝層數。
    4. (四)僅以塑膠膜將數個禮盒、複式禮盒或電腦程式著作光碟組合包裝銷售者,該塑膠膜不計入包裝層數。
    5. (五)以未完全包覆產品之襯墊或內襯將產品卡住使不致散出之包裝,不認定為一層。
  11. 十一、指定事業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機構申請核發同意文件後,得不受公告事項七之限制:
    1. (一)依公告事項十四檢驗之指定產品包裝體積比值、層數及材質報告。
    2. (二)未依公告事項七規定,更能避免過度包裝或更有利於資源回收再利用之說明書。
    3. (三)已避免過度包裝,仍無法符合公告事項七規定之說明書。
  12. 十二、依前公告事項規定取得同意文件之指定事業,應依同意文件核可之內容辦理。
  13. 十三、本公告實施前製造或銷售之指定產品,不適用本公告規定;其製造或銷售日期之認定原則如下:
    1. (一)指定產品標示製造日期者,以標示之製造日期為準。
    2. (二)指定產品未標示製造日期,而有標示有效日期及保存期限者,以有效日期及保存期限推算之製造日期為準。
    3. (三)指定產品未標示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保存期限者,以銷售日期為準。
    4. (四)禮盒或複式禮盒本身未標示日期,其單元產品有標示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保存期限者,以該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保存期限推算之製造日期,為該禮盒或複式禮盒之製造日期。
    5. (五)指定產品含有不同製造日期之產品,以其中最早之製造日期為該指定產品之製造日期。
    6. (六)銷售日期為指定事業直接銷售指定產品之日期,以出貨單之日期為準;無出貨單者,以銷售發票或收據之日期為準。
  14. 十四、指定事業得將指定產品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檢驗機構,進行符合本公告規定之檢驗。
  15. 十五、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機構得要求指定事業提供指定產品供檢查,並提供指定產品之型錄、銷售對象、銷售時間、進貨來源及進貨時間相關資料,指定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16. 十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機構進行前項檢查,應遵循下列規定:
    1. (一)以向製造業、輸入業取樣為原則,取樣數量以足供檢查所需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販賣業取樣:
      1. 1.販賣業完全包裹指定產品。
      2. 2.販賣業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產品供拍攝、記錄。
      3. 3.無法向製造業、輸入業取得樣品之情形。
    2. (二)應開具取樣收據予指定事業。
    3. (三)檢查以於製造業、輸入業場所進行為原則。向販賣業取樣時,亦同。
    4. (四)檢查以不破壞禮盒內已包裝產品之包裝或電腦程式著作光碟之個包裝為原則。但糕餅不在此限。
    5. (五)完成檢查之樣品,應發還指定事業。
  17. 十七、指定事業得於指定產品標示依公告事項十四檢驗之包裝體積比值、包裝層數及包裝材質。
  18. 十八、指定產品製造業、輸入業違反公告事項七或公告事項十二規定,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分。
  19. 十九、指定產品販賣業包裝或委託包裝指定產品違反公告事項七或公告事項十二規定,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分。
  20. 二十、主管機關對違反公告事項七或公告事項十二規定所為限期改善之內容,以命尚未完成包裝或輸入之指定產品改善包裝至符合規定為原則。
  21. 二十一、指定事業違反公告事項十五,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處分。
  22. 二十二、本公告實施日期如下:
    1. (一)糕餅禮盒、化粧品禮盒、酒禮盒及電腦程式著作光碟: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適用本公告規定。
    2. (二)加工食品禮盒: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適用本公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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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小吃麵店經營趣聞軼事
 有一位人客到麵店用餐
 點了一碗牛肉麵後附加說:
 老闆麻煩麵多一點,牛肉多一點,酸菜多一點,牛肉湯多一點
 
 老板說:小本生意,什麼都多一點,我會虧錢啦,總有什麼要少一點吧。
 
 這位客人沉思一會兒說 : 有啦,錢算少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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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動保處為確保寵物食品安全,赴本市寵物食品販售場所抽驗產品;自5月起發現2件不符商品標示,將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北市動保處已抽驗乾飼料23件,罐頭19件、代奶粉2件及零嘴2件。檢測項目包括黄麴毒素、三聚氰胺、沙門氏桿菌及動物性成分等4項,其中檢測動物性成分28件,其中2件標示牛肉成分,檢測結果並未檢出,不符合商品標示規範。 最具危害的黄麴毒素檢測,結果23件均在國際標準規範 20 ppb ( u g/kg )以下;另檢測沙門氏桿菌23件及三聚氰胺26件,結果均未檢出。

不符合商品標示規範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另商品標示虛偽不實者依前法第14條規定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相關法律條文

商品標示法第6條
商品標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二、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三、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商品標示法第11條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    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
(一)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商品標示法第14條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第六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商品標示法第15條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為標示。
二、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加中文標示或說明書。
三、未依第九條規定標示。
四、未依第十條規定標示。
五、違反依第十一條規定公告之應行標示事項或標示方法。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為確保寵物食品安全,北市動保處抽驗把關;自5月起發現2件不符商品標示,將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表示為維護寵物健康及保障消費者權益,自本(100)年度5月至赴本市寵物食品販售場所抽驗產品,至6月30日止已完成46件產品及100項檢驗,檢驗結果44件符合國際規範,2件檢測成分與產品標示成分不符。動保處也籲請業者加強自主品質管控,確保寵物食品衛生管理。

為監測本市市售寵物食品衛生安全,動保處已抽驗乾飼料23件,罐頭19件、代奶粉2件及零嘴2件。檢測項目包括黄麴毒素、三聚氰胺、沙門氏桿菌及動物性成分等4項,其中最具危害的黄麴毒素檢測,結果23件均在國際標準規範 20 ppb ( u g/kg )以下;另檢測沙門氏桿菌23件及三聚氰胺26件,結果均未檢出。惟檢測動物性成分28件,其中2件標示牛肉成分,檢測結果並未檢出,不符合商品標示規範。

動保處也已著手將寵物食品管理規範之授權法源,納入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中,作為本市寵物食品管理依據,目前尚在法規會審查中,俟議會三讀通過即可據以執行。在修正案尚未通過前,對寵物各類食品之衛生品質安全部分,仍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及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進行必要處置;至於標示部分,則依商品標示法有關規定辦理。如產品標示不符合規定時,將移請本市目的事業主管單位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另商品標示虛偽不實者依前法第14條規定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動保處提醒飼主選購寵物食品時,最好選擇購買標示及來源明確的產品,並依照產品標示使用,以維護飼養寵物健康。也呼籲業者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維持自主品質控管作業,該處將持續監測市售寵物食品相關產品之品質,讓飼主安心。有關抽驗市售寵物產品相關資訊整理如附件,以供各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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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0年7月28日下午通過「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修正案後,6間以上客房數的民宿,必須定期接受公安檢查申報;另外,修正案增訂建築物主從空間認定標準。內政部將在北中南舉辦3場說明會,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

過去民宿屬於建築物使用類組H2類,毋須接受公安檢查申報,然隨著民宿規模擴展,六間以上客房數的民宿已成為常態,內政部營建署特別提出相關修正案,將擁有六間以上客房數的民宿劃歸為供特定人短宿的宿舍安養H1類,須定期接受公安檢查申報 另外過去辦公場所或活動中心屬於建築物使用類組的G2類或D2類,若要設置企業或社區托兒所或幼稚園,必須變更使用執照才能設立次修法後,對於有心在辦公場所或活動中心設置托兒所、幼稚園或幼兒園的企業或社區,未來可在該用途使用面積的五分之二,不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相關法律條文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內政部新聞稿

內政部通過「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修正案,未來客房數六間以上民宿將納入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許多父母常常趁著暑假期間帶小朋友外出旅遊,但旅遊投宿的民宿是否符合公共安全檢查規定呢?為了保障民眾旅遊投宿的公共安全,內政部部務會報今(28)日修正通過「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修正案,將客房數六間以上的民宿納入建築物使用類組項目,未來擁有六間以上客房數的民宿,將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內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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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增訂建築物主從空間認定標準,使得同一使用單元內的空間規劃更具有彈性。內政部舉例表示,過去辦公場所或活動中心屬於建築物使用類組的G2類或D2類,若要設置企業或社區托兒所或幼稚園,就必須變更使用執照才能設立。此次修正後,對於有心在辦公場所或活動中心設置托兒所、幼稚園或幼兒園的企業或社區,未來可在該用途使用面積的五分之二比例範圍內彈性規劃使用,毋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的時間與費用成本。內政部表示,這是政府積極營造友善婚育環境的具體措施之一。

 

內政部表示,本辦法將在通過後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為了讓民眾更加了解相關規定,營建署將在北、中、南區舉辦三場法令宣導及說明會,並強化各相關主管機關的專業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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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三月邱老闆逼女員工簽性愛契約,契約上要求女員工同意陪他「渡過一段美好時光」,女員工拒絕簽性愛契約後,三天就被無預警開除。女員工一怒告上法院,索討積欠薪資與資遣費和精神賠償慰撫金等共二十九萬餘元。

法院開庭時,邱老闆稱女員工偽造性愛契約,後又改口說女員工欠他錢要抵債。

最終,板橋地院法官裁決認定邱因女員工不肯提供性服務擅自無預警開除員工,不僅未善盡僱主應防治性騷擾的義務,還長期性騷擾女員工,又非法解僱女員工,判公司應給付積欠薪資與資遣費四萬餘元,另因性騷擾邱老板須賠償精神慰撫金十萬元,共十四萬多元。

 相關法律條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    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 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8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9條
有26至28條情形,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就業服務法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就業服務法第65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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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店面頂讓快報-彰化縣田中鄉近籃球場.學校.工業區月營收13萬冷熱飲冰店頂讓

近籃球場.學校.工業區月營收13萬冷熱飲冰店廉讓!
-> 頂店 . 營業中 . 維x泡麵廠固定叫飲料 .技術廠商全轉讓 <-
-> 封口機1000cc x1
-> 封口機700cc : x2
-> 單門展示冰箱 : 1
-> 單口即享咖啡機 : 1
-> pos機+出單機+觸碰試螢幕 +22卷出單紙 : 1
(價錢顯示小螢幕小磨損 . 貼紙機掛了請自行維修)
-> 30加侖熱水器 : 1
-> 保溫桶1.2L :x6
-> 220V臥室冰箱:x1
-> 110V冰淇淋冰箱:x1
-> 10隻煮茶桶:x1
-> 煮茶快速爐 : x1
-> 客人桌椅一組
-> 茶.濃縮汁尚有庫存
-> 客房一間附冷氣
->店旁邊可停自用車兩台(目前我就停兩台)
=三角窗 , 店租21000 . 目前維x泡麵廠二四六日有叫飲料 =
.

彰化縣田中鄉近籃球場.學校.工業區月營收13萬冷熱飲冰店 
 

更詳細資料和照片閱讀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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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虧損很嚴重或租金很高的店面,或是因有一些緊急事情(譬如:重病需要照顧、或是家人重病需要照顧、出國…等),須急於將店面結束營業,那當然找二手商來收購會比較快,不過二手商是靠轉賣差價來獲利,因此只會挑他賣的出去的物品買且開的收購金額真的是會讓你感到心疼難過,如果沒那麼緊急的話或是想多少取回一些資本,建議還是選擇頂讓店面吧!

頂讓店面模式的優勢是,頂讓店面的價格絕對會比二手商收購的價格高出好幾倍,且想頂店的人會因為大小設備都有需要,大多會全數一起接收,這樣你可省下許多麻煩,而且若不是將店面頂讓他人,他人續租下,房東可能會要求你補足當月租金,還有可能會要求你依租賃合約要將店面恢復原狀,這又是一筆金額不低的開銷。

頂讓店面也有其缺點,如果店面地點不好或是開價過高,店面頂讓不順利的話,可會拖很久,如是虧損很嚴重或租金很高的店面,可就很不利。

更多 頂讓店面實務經驗探討 >讓店吃大虧實務經驗談or讓店不吃虧實務經驗談or 加盟店禁止頂讓
 如何快速以好價錢讓出店面or讓店價格要怎麼訂 or如何估算店面商譽or 虧損與收店 or 停歇業須做手續及處置
 
or頂讓合約樣本 or頂讓合約要規範那些  or 頂讓店務必要簽合約or 讓店檢核表
 簽約內容和過程注意事項
1.商業登記及稅務登記變更轉移
2.智慧財產權(包含加盟變更轉移或商標、專利、技術變更轉移)
3.生財器具及營業設備轉移
4.店面使用權轉移
5.債權、債務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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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店面頂讓快報-桃園市中正路商圈,近果菜市場及桃園觀光夜市冷熱甜品店頂讓

近中正路商圈,近果菜市場及桃園觀光夜市!
設備全新店面裝潢,中古生財器具含五口快速爐台抽油煙罩鼓風爐,冰品展示冰櫃,二坪冷凍櫃及一坪冷藏櫃,幾個水槽及不鏽鋼工作檯,全新桌椅組六組,臥式冷凍冰箱.

桃園市中正路商圈,近果菜市場及桃園觀光夜市冷熱甜品店 
 

更詳細資料和照片閱讀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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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創業入門課程 傳授您創業的秘笈

想在激烈的創業市場中殺出一條血路,卻不知道該如何起步?想知道創業過程中克敵制勝的小撇步?為了讓想創業或剛創業的市民有正確的經營理念,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將於8月12日(五)下午1時30分至5時,在新北市五股勞工活動中心4樓401教室,舉辦免費創業講座,傳授您創業的秘訣。
 

剛踏入創業的領域,很容易「吃碗內、看碗外」,看到人風光大賺,就覺得開店簡單,一窩蜂的模仿別人,風潮過了生意也沒了,卻忽略了成功創業背後該做的功課及必勝心法。本次課程邀請到六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樓正浩副總經理,傳授您「老闆必修的6個招式」,從創業的起手式-區域掃堂腿開始,教您觀察周遭商店營業情況,評估是否合適開店,再教您運用吸睛大法吸引顧客的注意力,及如果您真的不適合創業要如何運用輕功水上飄順利下莊…等;還有更多成功創業該學會的招式,老師將會在課堂中一一傳授您,想完整學習成功創業心法,就一定要上這堂課。此外,課堂中也將詳細為您說明新北市幸福創業微利貸款的相關規定,及與政府其他創業貸款的差異。
 

此次講座名額有限,不論是有興趣創業或已創業的民眾,請務必把握這次的機會,有意報名的民眾請撥打幸福創業專線:(02) 8969-2107 或 (02) 89692166分機1119、1113江小姐、簡小姐,或上新北市創業資訊網瀏覽相關資訊(http://www.tpc-happy.org.tw)。

以上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更多開店創業技才訓練 > 開店需不需要去技藝學習班上課探討 or 開店創業教戰守則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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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知名連鎖爌肉飯,也曾拿下全國爌肉飯錦標賽冠軍的「龍恩爌肉飯」,招募工作人員時,被一名44歲的男子指控,打電話應徵時,被「龍恩爌肉飯」以40幾歲年紀太大,恐怕無法勝任拒絕,應徵男子心裡不是滋味,認定知名連鎖爌肉飯就業歧視,一狀告向新北市勞工局申訴,新北市政府派人抽查發現「龍恩」確有年齡歧視狀況,依違反就業服務法65條開罰30萬元。

然因「龍恩爌肉飯」是小吃業者且資本額僅有50萬元,新北市勞工局考量本裁罰基準,依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行政罰法改罰三分之一,即罰款10萬元。

 相關法律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就業服務法第65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
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者。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一、一般原則:
1.第1次:30萬元。      2.第2次:60萬元。      3.第3次:90萬元。 4.第4次以上:150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點有關行政罰法得免或增減參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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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若有店面頂讓他人或是關門歇業,致發生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所餘存之存貨視為銷售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均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

 
 
相關法律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A公司於99年8月28日辦理96年12月1日至99年7月31日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漏未將餘存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合計4,000,000元,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00,000元。A公司主張清算程序尚未完結,系爭存貨尚未出售,請撤銷原處分。經該局以A公司資產負債表列有存貨金額4,000,000元,且於辦理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時仍餘存,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原核定補徵營業稅款並無不合,乃駁回A公司之復查。

該局呼籲,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依稅法規定,均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因不諳法令規定而遭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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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年5月薪資與生產力統計結果 (行政院主計處100年7月發佈)

 

工業及服務業受雇員工人數 (千人)

工 業受雇員工人數 (千人)  

服務業受雇員工人數 (千人)   每人每月平均工 時 (小時)   每人每月進入率(%)

每人每月退出率(%)

平均薪 資 (元)   經常性  
每人每月薪資  

較上月增減(%)

0.32 0.34 0.31 (13.1) (0.19) (0.02) 3.19 0.14

較上年同月增減(%)

3.18 3.90 2.58 (1.8) (0.02) (0.03) 2.26 1.33

100
年5月
6811 3105 3706 184.3 2.60 2.28 42062

36746


100
年4月
6789 3095 3694 171.2 2.41 2.26 40762

36693


100
年3月
6779 3088 3691 192.0 3.01 2.57 40943

36612


100
年2月
6750 3066 3684 138.9 2.26 2.37 45939

36096


100
年1月
6758 3067 3691 182.0 2.09 1.99 82456

36728


9
9年12月
6752 3066 3686 191.7 1.98 1.76 44396

36737


9
9年11月
6737 3059 3679 185.6 2.51 2.18 39650

36445


9
9年10月
6715 3050 3665 182.0 2.67 2.44 40035

36480


9
9年9月
6700 3042 3658 180.1 3.00 2.84 43106

36324


9
9年8月
6689 3039 3650 187.3 2.96 2.77 40410

36309


9
97
6677 3033 3644 188.7 3.17 2.28 41530

36198


9
96
6618 3001 3617 181.8 2.56 2.31 41537

36293


9
95
6601 2989 3613 182.5 2.58 2.25 41131

36264


9
94
6579 2972 3600 181.2 2.96 2.64 40277

36239


97年(1-12月)
6189 2951 3238 179.7 2.15 2.29 45125

36867


96年(1-12月)
6103 2921 3182 188.3 2.13 1.91 49641

36657


95年(1-12月)
5999 2868 3130 174.4 2.20 2.06 82761

36197


94年(1-12月)
5917 2866 3051 184.7 2.04 1.83 65840

35831

96整年度較95整年度增減(%) 1.57 1.45 1.69 (-0.5) (-0.13) (-0.11) 2.28 1.77

編製單位:

行政院主計處  

    註:

1.本表括號(  )內數字係指增減時數或百分點。
2.指數基期:民國90年=100  
3.平均薪資係指受雇員工(不含執行業務所得者)每月經常性薪資(含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及非經常性薪資(含加班費、年終獎金、非按月發放之績效獎金與全勤獎金等) 之報酬總額;但不含保險費、退休金與資遣費等非薪資報酬。

100年5月底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人數為681萬1千人,較上月增加2萬2千人或0.32%,較99年同月亦增21萬人或3.18%;1至5月平均為677萬8千人,較99年同期增加21萬7千人或3.31%。5月平均工時為184.3小時,較上月增加13.1小時;若與99年同月比較,亦增1.8小時;1至5月平均較99年同期減少1.4小時。5月平均薪資為42,062元,較上月增加3.19%,較99年同月亦增2.26%,其中經常性薪資較99年同月增加1.33%,年增率已連續19個月呈現正成長;1至5月平均薪資為50,406元,係歷年同期最高水準,較99年同期增加3.77%,實質平均薪資亦增2.39%,其中經常性薪資為36,576元,較99年同期增加1.36%,實質經常性薪資則與99年同期持平。1至5月製造業勞動生產力指數較99年同期上升9.07%,單位產出勞動成本指數下降3.48%。

一、受雇員工人數
100年5月底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人數為681萬1千人,較上月增加2萬2千人或0.32%;若與99年同月比較,亦增加21萬人或3.18%。1至5月平均為677萬8千人,較99年同期增加21萬7千人或3.31%,其中工業部門增加4.36%,服務業部門亦增2.45%;各行業中以製造業增加11萬8千人最多,批發及零售業增加3萬3千人次之,住宿及餐飲業增加1萬2千人再次。就人數結構觀察,5月底服務業部門占全體工業及服務業人數比重為54.41%。

 二、受雇員工進退率
100年5月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進入率為2.60%,較上月增加0.19個百分點,較99年同月亦增0.02個百分點。5月退出率為2.28%,較上月增加0.02個百分點,較99年同月亦增0.03個百分點。1至5月平均進入率為2.48%,較99年同期減少0.14個百分點,其中工業部門減少0.17個百分點,服務業部門亦減0.11個百分點;退出率為2.31%,較99年同期減少0.06個百分點,其中工業部門增加0.04個百分點,服務業部門則減0.16個百分點。

 三、平均薪資
100年5月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每人月平均薪資(含經常性與非經常性薪資)為42,062元,較上月增加3.19%;若與99年同月比較亦增2.26%。5月經常性薪資為36,746元,較上月增加0.14%;若與99年同月比較,亦增1.33%,年增率已連續19個月呈現正成長。 1至5月經常性薪資為36,576元,較99年同期增加1.36%,加計加班費、績效獎金及年初發放之年終(節)獎金等非經常性薪資後,平均薪資為50,406元,係歷年同期最高水準,較99年同期增加3.77%;扣除同期間消費者物價指數上升1.35%,實質平均薪資增加2.39%,實質經常性薪資則與99年同期持平。

 四、平均工時
100年5月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每人月平均工時為184.3小時,較上月增加13.1小時;若與99年同月比較,亦增1.8小時。1至5月平均工時為173.7小時,較99年同期減少1.4小時,其中正常工時減少1.5小時,加班工時則增0.1小時;就各行業觀察,以教育服務業減少6.8小時居首,運輸及倉儲業減少4.9小時次之。

資料來源: 行政院主計處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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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店面頂讓快報-屏東市近大賣場 醫院 高中人口密集區早午餐複合咖啡餐飲店頂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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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消保官於100年7月21日會同衛生局,無預警查核市區連鎖冰飲品販售業者之衛生安全及品質, 主要針對工作人員手部、冰塊儲存及原料包裝等項目稽查,現場將冰塊、茶葉及容器等抽樣攜回化驗;本次查核結果尚未發現連鎖冰飲品業者之冷藏及冷凍櫃等有重大違規之情形,但發現標榜不使用濃縮果汁的連鎖冰飲品業者冷藏過期之鮮百香果汁,7天保存期的百香果原汁,竟然已經過期三天市府查核人員已當場命下架,並封存攜回檢驗。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 變質或腐敗者。
二、 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者。
三、 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四、 染有病原菌者。
五、 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
六、 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
七、 攙偽或假冒者。
八、 逾有效日期者。
九、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四條 
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 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以下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新聞稿

市府消保官查核夏季冰飲品消費安全

為因應夏季冰飲品需求暢旺,高雄市政府於7月21日指派消保官會同衛生局等人員無預警查核市區冰飲品販售業者之衛生安全及品質,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市府消保官表示,市府衛生局已針對市售飲、冰品及作業人員手部及環境器皿抽查,第一階段共抽驗156件,檢驗結果6件不符合規定,合格率96.2%,衛生局已責令不合格業者限期改善其作業環境,並將持續追蹤改善情形。

本次實地查核市區多家冰飲品業者,主要針對工作人員手部、冰塊儲存及原料包裝等項目稽查,現場將冰塊、茶葉及容器等抽樣攜回化驗;本次查核結果尚未發現業者之冷藏及冷凍櫃等有重大違規之情形,但發現某業者冷藏過期之鮮百香果汁,市府查核人員已當場命下架,並封存攜回檢驗。

高雄市政府呼籲業者應使用合法原料,並注意製程環境衛生及容器衛生,市府將持續無預警稽查,另消費者對於夏季冰飲品若有疑義,可向市府聯合服務中心或衛生局洽詢,免付費電話:1999。

以上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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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果汁專賣店經營趣聞軼事

有一穿著時髦氣質高雅媽媽帶著小孩來果汁店內買綜合果汁,老闆看小孩可愛贈送一杯果汁給小孩。
媽媽對小孩說:「老闆送你一杯果汁,你接著要說什麼?」

小孩看了看果汁,然後想了一下說;「老闆,沒吸管怎麼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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