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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開店創業跟買股票一樣,有資優股、潛力股,當然也有不少的地雷股!
市面上一大堆,連鎖經營管理能力不足或競爭力不足的加盟總部,加盟到這種有型無體的加盟總部就真的成了白老鼠,就像是買股票買到地雷股,加盟跟股票不太一樣的地方,在於有很多資訊早已攤在抬面上,你可以花時間用心去觀察去詢問,如果你自己不用心去觀察,不去問問已在抬面上經營的加盟者,只想聽好話,只想要把賺錢的事全都推給加盟總部,那麼買到地雷股的機會就居高不下了。
以下幾點建議做為你挑選加盟總部時的參考
一、須選擇有競爭力的加盟體系加盟,市面上只要是第一品牌的加盟體系競爭力自然就較強,如再加上該體制本身已有相當多家分店和多年連鎖經營管理經驗,當然是最佳挑選對象,然開店創業者加盟這種總部費用一定不低且其加盟條件也會比較嚴苛。如果是剛成立或是成立時間不長,店數少的加盟體系,由於本身加盟連鎖的管理經驗都不足,加盟者若加入,就有機會成為白老鼠,風險性自然較高。
二、先挑選自己有興趣的行業,且最好技術困難度不能太高。因為技術性愈低的行業愈適合加盟連鎖經營,技術難度愈高,品質的控管和所需學習的時間就會愈長,所以要選技術困難度低的加盟,再依據開店創業加盟者本身的能力及資金去挑選加盟總部。
三、須選擇有發展潛力的行業發展,流行性的行業應避免加盟,非民生性的行業,無法在市面上維持長久的銷售,在剛上市時往往生意鼎盛,但過沒多久新鮮熱潮一過後,生意便會一落千丈。
更多 加盟相關探討 >加盟陷阱糾紛爭議事件探討 or 如何挑最適合加盟總部 or我不知要開什麼店or 加盟創業檢核表
開店創業熱門行業探討 >總部公平合理供貨策略 or市面上加盟合約是否很合理 or如何成立一優良的加盟總部
在 阿甘創業加盟網 > 娛樂/百貨開店市集 or 餐飲開店市集 or 補教市集 or 網路開店市集> 小吃開店市集 or 冷飲開店市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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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開店創業跟買股票一樣,有資優股、潛力股,當然也有不少的地雷股!
市面上一大堆,連鎖經營管理能力不足或競爭力不足的加盟總部,加盟到這種有型無體的加盟總部就真的成了白老鼠,就像是買股票買到地雷股,加盟跟股票不太一樣的地方,在於有很多資訊早已攤在抬面上,你可以花時間用心去觀察去詢問,如果你自己不用心去觀察,不去問問已在抬面上經營的加盟者,只想聽好話,只想要把賺錢的事全都推給加盟總部,那麼買到地雷股的機會就居高不下了。
以下幾點建議做為你挑選加盟總部時的參考
一、須選擇有競爭力的加盟體系加盟,市面上只要是第一品牌的加盟體系競爭力自然就較強,如再加上該體制本身已有相當多家分店和多年連鎖經營管理經驗,當然是最佳挑選對象,然開店創業者加盟這種總部費用一定不低且其加盟條件也會比較嚴苛。如果是剛成立或是成立時間不長,店數少的加盟體系,由於本身加盟連鎖的管理經驗都不足,加盟者若加入,就有機會成為白老鼠,風險性自然較高。
二、先挑選自己有興趣的行業,且最好技術困難度不能太高。因為技術性愈低的行業愈適合加盟連鎖經營,技術難度愈高,品質的控管和所需學習的時間就會愈長,所以要選技術困難度低的加盟,再依據開店創業加盟者本身的能力及資金去挑選加盟總部。
三、須選擇有發展潛力的行業發展,流行性的行業應避免加盟,非民生性的行業,無法在市面上維持長久的銷售,在剛上市時往往生意鼎盛,但過沒多久新鮮熱潮一過後,生意便會一落千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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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事業若發生糾紛爭訟時,因加盟契約是屬於民事契約,若創業加盟開店者認為加盟總部當初是以詐術誘使加盟,也就是說加盟契約所承諾之事項,有大多未實踐的事實,則創業加盟者可先向事業體所在地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並不用支付任何費用。若調解委員會和解不成立,再續向法院提出加盟總部詐欺之訴。
一般訴訟費用通常由提告人先行繳納訴訟費,待法院判決後,原則上是由敗訴的一方負擔,第一審或第二審不列入強制費用。 一般每一審級(檢查庭、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法律訴訟,一般律師費用行情大約在台幣5萬元左右,當然要視案件大小和複雜困難度而定。
訟訟過程中可能發生之費用
第一 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13 條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第 77-14 條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第 77-15 條 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
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為之聲明,不徵收裁判費。
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
第 77-16 條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費之徵收,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費者,亦同。
第二 律師費 第一審或第二審不列入強制費用,第三審為強制律師委任制,所以第三審律師費可包括在訴訟費用中,第一審或第二審不可包括在訴訟費用中。
第三 鑑定費或勘查現場費---有必要時才支付。
第四 證人費---由提出申請證人的當事人支付。
第五 假執行費用---標的物的千分之八。
第六 刊登報費---有必要時才支付 。
訴訟費用通常由提告人先行繳納訴訟費,待法院判決後,原則上是由敗訴的一方負擔,第一審或第二審不列入強制費用,第三審為強制律師委任制,所以第三審律師費可包括在訴訟費用中,且法院為裁判時就會連同訴訟費用的負擔下判決命由誰來負擔,另第一審或第二審不可包括在訴訟費用中。
民事訴訟法
第 77- 1 條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
第 77- 2 條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第 77- 3 條 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原告並求確定對待給付之額數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給付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
第 77- 6 條 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
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第 77-13 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
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
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第 77-14 條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第 77-20 條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
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
第 77-22 條 依第四十四條之二請求賠償之人,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暫免
徵收。
依第四十四條之三規定請求者,免徵裁判費。
第一項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第 78 條 (訴訟費用負擔之原則)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第 79 條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第 83 條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二分之一。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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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訴訟費用通常由提告人先行繳納訴訟費,待法院判決後,原則上是由敗訴的一方負擔,第一審或第二審不列入強制費用。 一般每一審級(檢查庭、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法律訴訟,一般律師費用行情大約在台幣5萬元左右,當然要視案件大小和複雜困難度而定。
訟訟過程中可能發生之費用
第一 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13 條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第 77-14 條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第 77-15 條 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
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為之聲明,不徵收裁判費。
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
第 77-16 條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費之徵收,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費者,亦同。
第二 律師費 第一審或第二審不列入強制費用,第三審為強制律師委任制,所以第三審律師費可包括在訴訟費用中,第一審或第二審不可包括在訴訟費用中。
第三 鑑定費或勘查現場費---有必要時才支付。
第四 證人費---由提出申請證人的當事人支付。
第五 假執行費用---標的物的千分之八。
第六 刊登報費---有必要時才支付 。
訴訟費用通常由提告人先行繳納訴訟費,待法院判決後,原則上是由敗訴的一方負擔,第一審或第二審不列入強制費用,第三審為強制律師委任制,所以第三審律師費可包括在訴訟費用中,且法院為裁判時就會連同訴訟費用的負擔下判決命由誰來負擔,另第一審或第二審不可包括在訴訟費用中。
民事訴訟法
第 77- 1 條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
第 77- 2 條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第 77- 3 條 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原告並求確定對待給付之額數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給付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
第 77- 6 條 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
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第 77-13 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
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
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第 77-14 條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第 77-20 條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
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
第 77-22 條 依第四十四條之二請求賠償之人,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暫免
徵收。
依第四十四條之三規定請求者,免徵裁判費。
第一項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第 78 條 (訴訟費用負擔之原則)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第 79 條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第 83 條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二分之一。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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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品牌的時候,挑選就顯得非常重要,但要如何分辨優劣, 選擇一個好加盟品牌絕對是加盟開店經營成功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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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有總部的品牌、經營經驗與know-how技術的傳授,開店成功機率會較高,但加盟一連鎖體系也必須面對高抽成權利金以及連鎖品牌信譽及連鎖分店經營不佳的風險問題,並不是一穩賺的生意。
沒多久前,爆出鮮芋仙加盟主控總部坑殺的新聞就是一例。 加盟分店主聚眾出面抗議總公司,販售給加盟主的原物料價格高出市價,店面裝潢費用高出市面行情,權利金抽成比率太高,合約不合理等問題造成店家生意雖然興旺,但因地點好租金貴,再加上營運成本太高,以致加盟分店獲利困難。加盟總部對外發言指稱聚眾抗議的加盟主是因為私下向其它廠商進貨,違反加盟合約規定被抓心生不滿,才發起聚眾向加盟總部抗議之事件。
然不論是誰對誰錯,整件事件後續最有可能效應是,總公司也許會因加盟分店主聚眾出面抗議總公司事件,得承受品牌商譽嚴重受損的傷害。但對於有出面抗議的加盟分店和沒出面抗議的加盟分店而言,恐怕也都難脫,消費者無法信任該品牌產品的池魚之殃。
此次事件,實際點出慎選一加盟連鎖體系的重要性外,也點出了加盟分店與加盟總部,兩者間是共生的關係,加盟分店與加盟分店之間也有唇亡齒寒的緊密關係,出現糾紛爭議時,不論是加盟分店與加盟總部最好能在組織體制內解決,如此對整個加盟體係傷害才能壓到最輕最小的地步。若將糾紛爭議透過體制外路線抗爭,搬上媒體檯面,破壞了加盟體系品牌聲譽,雙方都將是一大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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