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r 29 Fri 2019 15:44
開店創業加盟添加防腐劑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實務及案例(抽驗清明節應景食品2件防腐劑不符規定)-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開店創業加盟添加防腐劑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實務及案例(抽驗清明節應景食品2件防腐劑不符規定)-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抽驗清明節應景食品2件防腐劑不符規定
新北市衛生局抽驗掃墓應景食品95件中有3件不合格,,此次抽驗包含潤餅皮、糕粿類食品、豆製品、花生粉、素食食品及生鮮蔬果,檢驗防腐劑、著色劑、殺菌劑、漂白劑、黃麴毒素、農藥殘留及非法食品添加物等。
其中「獅子頭(蛋素)」素食檢出蒜成分涉及標示不實;1件「春捲皮」含防腐劑「已二烯酸0.36g/kg(標準:不得檢出)」,皆已移請所轄衛生局追辦;另1件「豆腐」有防腐劑「苯甲酸0.44 g/kg(標準:不得檢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7條規定可開罰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不合格食品皆已下架回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這次檢出的「苯甲酸」及「己二烯酸」只能限量使用於乾酪、蘿蔔乾、果醬等產品;「豆腐」及「春捲皮」則不准添加。 應善盡自主管理責任,合法正確使用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應選擇信譽優良的製造商,並索取進貨憑證或檢驗合格證明,勿購買來路不明、過於鮮豔慘白或有刺激味的產品。
以下 添加防腐劑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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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防腐劑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相關引用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標準之訂定,必須以可以達到預期效果之最小量為限制,且依據國人 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同時必須遵守規格標準之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 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或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登錄或建立追溯或追 蹤之資料不實。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 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 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 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 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
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 訊不實。 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52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
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肉圓、魚肉煉製品及冰品餡料抽驗 2件防腐劑違規
為防止食品腐敗變質,往往業者會添加防腐劑來延長保存時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抽驗市售肉圓、魚肉煉製品(甜不辣)及冰品餡料(粉圓、芋圓、地瓜圓、粉粿、QQ圓及西谷米),檢查防腐劑、硼砂及順丁烯二酸含量,檢驗40件中結果有2件肉圓檢出防腐劑「己二烯酸」超量。
不合格產品分別係為中和區販售肉圓,檢出己二烯酸0.15g/kg、新莊區販售之肉圓店,檢出己二烯酸0.13 g/kg,經查製造商均為新莊區張姓攤商,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以下罰鍰。 防腐劑標準:
*己二烯酸標準:冰品餡料1.0g/kg、魚肉煉製品2.0g/kg、肉圓不得檢出 *苯甲酸標準:冰品餡料、魚肉煉製品1.0g/kg、肉圓不得檢出 *去水醋酸標準:均不得添加
*硼砂標準:均不得檢出
*順丁烯二酸與順丁烯二酸酐總量標準:均不得檢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確實保留進出貨憑證,落實自主管理。依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依同法第7條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反者依同法第47條最高處300萬元罰鍰。
食藥署豆製品暨素食豆製品稽查抽驗結果及後續處辦情形
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4年1月13日啟動104年豆製品製造業暨素食豆製品稽查抽驗計畫,共計抽樣豆製品檢體240件,包含原料、豆腐、豆皮、豆乾、豆腐乳、豆瓣醬等,檢驗二甲基黃、二乙基黃、防腐劑、過氧化氫、皂黃等項目。檢驗結果2件防腐劑超出限量標準,2件檢出二甲基黃陽性;添加物部分共抽查175項,針對其許可證、有效期限等進行查核,抽查結果添加物來源不合格品項為標示不符與登錄資訊不符各1件。
104年豆製品製造業暨素食豆製品不合格產品後續處辦情形:嘉OO(五香豆干)下架銷毀共計1.8公斤裁處10萬5千元整;駿OO業有限公司(消泡劑)未辦理其產品登錄事項,已於103年12月裁處3萬元,本案違反食安法第21、24條規定,裁罰8萬元整;味芳豆腐店 (豆干) 104年2月2日當日生產豆製品銷毀690公斤,裁處9萬元整;廣東商號 (黃豆干)下架銷毀共300台斤,裁處4萬元整,正依行政流程辦理相關作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依同法第7條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反者依同法第47條最高處300萬元罰鍰。 下載: 添加物來源不合格品項為標示不符與登錄資訊不符總表1040407_0048946002.pdf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豆干防腐劑過量遭罰款而暫時歇業市府樂意協助輔導改善
65年老店一O豆干年前抽檢發現防腐劑過量,遭罰款而暫時歇業。防腐劑檢驗查核標準是依中央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判定,苯甲酸是合法食品添加物,可使用於豆皮豆乾類,然用量需於Benzoic Acid 0.6g/kg以下,其中19件抽驗商品僅一O豆干超標,台中市府樂意提供一O公司相關輔導並協助改善。
一O豆干在台中市公益路及樂群街有兩家門市,現一O豆干大門口已貼出「出租」告示。今年1月28日一O豆干被查出有5種豆干產品防腐劑超標,第2天就決定要暫時歇業。 業者表示大環境不好,政府整個食安機制問題,應該針對整個食品添加物機制問題,而不是只針對單一的防腐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落實源頭管控加強自主管理並審慎使用合法食品添加物,且應注意衛生環境、包裝食品之完整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有效日期等) 、食品保存方式及熱量,特別是元宵節將至,為保障民眾食用元宵應景食品之飲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責成各縣市衛生局加強稽查抽驗市售包裝及散裝元宵節年節食品,如湯圓(含其餡料)、芋圓和粉圓,檢驗項目包含一般食品衛生標準、防腐劑及甜味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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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 27 Wed 2019 23:57
108年3月份中式餐飲未來發展前景統計表圖及結果分析
108年3月份中式餐飲未來發展前景統計表圖及結果分析
統計資料來源 :到阿甘創業加盟網站上參與各行業討論區問卷調查者
統計方式 : 每月10日採百分比計算統計,下次更新發布日期 108/4/24
統計目的 : 盼藉由收集創業加盟行業統計資料,,讓頂讓店創業及及加盟總部,有所依據判斷各行業趨勢走向
本次統計調查結果分析如下: 1.本月想從事創業者看好中式餐飲未來行業發展前景者為70.6%;比上月70.6% 不長不退 0.0%;比上一年度同月70.7 衰退 0.1%。 2.本月想從事創業者不看好中式餐飲未來行業發展前景者為 11.6%;比上月11.6% 不增不減 0.0%;比上一年度同月11.6% 不增不減 0.0%。 3.綜合以上統計,本月較上月想從事創業者看好未來中式餐飲發展人數比率不長不退 0.0%,不看好中式餐飲發展人數比率不增不減 0.0%,本月份整體對未來中式餐飲發展趨勢,統計顯示是呈持平狀態;和去年同月份相比,看好未來中式餐飲發展人數衰退 0.1%;不看好中式餐飲發展人數比率不增不減 0.0%,本年度整體對未來中式餐飲發展趨勢,統計顯示是呈悲觀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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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統計調查結果分析如下: 1.本月想從事創業者看好中式餐飲未來行業發展前景者為70.6%;比上月70.6% 不長不退 0.0%;比上一年度同月70.7 衰退 0.1%。 2.本月想從事創業者不看好中式餐飲未來行業發展前景者為 11.6%;比上月11.6% 不增不減 0.0%;比上一年度同月11.6% 不增不減 0.0%。 3.綜合以上統計,本月較上月想從事創業者看好未來中式餐飲發展人數比率不長不退 0.0%,不看好中式餐飲發展人數比率不增不減 0.0%,本月份整體對未來中式餐飲發展趨勢,統計顯示是呈持平狀態;和去年同月份相比,看好未來中式餐飲發展人數衰退 0.1%;不看好中式餐飲發展人數比率不增不減 0.0%,本年度整體對未來中式餐飲發展趨勢,統計顯示是呈悲觀狀態。 |
未來中式餐飲發展 單位:百分比 | ||||||||||||||
107/2 | 107/3 | 107/4 | 107/5 | 107/6 | 107/7 | 107/8 | 107/9 | 10710 | 10711 | 107/12 | 108/1 | 108/2 | 108/3 | |
看好 | 70.7 | 70.7 | 70.7 | 70.7 | 70.7 | 70.7 | 70.7 | 70.7 | 70.7 | 70.6 | 70.6 | 70.6 | 70.6 | 70.6 |
不好 | 11.6 | 11.6 | 11.6 | 11.6 | 11.6 | 11.6 | 11.6 | 11.6 | 11.6 | 11.6 | 11.6 | 11.6 | 11.6 | 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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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 27 Wed 2019 00:12
創業加盟開店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實務知識(業務員業績欠佳雇主如何依法終止契約)-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創業加盟開店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實務知識(業務員業績欠佳雇主如何依法終止契約)-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業務員業績欠佳雇主如何依法終止契約
業務員之業績欠佳未符合標準,雇主採行手段,應採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所稱「工作確不能勝任」,因此只能經預告後予以資遣。
雇主以業務員業績未達標準者,終止契約而未預告亦不發給資遣費,與勞動基準法第12條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規定不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主若將業績未達標準列入工作規則或其他管理規章,詳列其屬於「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而得予不經預告之解僱情事,因已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1條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一旦事證明確,依勞基法最高可罰款25萬元,且工資仍得依規定照付。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以下 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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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相關法律條文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 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 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 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 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 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 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
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 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企業併購法第17條
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同法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員工指控雇主無預警解僱藉興訟索討勞資爭議調解金
一名劉姓女子,近年向多家早餐店、小吃店到處應徵求職,面試時皆稱對相關事務非常熟練經驗豐富且積極進取,錄取上班後,劉女卻故意「擺爛」且不願意接受教導,逼雇主將她開除,被雇主開除後,就去申請勞資調解,指稱雇主無預警解僱,欲藉興訟索討勞資爭議調解金,其中雙台北市高達百件以上、其中成功得手50多件。劉女近日又指控一家早餐店非法將她解雇違反勞基法,其依民法487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付從解雇之日起算至上訴期間的工資,共應賠13萬多元工資。
該案台北地院最後裁定,劉女敗訴,其因劉女讓業者誤用高薪聘任,因此雇主解僱合法。且劉女之前也曾在某早餐店用相同因由求償11萬餘元,遭新北地院判決敗訴,法官痛批劉女濫用訴訟權利、擾亂商業秩序。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事由資遣勞工,除勞工到職未滿10日者,雇主依法仍應於離職前10天辦理資遣通報。而勞工到職未滿10日者,應自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資遣通報。
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華O科技無預警歇業爭議勞工集體申請調解
華O科技有限公司傳出無預警歇業,勞工局於106年12月16日也接獲遭資遣勞工11位集體申請調解,並於1月4日召開調解會議,因未在60日前向勞工局通報大量解僱計畫書,依法可處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局調解處理情形如下:
1. 昨(4)日調解會議中,勞工11人訴求華O科技應依法給付所欠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及特休未休工資等共計約202萬元,但華O科技因無法一次給付,故不同意調解方案, 調解不成立,但華O科技會中口頭表示1月5日會先給付1個月工資,勞工局要求華O科技應於1月9日攜帶給付憑證到局說明。
2. 另外華O科技勞工投保人數為20人,分別於106年12月11、12日通報資遣勞工17人,但未在60日前向勞工局通報大量解僱計畫書,華O科技已違反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規定,依法得處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3. 後續華O科技如已無實際營運事 實,勞工局將協助勞工對華O科技申請歇業事實認定,以利勞工未來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積欠工資、資遣費等墊償事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大量解僱案件,應注意「符合大量解僱勞工標準」之作業程序要求,應於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受罰。
注意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以免觸法
邇來大量解僱案件頻傳,雇主應依「大量解僱勞工標準」之作業程序要求規定辦理,違反者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爰引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7條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所謂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符合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者。
事業併購改組留用而不同意留用之勞工計入大量解僱勞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1月30日表示,經參考企業併購法第17條規定,當事業單位併購、改組時,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而不同意留用之勞工,除應由原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發給資遣費,並應計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之被解僱人數。
如雇主積欠勞動債權達一定數額(僱用勞工人數10人以上未滿30人積欠金額總金額達新台幣300萬元,30人以上未滿100人積欠金額總金額達新台幣500萬元,100人以上未滿200人積欠金額總金額達新台幣1000萬元,200人以上積欠金額總金額達新台幣2000萬元),勞委會仍得限制原雇主之代表人或實際負責人出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事業單位併購、改組時,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而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有大量解僱案件,應注意「符合大量解僱勞工標準」之作業程序要求,應於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受罰。
僱用勞工人數 | 解僱勞工人數 | |
---|---|---|
1 | 未滿30人者 | 60日內解僱逾10人 |
2 | 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 | 60日內解僱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20人 |
3 | 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 | 60日內解僱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50人 |
4 | 500人以上者 | 60日內解僱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 |
備註:以上僱用勞工人數、解僱勞工人數均係指同一事業之同一廠場所僱用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若有大量解僱案件,應注意「符合大量解僱勞工標準」之作業程序要求,應於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受罰。
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老闆拒不付資遣費被起訴
台中一名莊姓婦人原本在公司當員工 ,卻在上班準備打卡時被告知不要來了,婦人認為遭惡意開除。事後打算向勞保局請領失業救濟金,莊姓婦人向公司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但公司方面還推說是婦人自己離職,拒絕蓋章也因此拒不付資遣費,老闆因為違反勞基法被起訴。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除非有這些情形才可開除員工,但必須付資遣費)(若非以下情形原因就被解僱就是違法解雇):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勞上字第三十號判決:「按勞基法第11、12條分別定有雇主之法定解僱事由,為使勞工適當地知悉其所可能面臨之法律關係的變動,雇主基於誠信原則應有告知勞工其被解僱事由之義務,基於保護勞工之意旨,雇主不得隨意改列其解僱事由,同理雇主亦不得於原先列於解僱通知書上之事由。」
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六七號判決:「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雇主得因業務緊縮,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者,必以雇主確有業務緊縮之事實,而無從繼續僱用勞工之情形,始足當之。
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一年度勞上更(一)字第六號判決 :「按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之反面解釋,雇主有虧損或業務緊縮情事時,固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惟需確有虧損或業務緊縮之法定原因,始得為之。
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店長威脅工讀生不離職從此不再排班違勞基法
一工讀生在網路上批評店長行為,隔天工讀生上班時被店長叫去休息室,店長一開始是說工讀生工作表現不佳店要求工讀生離職,當時工讀生覺得不合理,拒絕簽下離職單,但店長竟說,你不離職我從此不再排你班,看你能怎樣,最後還是在被逼迫情形下簽下離職單,該名工讀生不服向當地勞工局提出檢舉。
該案經勞動局調查,該名工讀生係部分工時人員,雙方所簽勞動契約中雖並沒有明定排班時數上下限,計薪原則是按每月排班表出勤時數而定。但店長此強迫勞工離職行為,導致契約終止無效,已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非法解雇。 有關雇主之終止契約法定事由,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20條以及第54條規定,除非勞工具有工作不能勝任等資遣事由、勞工違反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等懲戒解僱事由、事業單位有改組或轉讓等資遣事由以及勞工符合強制退休等要件,並有具體事證且符合解僱原則,雇主始得終止勞動契約。如無上述事由,雇主終止雙方間契約關係,強迫勞工離職,而導致契約終止無效,即可能構成非法解僱且解僱期間。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店長威脅工讀生及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非法解雇,一旦事證明確,依勞基法最高可罰款25萬元,且工資仍得依規定照付。
更多更詳細 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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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 26 Tue 2019 12:49
108年3月份補教業未來發展前景統計表圖及結果分析
108年3月份補教業未來發展前景統計表圖及結果分析
統計資料來源 :到阿甘創業加盟網站上參與各行業討論區問卷調查者
統計方式 : 每月10日採百分比計算統計,下次更新發布日期 108/4/23
統計目的 : 盼藉由收集創業加盟行業統計資料,讓頂讓店及加盟創業者,有所依據判斷各行業趨勢走向
本次統計調查結果分析如下: 1.本月想從事創業者看好補教業未來行業發展前景者為73.2%;比上月73.2%不長不退0.0%;比上一年度同月73.2%不長不退0.0%。 2.本月想從事創業者不看好補教業未來行業發展前景者為 16.3%;比上月16.3% 不加不減 0.0%;比上一年度同月16.3% 不加不減 0.0%。 3.綜合以上統計,本月較上月想從事創業者看好未來補教業發展人數比率不長不退0.0%,不看好補教業不加不減 0.0%,本年度整體對未來補教業發展趨勢,統計顯示是呈穩定持平狀態;和去年同月份相比,看好未來補教業發展人數比率不長不退0.0%;不看好補教業發展人數比率不加不減 0.0%,本年度整體對未來補教業發展趨勢,統計顯示是呈持平狀態。 |
上次統計調查結果分析如下: 1.本月想從事創業者看好補教業未來行業發展前景者為73.2%;比上月73.2%不長不退0.0%;比上一年度同月73.2%不長不退0.0%。 2.本月想從事創業者不看好補教業未來行業發展前景者為 16.3%;比上月16.3% 不加不減 0.0%;比上一年度同月16.3% 不加不減 0.0%。 3.綜合以上統計,本月較上月想從事創業者看好未來補教業發展人數比率不長不退0.0%,不看好補教業不加不減 0.0%,本年度整體對未來補教業發展趨勢,統計顯示是呈穩定持平狀態;和去年同月份相比,看好未來補教業發展人數比率不長不退0.0%;不看好補教業發展人數比率不加不減 0.0%,本年度整體對未來補教業發展趨勢,統計顯示是呈持平狀態。 |
未來補教業 發展 單位:百分比 | ||||||||||||||
107/2 | 107/3 | 107/4 | 107/5 | 107/6 | 107/7 | 107/8 | 107/9 | 107/10 | 107/11 | 107/12 | 108/1 | 108/2 | 108/2 | |
看好 | 73.2 | 73.2 | 73.2 | 73.2 | 73.2 | 73.2 | 73.2 | 73.2 | 73.2 | 73.2 | 73.2 | 73.2 | 73.2 | 73.2 |
不好 | 16.3 | 16.3 | 16.3 | 16.3 | 16.3 | 16.3 | 16.3 | 16.3 | 16.3 | 16.3 | 16.3 | 16.3 | 16.3 | 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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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 25 Mon 2019 15:22
108年3月份擺攤餐車未來發展前景統計表圖及結果分析
108年3月份擺攤餐車未來發展前景統計表圖及結果分析
統計資料來源 :到阿甘創業加盟網站上參與問卷調查者
統計方式 : 每月10日採百分比計算統計,下次更新發布日期 108/4/22
統計目的 : 盼藉由收集創業加盟行業統計資料,讓頂讓開店及加盟者,有所依據判斷各行業趨勢走向
本次統計調查結果分析如下: 1.本月想從事創業者看好擺攤餐車未來行業發展前景者為 78.2%,比上月78.2% 不長不退0.0%;比上一年度同月78.2%不長不退0.0%。 2.本月想從事創業者不看好擺攤餐車未來行業發展前景者為 8.3%,比上月 8.3% 不增不減0.0%;比上一年度同月 8.3% 不增不減0.0%。 3.綜合以上統計,本月較上月想從事創業者看好未來擺攤餐車發展人數比率不長不退0.0%,不看好未來擺攤餐車發展人數比率不增不減0.0%,本月份整體對未來擺攤餐車發展趨勢,統計顯示是呈持平狀態。 和去年同月份相比,看好未來擺攤餐車發展人數比率不長不退0.0%;不看好擺攤餐車發展人數比率 不增不減0.0%,本年度整體對未來擺攤餐車發展趨勢,統計顯示是呈持平狀態。 |
上次統計調查結果分析如下: 1.本月想從事創業者看好擺攤餐車未來行業發展前景者為 78.2%,比上月78.2% 不長不退0.0%;比上一年度同月78.2%不長不退0.0%。 2.本月想從事創業者不看好擺攤餐車未來行業發展前景者為 8.3%,比上月 8.3% 不增不減0.0%;比上一年度同月 8.3% 不增不減0.0%。 3.綜合以上統計,本月較上月想從事創業者看好未來擺攤餐車發展人數比率不長不退0.0%,不看好未來擺攤餐車發展人數比率不增不減0.0%,本月份整體對未來擺攤餐車發展趨勢,統計顯示是呈持平狀態。 和去年同月份相比,看好未來擺攤餐車發展人數比率不長不退0.0%;不看好擺攤餐車發展人數比率 不增不減0.0%,本年度整體對未來擺攤餐車發展趨勢,統計顯示是呈持平狀態。 |
未來擺攤餐車發展前景 單位:百分比 | ||||||||||||||||||
107/2 | 107/3 | 107/4 | 107/5 | 107/6 | 107/7 | 107/8 | 107/9 | 107/10 | 107/11 | 107/12 | 108/1 | 108/2 | 108/3 | |||||
看好 | 78.2 | 78.2 | 78.2 | 78.2 | 78.2 | 78.2 | 78.2 | 78.2 | 78.2 | 78.2 | 78.2 | 78.2 | 78.2 | 78.2 | ||||
不好 | 8.3 | 8.3 | 8.3 | 8.3 | 8.3 | 8.3 | 8.3 | 8.3 | 8.3 | 8.3 | 8.3 | 8.3 | 8.3 | 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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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 24 Sun 2019 00:22
營利事業僱主招募或僱用員工實務及法規(薪資是採計時計日或計件核薪如何合法揭示薪資範圍 )-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營利事業僱主招募或僱用員工實務及法規(薪資是採計時計日或計件核薪如何合法揭示薪資範圍 )-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薪資是採計時計日或計件核薪如何合法揭示薪資範圍
雇主不論透過人力銀行或自行刊登廣告求才時,只要勞雇雙方具僱傭關係,不論薪資是採計時計日或計件核薪,即有本款規定之適用,如勞工每月實際獲取之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雇主即應依法揭示薪資範圍。
所稱「經常性薪資」,是指受僱員工每月可得的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例如: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等),但不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及差旅費等。
如採計時、計日或計件等核薪方式,仍應依上揭原則辦理,可揭示每小時、每日、每件報酬金額(如:日薪1,000~1,200元或按件計酬1件2,000 元起),並敘明相關勞動條件等方式,以使求職民眾知悉薪資範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自107年11月30日起,雇主透過人力銀行或自行刊登廣告求才時,刊登求才職缺之薪資未達4萬元,應依法公開薪資範圍,違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禁止寫「薪資面議」。
薪資低於4萬應依法公開薪資範圍且禁止寫面議
立法院在11月9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總統於11月28日公布就業服務法修正第5條第2項條文,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違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自107年11月30日施行後,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增訂薪資揭示規定,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的職缺,雇主應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且禁止寫「薪資面議」,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最高30萬元的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就業服務法新制正式上路後,雇主刊登求才職缺之薪資未達4萬元,應依法公開薪資範圍,且禁止寫「薪資面議」。
以下 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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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或僱用員工相關法律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就業服務法第65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
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者。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一、一般原則:
1.第1次:30萬元。 2.第2次:60萬元。 3.第3次:90萬元。 4.第4次以上:150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點有關行政罰法得免或增減參考表。
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載word 檔)
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收取保證金違反就業服務法裁罰6萬
「臺北OO總醫院疑涉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招募住院醫生時,要求正取人員報到需繳交保證金1萬元」,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招募或雇用員工,不得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涉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之嫌一案。
經臺北市勞動局調查,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惟臺北OO總醫院招募所屬家庭醫學部、放射線部及核子醫學科等單位住院醫師於錄取或徵才公告均載明「報到時繳交保證金1萬元整」,甚至載有「到職服務滿6個月後領回,未繳交保證金者視同放棄」等語,勞動局函請臺北榮總陳述意見,該院表示因時有錄取人員未報到而逕至他院服務,而實施錄取人員收取保證金之作法,查該保證金係供為擔保聘僱契約用途,顯已違反前開規定,故勞動局按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予以裁處6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於招募或僱用員工時勿違反不得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之就業服務法規定。
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小吃店徵人年齡歧視罰款10萬
新北市知名連鎖爌肉飯,也曾拿下全國爌肉飯錦標賽冠軍的「龍O爌肉飯」,招募工作人員時,被一名44歲的男子指控,打電話應徵時,被「龍O爌肉飯」以40幾歲年紀太大,恐怕無法勝任拒絕,應徵男子心裡不是滋味,認定知名連鎖爌肉飯就業歧視,一狀告向新北市勞工局申訴,新北市政府派人抽查發現「龍O」確有年齡歧視狀況,依違反就業服務法65條開罰30萬元。
然因「龍O爌肉飯」是小吃業者且資本額僅有50萬元,新北市勞工局考量本裁罰基準,依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行政罰法改罰三分之一,即罰款10萬元。
招募人才「限役畢」涉及間接就業歧視
事業單位於徵才廣告上常見註明「限役畢」,100年12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明確指出,雇主以『役畢』作為徵才限制,不論動機有無涉及歧視之意思,已對特定某就業層造成負面影響,其限制行為構成間接就業歧視,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可依法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招募人才應避免事業單位因不諳法令而於招募人才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涉及就業歧視的不當限制條件或是於升遷、考評等管理涉及懷孕歧視、發生職場性騷擾事件未妥適處理等違法情事。
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僱用外師偏愛白種人種族歧視罰30萬
偏愛白種英語外師的補教業要當心!一位美國出生的華僑(American-Born-Chinese:ABC)張先生日前向勞工局申訴,他應徵某私立幼稚園「英語教師」,竟被告知因學生家長喜愛白種人的外籍老師、不歡迎黃種外師,拒絕其面試,憤而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該私立幼稚園有「種族歧視」之嫌。
本案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種族歧視成立,勞工局處罰該幼稚園新臺幣30萬元罰鍰。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依違反就業服務法就業服務法第5條,爰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裁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之罰鍰,對雇主而言反而得不償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目前幼稚園與托兒所雖不能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向勞委會職訓局申請白領外籍勞工,但若求職者為「獲准居留之難民、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及經取得永久居留者」,是可以自由找工作不受限制的。
知名連鎖咖啡店就業歧視癲癇患者罰30萬
某知名咖啡連鎖店因為不錄用一名有癲癇病史的應徵者,經委員會評議身心障礙就業歧視成立,被台北市勞工局依違反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及同法第65條第1項及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第1項,裁罰3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在招募員工時,應具備防制就業歧視的概念,且應瞭解就業服務法相關法規條文,才不會誤觸法規。
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懷孕歧視及性騷擾成為雇主管理地雷
臺北市政府第40次性別工作平等會,共評議9件申訴案件,其中審定性別歧視成立計有3件,分別因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未盡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以及第11條懷孕歧視,各處以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其中有一私立托兒所以勞工未據實告知懷孕情事為由逕行解聘,性別工作平等會認文員工並無告知雇主自身懷孕訊息的義務與法律責任,當然,也不應由於未告知雇主自身懷孕的消息而遭受任何不利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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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 23 Sat 2019 15:21
108年3月份早餐店未來發展前景統計表圖及結果分析
108年3月份早餐店未來發展前景統計表圖及結果分析
統計資料來源 :到阿甘創業加盟網站上參與各行業討論區問卷調查者
統計方式 : 每月10日採百分比計算統計,下次更新發布日期 108/3/18
統計目的 : 盼藉由收集創業加盟行業統計資料,讓開店創業加盟及頂讓店面業者,有所依據判斷各行業趨勢走向
本次統計調查結果分析如下: 1.本月想從事創業者看好早餐店未來行業發展前景者為 74.6%;比上月74.6%不增不減0.0%;比上一年度同月 74.6% 不增不減0.0%。 2.本月想從事創業者不看好早餐店未來行業發展前景者為 11.5%;比上月 11.5% 不進不退0.0%;比上一年度同月11.5% 不進不退0.0%。 3.綜合以上統計,本月較上月想從事創業者看好未來早餐店發展人數比率不增不減0.0%,不看好早餐店發展人數比率不進不退0.0%,本月份整體對未來早餐店發展趨勢,統計顯示是呈穩定持平狀態;和去年同月相比,看好未來早餐店 不增不減0.0%,不看好早餐店衰不進不退0.0%,本年度整體對未來早餐店發展趨勢,統計顯示是呈穩定持平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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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統計調查結果分析如下: 1.本月想從事創業者看好早餐店未來行業發展前景者為 74.6%;比上月74.6%不增不減0.0%;比上一年度同月 74.6% 不增不減0.0%。 2.本月想從事創業者不看好早餐店未來行業發展前景者為 11.5%;比上月 11.5% 不進不退0.0%;比上一年度同月11.5% 不進不退0.0%。 3.綜合以上統計,本月較上月想從事創業者看好未來早餐店發展人數比率不增不減0.0%,不看好早餐店發展人數比率不進不退0.0%,本月份整體對未來早餐店發展趨勢,統計顯示是呈穩定持平狀態;和去年同月相比,看好未來早餐店 不增不減0.0%,不看好早餐店衰不進不退0.0%,本年度整體對未來早餐店發展趨勢,統計顯示是呈穩定持平狀態。 |
早餐店未來發展前景 單位:百分比 | |||||||||||||||||||||
107/2 | 107/3 | 107/4 | 107/5 | 107/6 | 107/7 | 107/8 | 107/9 | 107/10 | 107/11 | 107/12 | 108/1 | 108/2 | 108/3 | ||||||||
看好 | 74.6 | 74.6 | 74.6 | 74.6 | 74.6 | 74.6 | 74.6 | 74.6 | 74.6 | 74.6 | 74.6 | 74.6 | 74.6 | 74.6 | |||||||
不好 | 11.5 | 11.5 | 11.5 | 11.5 | 11.5 | 11.5 | 11.5 | 11.5 | 11.5 | 11.5 | 11.5 | 11.5 | 11.5 | 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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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 23 Sat 2019 06:28
開店創業加盟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罪及加重毀謗罪實務及案例(發貼圖嗆聲罵人一樣構成公然侮辱罪)-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開店創業加盟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罪及加重毀謗罪實務及案例(發貼圖嗆聲罵人一樣構成公然侮辱罪)-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發貼圖嗆聲罵人一樣構成公然侮辱罪
有同事在群組對罵,其中一名員工用「你頭被門夾過?是不是?」、「你腦袋被門夾了!」等詞貼圖嗆聲,另一方不堪遭到辱罵,截圖提告,地院法官審理,認為在三個人以上群組罵人,確實已涉及公然侮辱罪,判處當事人拘役5天、得易科罰金。
曾有一判例,在聊天室罵對方「垃圾」等語,對方不堪遭到辱罵,怒告公然侮辱罪,檢方將罵人者依公然侮辱罪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除此之外,桃園地院法官亦有一判例,判在玩電玩時,怒罵隊友「你87八」、「廢物」者公然侮辱罪判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之判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罵人在公開場合用文字或者聲音指名道性罵,當然會被告公然侮辱罪,不當面罵,藉社交軟體例如臉書微信或者Line就算不打字罵人,發貼圖嗆聲罵人,一樣會被告公然侮辱罪。只要是侮辱人的意味,有不特定的第3人,當事人認為名譽受損,即構成公然侮辱罪。
網路上誹謗商家未因匿名而享有言論免責權
在網路上有消費者以“匿名或別名”在討論區或文章留言板以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商家名譽之事者,當然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判決認為「資訊網雖須經註冊才能進入,但該網站要屬對申請註冊之特定多數人開放使用,被告在該網站之張貼辱罵告訴人之文字,進入該信區之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觀看而知悉其內容,故仍屬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情形,誹謗罪公然為成立要件。其罪責之成立」。
依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因此,毀謗罪之成立,在於「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 傳播使大眾知悉。而所謂「散佈於眾之意圖」,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 包括向新聞媒體或張貼於網路上討論區或文章留言板之留言。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網路上誹謗商家並沒有因為匿名享有言論免責權,刑事上需負,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等責任。民事上需負, 損害賠償、回復名譽措施(如登報道歉)及精神撫慰金等責任。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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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開店商家應知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罪及加重毀謗罪實務知識及案例:
開店商家影射罵人一樣構成公然侮辱罪只要是開店營業不管你是賣餐飲的或是賣服務的,就多多少少會遇到態度惡劣、要求不合理的人客,不過只要你本著「凡事以和為貴,站在顧客立場」的想法去服務顧客,不與客人爭辯,持續努力維持商品品質,總會獲得大多數消費顧客的認可贊同,但若一時忍不住和人客對罵起來,小心被被罵人客提出妨害名譽、誹謗控訴。 在美容院的黃姓學徒,當眾指謫美容院老闆娘「學佛學到哪裡去了,跟許純美有什麼不同?」 檢察官認定這句話「潘金蓮是蕩婦的代名詞」,會讓人格受到貶損,因此以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黃女。
有人罵人不帶髒字,但不帶髒字罵人,然若涉人身攻擊,且被罵人認為人格已受辱,被罵人可提出妨害名譽、誹謗控告,一樣都會被法院認定有罪。因為公然侮辱罪成立,是指當時情境讓人認為受侮及人格貶損即構成成立要件。如影射人像「 菲傭 」、「 Bitch 」、「 母狗」、「潑婦 」、「無恥」、「神經病」、「不要臉」、「狐狸精」、「 黑寡婦 」、「 賺吃查某 」、「 北港香爐 」、「 比宋楚瑜還奸 」、「 學佛學到哪裡去了,跟許純美有什麼不同? 」、「 像金紀玖一樣 」、「比高金素梅更可怕」、「係潘金蓮的潘啦」等,這些都不是「 三字經 」、「 五字經 」髒話,但若讓人認為受侮及人格貶損一樣會被檢察官依法起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然侮辱罪不一定要說話,也不一定是說什麼話,有一案例,一位美籍男子經過照相店走廊並未開口,只是回頭向照相店老闆娘比「 中指 」,檢察官認定這比中指,依當時情境,老闆娘有被侮辱之感,公然侮辱罪成立。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開店商家應知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罪及加重毀謗罪實務知識及案例
補習班文宣涉妨害名譽罪
知名「詹浩」文理補習班認為數學公式遭也是同業知名「王O」文理補習班抄襲,進而控告「王O」抄襲教材違反著作權法;「王O」補習班負責人涉嫌發文宣反擊,雇人散發「講解能力差」、「喜歡扯、可以去參加國家扯鈴隊」等罵「詹浩」負責人文宣,檢方認為文宣當中的一些用語顯已經逾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依妨害名譽罪嫌起訴負責人。
公開文宣說明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的公然侮辱罪的毀謗罪;如果是以文字或圖畫的方法誹謗別人,則又構成「加重誹謗罪」。如涉及價值判斷,須由法官依具體情形來判斷是否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或及第310條毀謗罪。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果是暱稱讓人無法斷定為某人,則因為並沒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有為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如果是為影射則不在此限。 受害者可以提妨害名譽之刑事及附帶民事求償告訴。
開店商家應知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罪及加重毀謗罪實務知識及案例
麵疙瘩殺手部落客被控誹謗偵察終結 不起訴處分
部落客針對餐廳餐點到底可不可以說好吃、不好吃呢?店家老闆針對部落客的不善意評論,可不可以提出控訴呢? 此次網PO「麵疙瘩殺手」部落客被控誹謗事件,100年11月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可當做一檢察官偵察參考案例。
檢察官在不起訴中,明確指出在社會多元化、消費意識高亢的今天,有些人專做毒舌評論,字字見血,刀刀見骨,這只能被定位為個人風格,不見得就是十惡不赦的人生態度,在多元化的社會裡,這種事情司空見慣,社會要進步,這種意見也同樣是不可或缺的,不能因為你不喜歡,就去否定這種意見對社會的存在價值;餐點及服務品質、店家衛生條件等事項,咸與公共利益有關,開店商家開門做生意,自然會有接受各種不同意見的雅量,何況,服務態度好不好、東西好不好吃,往往見人見智,只要告訴人的餐點、服務態度經得起消費者的考驗,便會有人光顧,一切應該交由市場機制去決定,部落客應可根據消費經驗予以公評,雖美食評論不專業,然其係基於個人經驗及主觀感受而做出評論,並非有論事基礎,自非散布不實事項之誹謗罪,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
開店商家應知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罪及加重毀謗罪實務知識及案例:
店家處理偷竊如有所失當可能觸犯到刑罰公然侮辱罪
一婦人到連鎖大賣場購物,結帳步出防竊感應門時,防竊響鈴大作,安全課人員攔阻婦人離去且強行搜查,在查無可疑物品後放行,該婦人覺得名譽受損顏面盡失,怒向法院提出告訴,地院判決安全課人員未經婦人親口同意即動手搜查,行為不當;連鎖大賣場應公開向該婦人登報賠罪,須刊登1日道歉啟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店家處理偷竊如有所失當,如被懷疑偷竊者提出告訴,店家很可能因此觸犯到刑罰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或第304條強制罪和民法名譽賠償法條,店家在處理偷竊事件時,如沒有確切的證據時不得不慎。 更多更詳細 開店商家應知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罪及加重毀謗罪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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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 22 Fri 2019 12:11
108年3月份西式餐飲未來發展前景統計表圖及結果分析
108年3月份西式餐飲未來發展前景統計表圖及結果分析
統計資料來源 :到阿甘創業加盟網站上參與各行業討論區問卷調查者
統計方式 : 每月10日採百分比計算統計,下次更新發布日期 108/4/18
統計目的 : 盼藉由收集創業加盟行業統計資料,讓開店創業加盟及頂讓店面業者,有所依據判斷各行業趨勢走向
本次統計調查結果分析如下: 1.本月想從事創業者看好西式餐飲未來行業發展前景者為 67.3%比上月 67.3% 不漲不退 0.0%;比上一年度同月 67.3% 不漲不退 0.0%。 2.本月想從事創業者不看好西式餐飲未來行業發展前景者為 13.4%;比上月 13.4 %不增不減 0.0%;比上一年度同月13.4 %增不增不減 0.0%。 3.綜合以上統計,本月較上月想從事創業者看好未來西式餐飲發展人數比率不漲不退 0.0%,不看好未來西式餐飲發展人數比率不增不減 0.0%,本月份整體對未來西式餐飲發展趨勢,統計顯示是呈持平狀態。和去年同月份相比,看好未來西式餐飲發展人數不漲不退 0.0%;不看好西式餐飲發展人數比率不增不減 0.0%,本年度整體對未來西式餐飲發展趨勢,統計顯示是呈持平狀態。 |
上次統計調查結果分析如下: 1.本月想從事創業者看好西式餐飲未來行業發展前景者為 67.3%比上月 67.3% 不漲不退 0.0%;比上一年度同月 67.3% 不漲不退 0.0%。 2.本月想從事創業者不看好西式餐飲未來行業發展前景者為 13.4%;比上月 13.4 %不增不減 0.0%;比上一年度同月13.4 %增不增不減 0.0%。 3.綜合以上統計,本月較上月想從事創業者看好未來西式餐飲發展人數比率不漲不退 0.0%,不看好未來西式餐飲發展人數比率不增不減 0.0%,本月份整體對未來西式餐飲發展趨勢,統計顯示是呈持平狀態。和去年同月份相比,看好未來西式餐飲發展人數不漲不退 0.0%;不看好西式餐飲發展人數比率不增不減 0.0%,本年度整體對未來西式餐飲發展趨勢,統計顯示是呈持平狀態。 |
未來西式餐飲發展 單位:百分比 | ||||||||||||||||||
107/2 | 107/3 | 107/4 | 107/5 | 107/6 | 107/7 | 107/8 | 107/9 | 107/10 | 107/11 | 107/12 | 108/1 | 108/2 | 108/3 | |||||
看好 | 67.3 | 67.3 | 67.3 | 67.3 | 67.3 | 67.3 | 67.3 | 67.3 | 67.3 | 67.3 | 67.3 | 67.3 | 67.3 | 67.3 | ||||
不好 | 13.4 | 13.4 | 13.4 | 13.4 | 13.4 | 13.4 | 13.4 | 13.4 | 13.4 | 13.4 | 13.4 | 13.4 | 13.4 | 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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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 22 Fri 2019 00:05
店面頂讓快報-竹北高鐵旁優質鍋物店(頂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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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址 竹北高鐵優質鍋物
頂讓特色與環境:
正面對華邦電子企業總部 於109年完工
附近還有 Plaza 6+ /AJ hotel / 暐順商辦經貿中心 / 國泰人壽新竹總部 / 臺大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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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 21 Thu 2019 16:04
開店創業加盟獨資商號負責人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房屋無償借與合夥事業時應如何計算租賃收入? )-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開店創業加盟獨資商號負責人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房屋無償借與合夥事業時應如何計算租賃收入? )-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房屋無償借與合夥事業時應如何計算租賃收入?
個人如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與本人及子女共同合夥開店使用,不須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個人租賃收入。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該條文中所稱之「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個人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與合夥事業使用,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應先減除其自用部分後,就該房屋供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計算房屋所有人之租賃收入。至上述所稱「自用部分」,稽徵機關得以其出資比例或約定分配盈餘之比例認定。如合夥事業係使用其負責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房屋,均可視同自用。
是本案例個人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與本人及子女合夥事業使用,可減除其全部本人及子女百分之百比例自用部分,且因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均非屬其他合夥人計算租賃收入的範疇,即免再計算租賃收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本人係無償借與本人及兄弟合夥事業,因兄弟非屬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視同自用範圍,故該借與兄弟的出資比例或約定分配盈餘之比例部分,仍應計算租賃收入。
以下 獨資商號負責人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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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負責人相關稅法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
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
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本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定應納之營業稅額;其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
營業人,而有當期進項憑證者,並檢附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
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有盤損或災害損失情事 ,經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有案者,准予認定。
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
函令內容: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核非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所得稅法第14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除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外,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所得稅法第71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前項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可扣抵稅額,指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
所得稅法第75條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四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
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不適用之。
前項所稱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其非屬公司組織者,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三個月。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並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未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申報其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稽徵機關應核定其所得額及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宣告破產者,應於法院公告債權登記期間截止十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其未依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法院應將前項宣告破產之營利事業,於公告債權登記之同時通知當地稽徵機關。
獨資商號負責人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年度中變更合夥獨資商號所得人應按不同組織型態申報營利所得
納稅義務人甲君原獨資經營工程行,嗣於12月22日轉讓其出資額50%於乙君,並向地方政府申請變更組織為合夥,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按合夥比例50%計算之營利所得,經該局查獲,乃按該商號年度全年所得額核定數200萬元,依合夥事實發生日(即103年12月22日)分別據以核算甲君獨資及合夥期間之營利所得為1,945,205元(2,000,000元×355天∕365天)及27,397元(2,000,000元×10天∕365天×50%),合計1,972,602元,併課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0.2倍罰鍰。
甲君不服,主張由獨資變更為合夥組織,毋須辦理清決算,應按年底之出資比例核課營利所得。該局以本件依合夥契約書所載,除出資額之轉讓外,並無其他約定事項,自應按不同組織型態應實際歸屬所得人之方式核課營利所得。案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而告確定。
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甲君倘就前開營利所得之申報有疑義時,於申報前,自應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於獲得正確及充分之資訊後,再以工程行申報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按甲君獨資及合夥期間分別計算其營利所得,尚不得以認知差異為由,卸免其誠實申報納稅之義務。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納稅義務人經營之獨資商號若於年度中變更為合夥,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以合夥事實發生日為基準,分別計算獨資及合夥期間應歸屬之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若於結算申報期後發現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受罰。
獨資商號負責人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需將餘存貨物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以變更負責人方式,將商號轉讓他人經營,需將餘存貨物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獨資經營的商號以變更負責人方式轉讓他人經營,此時商號之營業人統一編號雖然未變更,但前後負責人已分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應負擔各自之租稅義務。因此,獨資組織的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需開立統一發票,並於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申報,依法繳納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需將餘存貨物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但若是獨資組織負責人死亡,而由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則其所繼承餘存的存貨及固定資產,免視為銷售貨物。 另,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已將獨資組織之全部資產及負債轉讓予新負責人,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獨資商號負責人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獨資商號雖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所欠稅款仍免不了
常有獨資商號負責人因違反稅法規定,於被國稅局查獲後,即迅速找人頭變更負責人,以為就可規避補稅及處罰。
獨資之營利事業,對外雖然以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但實際係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因此,獨資商號如有欠稅或違反稅法情事,只要欠稅或違章行為發生在變更負責人之前,國稅局仍會以原負責人為欠稅追討及論處對象,不會因負責人變更而有所改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獨資商號負責人如有欠稅或違法情事,切勿藉變更負責人以拖延稅款繳納,且縱使事後已變更負責人,國稅局仍將以原違章行為發生時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並持續追討欠稅。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所得盈餘應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有一納稅義務人A君為一企業社之獨資資本主,該企業社係使用統一發票商號,非屬小規模營業人(企業社)已依規定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A君透過網際網路方式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將前開取自該商號之盈餘總額列報營利所得,併同其餘所得辦理該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獲後,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A君不服,表示其已依規定辦理一企業社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且其綜合所得稅係向稽徵機關查詢所得資料,並憑以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並非故意漏報,應予免罰。申經復查結果,以該筆漏報所得非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尚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免罰規定之適用,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非屬小規模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辦理104至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自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有經營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之資本主或合夥人應特別注意,每年其經營事業所得之營利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之營利所得,除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外,還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列報該筆所得,以免遭致補稅及處罰。
獨資商號負責人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變更負責人為兒子即使無償轉讓仍應報繳營業稅有一A君經營甲商號,於105年9月變更負責人為其兒子B君,A君於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時,列報尚有期末存貨80萬元及固定資產250萬元,惟於105年9月變更負責人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國稅局發現後要求A君補稅及罰款。A君不服,認為甲商號並未註銷,統一編號仍續使用,與「解散」或「廢止」不同,且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並無出售交易亦無收取價金,無須開立統一發票云云。國稅局復查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其存貨及固定資產即使為無償轉讓與新負責人,仍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因而予以復查駁回,A君仍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獨資商號於商業登記上雖為負責人變更,實際上係其商號權利義務轉讓;又原負責人將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頂讓與新負責人時,應依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縱使為無償轉讓,依法視為銷售貨物,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與新負責人,應依規定開立銷貨統一發票;即使為無償轉讓,依法視為銷貨,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獨資商號店家之營利事業,如有頂讓轉讓變更負責人時,因獨資商號無獨立之人格,以該商號為營業,所生權利義務全然歸屬出資個人,雖原商號名稱繼續使用,但已非原營業人之商號,而為新營業人人格之商號,雖營業人統一編號仍相同,但其負責人已變更,新負責人應攜帶相關章證,向國稅局換領統一發票購票證,且不論是有償或無償頂轉讓存貨及固定資產與新負責人,均應依規定開立銷貨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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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 21 Thu 2019 00:22
108年3月份開咖啡店未來發展前景表圖及結果分析
108年3月份開咖啡店未來發展前景表圖及結果分析
統統計資料來源 :到 阿甘創業加盟網站上參與各行業討論區問卷調查者
統計方式 : 每月10日採百分比計算統計,下次更新發布日期 108/4/16
統計目的 : 盼藉由收集 創業加盟行業統計資料,讓頂讓開店及加盟創業者,有所判斷各行業趨勢走向依據
本次統計調查結果分析如下: 1.本月想從事創業者看好咖啡店未來行業發展前景者為 72.6%;比上月72.6% 不進不退 0.0%;比上一年度同月72.6% 不進不退 0.0%。 2.本月想從事創業者不看好咖啡店未來行業發展前景者為 12.2%;比上月12.2% 不增不減 0.0%;比上一年度同月12.2% 不增不減 0.0%。 3.綜合以上統計,本月較上月想從事創業者看好未來咖啡店發展人數比率不進不退 0.0%,不看好未來 咖啡店發展人數不增不減 0.0%,因此本月份整體對未來咖啡店發展趨勢,統計顯示是呈持平狀態;另從年度消長來看,去年相比較看好未來咖啡店 不進不退 0.0% ,不看好咖啡店 12.2% 不增不減 0.0%,因此本年度整體對未來咖啡店發展趨勢,統計顯示是呈持平狀態。 |
上次統計調查結果分析如下: 1.本月想從事創業者看好咖啡店未來行業發展前景者為 72.6%;比上月72.6% 不進不退 0.0%;比上一年度同月 72.5 增進 0.1%。 2.本月想從事創業者不看好咖啡店未來行業發展前景者為 12.2%;比上月12.2% 不增不減 0.0%;比上一年度同月12.23% 減少 0.1%。 3.綜合以上統計,本月較上月想從事創業者看好未來咖啡店發展人數比率不進不退 0.0%,不看好未來 咖啡店發展人數不增不減 0.0%,因此本月份整體對未來咖啡店發展趨勢,統計顯示是呈持平狀態;另從年度消長來看,去年相比較看好未來咖啡店 增進 0.1% ,不看好咖啡店 12.3% 減少 0.1%,因此本年度整體對未來咖啡店發展趨勢,統計顯示是呈樂觀看好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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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開咖啡店應知經營知識及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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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 20 Wed 2019 19:29
全台各縣市政府對騎樓使用標準稅法規定實務經驗-創業開店店點評估知識庫
全台各縣市政府對於騎樓使用標準稅法規定實務經驗-創業開店店點評估知識庫
全台各縣市政府對於騎樓使用標準稅法規定
騎樓可擺攤、或放置物品具商業價值,不過亦因此而妨礙行人通行,故引起很大爭議,甚至有不少業者花錢向房東承租騎樓擺攤被檢舉,而向房東求償的案例。
騎樓法律方面: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另根據同法條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因此法定騎樓定義被視為道路和人行道的一部份,依法要保持淨空,因此任何擺攤、堆放雜物等影響行人通行,原則上屬不合法。
騎樓稅法方面:騎樓用地只要沒有作生意,而提供給公眾行走,可以申請減免地價稅。
一般常誤認騎樓係登記在1樓房屋所有權狀,所以只有1樓可以減徵地價稅,事實上騎樓部分的土地是由整棟樓房的人持分共有,因此2樓以上住戶一樣可以減徵地價稅,但記得要向稅捐處提出申請。 如平房屋簷之騎樓走廊地,因騎樓上方無建物,可免徵地價稅;如為2層樓以上建物,則視其騎樓上方有幾層房屋分別減徵如下:騎樓上方有1層房屋,可減徵騎樓面積1/2;有2層房屋,可減徵1/3;有3層房屋,可減徵1/4;有4層以上房屋,可減徵1/5。
財政部舉例說明 :甲住在青年路1棟4層樓房的第3層,土地持分1/4,這棟樓房的1樓設有騎樓供大家通行,騎樓的面積為32平方公尺,那麼只要這棟樓房的任何一位土地所有權人向稅捐處申請減免,整棟基地可減徵騎樓用地的1/4即8平方公尺(32㎡×1/4),3樓的甲及其他樓層的土地所有權人各可減徵8平方公尺的1/4,也就是2平方公尺的地價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攤商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全台各縣市政府對於騎樓使用標準規定不一,台北市禁止擺攤停車,但有些縣市前提只要是不妨礙行人通行,有些縣市則是視路段而定。
騎樓人行道擺攤停車不違憲
既為騎樓人行道就不是屬於誰的,應屬共同擁有,就好像是花錢買房子的公共空間,所以就算騎樓人行道是花錢買的,店家宣稱所有的,一樣是不得擺攤。所以不管是店家點頭讓你免費使用的或是你花錢租用的,只要是騎樓人行道就不能擺攤,警方可依違反道路交條例規定開罰的。
有人提出道路交條例禁止騎樓設攤的規定違反憲法,要求解釋,結果大法官做出合憲解釋「騎樓是私有地,不能停車及擺攤」,564號解釋:「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的行使,然其目的在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而且此限制對土地的利用算輕微,沒有超過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的意旨並沒有違背。」依法雖規定騎樓人行道不能佔據使用,然社會實際運作上規定是規定,一般一樓騎樓的店家還是有優先使用騎樓的認知,只要沒有人去檢舉,警方也不來開罰單或驅趕,還是很多人願意花錢租用騎樓人行道擺攤做生意。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攤商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違規佔用公共空間騎樓、人行道隨意堆放物品、展示產品、營業,警方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規定罰款,其攤架得沒入;另業者非法佔用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隨意堆放物品、展示產品、營業,也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規定罰款,若勸阻不聽還可連續開罰。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
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
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
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
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
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以下 加盟連鎖企業騎樓人行道擺攤擺餐桌椅實務經驗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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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商、開店做生意佔用騎樓營業導致意外發生得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名婦人,因誤催機車油門,機車暴衝,扯斷騎樓擺攤攤商瓦斯管線,引發火災,造成近200萬元損失,法院判攤商和婦人得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攤商、開店做生意業者,若違規佔用騎樓或人行道隨意堆放物品、展示產品、營業,除了妨礙行人權益,會遭警方開單外,若導致危險或意外發生,佔用騎樓或人行道業者還得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攤商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違規佔用公共空間騎樓、人行道隨意堆放物品、展示產品、營業,警方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規定,罰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款,其攤架得沒入;另業者非法佔用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隨意堆放物品、展示產品、營業,,也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82 條規定,罰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款,若勸阻不聽還可連續開罰。
加盟連鎖企業騎樓人行道擺攤擺餐桌椅實務經驗談:
開店業者與攤商為騎樓爭執雙輸板橋後站商圈有一壽司店,疑因與店前攤販因故爭執後結怨,攤商憤而持續狂叩(海山警分局近一個月幾乎每天接獲報案電話)檢舉壽司店佔用騎樓是路霸,以報復壽司店。
壽司店放置座椅在騎樓,頻遭匿名檢舉,警方為免被質疑有吃案之疑(檢舉報案不受理),因此也曾在一天內就出勤10幾次到場受理,生意因此受到影響,現壽司店在騎樓放置座椅已移除;同時警方為維持其公平性,也一併驅趕附近流動攤商,附近流動攤商生計也受其影響。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攤商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做生意應以合為貴,此事件店家和攤商雙方不以合為貴結果輪為雙輸收場,就是一範例。
加盟連鎖企業騎樓人行道擺攤擺餐桌椅實務經驗談:
在騎樓擺攤到底會不會被取締
騎樓擺攤文化在台灣已行之有年,多數店家也靠這些騎樓攤販聚集買氣以及收房租來維持營運開銷,騎樓作生意是否會被取締,各縣市的主管機關各有所不同的做法。
台北市騎樓以通行為主,騎樓是要完全保持淨空的,騎樓擺攤一律予嚴格取締。然而台南市,以體諒店家做生意為主,只要騎樓預留通道,就可延伸到騎樓不予嚴格取締。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攤商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要在騎樓擺攤,這不只是店家同意租借騎樓就可以開業,還要視當地管區,是否會執行佔用騎樓違規取締,如果會,在付租金給店東前你不可不知,否則你付租金給店東外,還是會被開單取締。
炒羊肉攤老闆在板橋南雅夜市買一間一樓三角窗店面,出租給業者賣五金雜貨,又把三角窗二側騎樓部份,分別各以每月3萬元租給兩名攤商,月收3份租金,社區管委會認為炒羊肉攤老闆佔用大樓社區公用防火巷道出租擺攤,因此向炒羊肉攤老闆控告竊佔,並參考當地擺攤租攤行情,向吳男請求一年份租金97萬多元賠償。
板橋地方法院判炒羊肉攤老闆佔用大樓社區公用巷道確定,需賠社區管委會47萬多元。板橋地檢署檢察官到場勘驗後亦認定炒羊肉攤涉嫌佔用公共用地,再將炒羊肉攤老闆依竊佔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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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 20 Wed 2019 18:53
開店創業加盟化粧品及藥物衛生安全管理法粧藥違規廣告(藥物及化粧品違規廣告統計裁罰930件4283萬 )-開放加盟創建總部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開店創業加盟化粧品及藥物衛生安全管理法粧藥違規廣告(藥物及化粧品違規廣告統計裁罰930件4283萬 )-開放加盟創建總部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藥物及化粧品違規廣告統計裁罰930件4283萬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計107年度違規廣告查緝成果,化粧品佔876件、裁罰金額2,800萬5,000元,藥物54件、裁罰1,483萬 。
臺北市衛生局107年裁罰1,459件之違規廣告統計分析:違規媒體以網路之666件(45.6%)最多,電視共487件(33.4%)居第2,其次為雜誌、報紙215件(14.7%)、宣傳物(立牌、看板等)45件(3.1%)。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美容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化粧品廣告誇大不實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下之罰鍰。藥物廣告未經核准或與核准內容不符,依違反藥事法第66條規定,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一般商品若宣稱醫療效能,依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
化粧品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消保官)特會同衛生局人員抽查轄區內永和、中和及新莊等8家美容業者,查核結果發現化粧品標示業者大致均符合規定。
美容業化粧品之抽查重點包括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化粧品,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且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及第24條)。 化粧品廣告誇大不實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下之罰鍰;另商品若宣稱醫療效能,依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將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美容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注意化粧品全成分、用途與用法、保存期限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標示,且含藥化粧品 應有衛福部許可證字號。此外,有些美容化粧品業者以「買化粧品送美容服務」方式來吸引消費民眾購買高價化粧品,並當場拆開全部商品使用,如消費者反悔想退貨,則以商品皆已拆封、服務為贈送而無法退款為由, 易導致消費糾紛及流失顧客,此舉不足為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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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粧藥違規廣告(化粧品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相關法律條文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
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前項所定應刊載之事項,如因化粧品體積過小,無法在容器上或包裝上詳細記載時,應於仿單內記載之。其屬國內製造之化粧品,標籤、仿單及包裝所刊載之文字以中文為主;自國外輸入之化粧品,其仿單應譯為中文,並載明輸入廠商之名稱、地址。
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標示藥品名稱、含量及使用時注意事項。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
輸入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
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
輸入化粧品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及有關證件,並繳納審查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免予備查者,不在
此限。
第一項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名稱、用量、規格及申請書之格式、樣品之數量、標籤及仿單之份數及證書費、查驗費之金額;第二項申請書之格式、標籤、仿單之份數及審查費之金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6條
製造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
稱及製造要旨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及化驗報告
書,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發給許
可證後,始得製造。
製造化粧品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
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及有關證件,並繳納審查費,申
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免予
備查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申請書之格式、樣品之數量、標籤、仿單之份數及證書費、查驗費
之金額;第二項申請書之格式、標籤、仿單之份數及審查費之金額,由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8條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之一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
沒入銷燬之。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粧藥違規廣告(化粧品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立院三讀通過「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產品上市前業者須完成產品登錄建立產品資訊檔案(PIF)
立法院107年4月10日三讀通過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案,法律名稱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新法實施後,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產品於上市前,業者須完成產品登錄、建立產品資訊檔案(PIF),及其製造場所須符合優良製造準則(GMP),以取代現行含藥化粧品查驗登記制度,可加快產品上市速度,提供消費者更多樣的產品選擇及線上查詢產品資訊,並加強化粧品之安全性管理,及確保穩定生產優質化粧品,維護化粧品之衛生安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美容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注意企業形象,提升自主廣告管理能力,化妝品廣告雖依司法院106年1月6日公布釋字第744號大法官解釋,自106年1月6日起已取消事前審查,但本次修法另新增產品來源及流向資料之建立、業者主動通報義務等制度,並大幅提高罰鍰金額,以及加重違規化粧品廣告之處罰,並得要求違規情節重大者刊登更正廣告及下架產品。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粧藥違規廣告(化粧品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重罰違規化粧品廣告王217萬元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計106年度違規廣告查緝成果,食品、藥物及化粧品違規廣告共開罰947件、裁罰5,371萬元。其中化粧品佔603件(63.67%)、裁罰金額2,263萬元最多,食品320件(33.79%)、裁罰2,129萬元居次、藥物24件(2.53%)、裁罰979萬位居第3名。
臺北市衛生局公布106年違規廣告前三名均為化粧品違規廣告。罰鍰累計第1名為「佳O貿易有限公司」,違規廣告罰鍰累計217萬元,特別是該公司之「法國原裝整形教父研發抗老新生有機活萃」化粧品廣告宣稱:「分分秒秒自體拉皮…不動刀即可秒間拉皮除紋…消除色疤…促進傷口癒合,組織再生和疤痕修護…」等誇大違規詞句。罰鍰累計第2名為「台灣萊O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是「蘭蔻超輕盈UV水凝露SPF50PA++++」化粧品廣告宣稱:「…曬過太陽稍紅腫發熱肌膚,帶來紓緩安定的效果…補水度增加32%→42%…」等詞句,以及「蘭蔻 激光煥白精華」等系列產品廣告宣稱:「…降低斑點復發率…淡化斑點痘疤…阻斷黑色素…」等詞句,累計罰鍰202萬元;罰鍰累計第3名為「勇O貿易有限公司」,其「神奇蜂萃能量抗皺霜」化粧品廣告宣稱「…可激活肌膚的膠原再生…填補肌膚動態與靜態紋路,取代肉毒桿菌的天然微整效果…」等違規詞句,累計罰鍰191萬元。化粧品廣告不得有誇大宣稱,以上違規廣告均經臺北市衛生局依法進行裁罰。
臺北市衛生局分析106年食品違規廣告,如「醇萃皙飲養顏美容逆齡獨家專案」等多項產品,宣稱「…對抗老化/活化、淡化各類黑色素、撫平紋路、延緩更年期、舒緩壓力造成的胃傷害、延緩更年期…」等涉及誇大、易生誤解之詞句。藥物違規廣告,如「船井醫卡膝關健樂活機」等產品,宣稱「…治療肩頸酸痛、腰酸背痛、手肘酸麻、五十肩、筋膜炎…可取代中西醫四種療法,有效改善酸痛、疲勞、退化、勞動損傷,30分鐘立即改善…」等詞句,經查與核准之藥物廣告核定表不符,經臺北市衛生局依法進行裁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美容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注意企業形象,提升自主廣告管理能力,化妝品廣告雖依司法院106年1月6日公布釋字第744號大法官解釋,自106年1月6日起已取消事前審查,然仍需依「化妝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規定,不得宣稱「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化粧品廣告誇大不實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下之罰鍰;另商品若宣稱醫療效能,依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將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粧藥違規廣告(化粧品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粧藥違規廣告開罰件數 6 成以上來自網路
新北市衛生局 104 年查獲粧藥違規廣告共 724 件,開罰轄內業者 438 件,共 1,379 萬 5 千元,餘全數移請所轄主管機關辦理。
統計違規化粧品廣告件數,以抗痕除皺類產品居冠,共 134 件占 36 %,其次為美白類及生髮類居二、三位,分別有 52 件、 14 %及 43 件、 11 %。業者多以「拉皮、微整型、擦的小臉針、天然肉毒桿菌素、 7 天重返年輕肌齡」等誘人字眼,甚至連「抑制神經肌肉收縮除皺」都可以扯上,衛生局以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可裁罰 5 萬元以下罰鍰。
藥物廣告受罰案件則以未事先取得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而宣稱緩解疼痛排名第一,產品以「電磁光熱物理治療類」居多,有 14 件占 22 %,矯正視力第二,以「隱形眼鏡類」佔多數,共 13 件、 20 %,修護傷口的敷材也有 8 件、 13 %,位居第三,依藥事法第 66 條可裁罰 20 萬至 500 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美容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分析粧藥違規廣告開罰件數, 6 成以上來自網路,有 270 件、佔 62 %,其次為電視廣告, 131 件 30 %,違規類別以化粧品 374 件所佔比例最高,達 85 %,藥物違規 64 件 15 %,皆以未申請廣告核准而受罰居多。廣告應事先申請核准,以免觸法。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粧藥違規廣告(化粧品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藥粧廣告誇很大開罰300餘萬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3年上半年查獲227 件違規藥物及化粧品廣告 ,化粧品 198 件佔 87 %,藥物違規則有 29 件佔 13 %,廣告皆以未依核定表內容完整刊登居多,化粧品佔 146 件( 74 %),藥物佔 19 件( 66 %)。 違規藥物及化粧品廣告,已開鍘 309 萬 5 千元,其中又以化粧品所佔的比例最高,近乎 9 成,銷售通路則是以網路平臺為最大宗 59 %居第一。
新北市藥物廣告受罰案件,常是忽略在刊登之前,要將廣告內容送衛生主管機關審核,分析違規廣告以「鎮痛」、「調經」及「皮膚防護」類產品分居一、二、三名,依違反藥事法規定,可裁罰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
化粧品廣告受罰案件中,以「短暫」、「立即」、「天數保證」詞句,使消費者誤認該化粧品具有神奇快速效用,佔 27 件( 47 %)最多,其次則以「減敏」、「抗炎」詞句,使消費者誤認可專門治療疾病之醫療效能,佔 16 件( 28 %)居第二,而「去除皺紋」居第三,佔 7 件( 12 %),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24 條規定,可裁罰 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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