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應知法規實務知識
勞動檢查違反勞基法以未給付加班費最多裁罰金額最高30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公布106年違反勞動基準法雇主名單,計有216家業者,違規情形以未給付加班費最為嚴重,計有92家;其次為使勞工超時工作,計有68家;未給勞工例假及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時間,各有32家;另外,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亦有2家。
裁罰金額最高的為物流業者新O物流(股)公司,該公司使勞工單月加班達5 5小時,逾46小時法定上限,已是第5次違反,遭處罰鍰30萬元;飲料批發業的OO咖啡(股)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罰鍰2萬元及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表罰鍰9萬元共遭處罰鍰11萬元;多家補教業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9條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遭罰鍰2萬元;餐館業以OO丼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表罰鍰9萬元最高;另有多家餐館業違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遭罰鍰2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經常會忽視勞工的權益,應督促加盟業者遵守法令,落實勞動條件自主管理;勞檢處將派員實施專案複查 ,若查有相同違法情事將會加重處罰。
以下 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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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48條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84-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四大超商專案勞檢抽檢 306 家門市43家違法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5月 9 日公布四大超商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結果,所屬勞動檢查處去年下半年針對轄內四大超商( OK 超商、全家超商、統一超商、萊爾富超商)所屬加盟業者,共抽檢 306 家門市 ,本次專案檢查總計有 43 家業者違規,開出了 58 張罰單,違規業者分別被裁處 2 至 6 萬元罰鍰 。本次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結果中全家超商抽檢 103 家,計有 28 家違法 ( 裁處 39 件 ) ;統一超商抽檢 109 家,計有 9 家違法 ( 裁處 12 件 ) ;萊爾富超商抽檢 45 家,計有 4 家違法 ( 裁處 5 件 ) ; OK 超商抽檢 49 家,計有 2 家違法 ( 裁處 2 件 ) 。本次檢查結果,以未置備勞工出勤紀錄或出勤紀錄未記載勞工出 、 退勤時間的違規比例最高, 計有 20 家事業單位; 其次為未依規定發給加班費, 計有 8 家 ;未給予勞工例假休息, 計有 8 家;未加倍發給勞工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則有 8 家 。
阿甘創業加盟網便利商店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督促加盟業者遵守法令,落實勞動條件自主管理;另提醒便利商店超商服務業僱用型態多具有短期、非常態及人員流動頻繁等特徵,依新修訂勞基法第 30 條規定,自 105 年起,法定正常工時已由雙週 84 小時,縮短為單週 40 小時,雇主針對勞工單週工作超過 40 小時部分,應注意要計給加班費 。 如未置備勞工出勤紀錄,罰緩金額亦已提高至 9 萬 ~45 萬元,不可不慎。
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員工簽寫不加勞保切結書無效
有不少開店商家公司行號為降低人事勞健保成本負擔,會讓新進員工寫切結書或證明文件後,就不用加投勞保的做法。開店實務上這種做法所簽下的切結書或文件證明是無效的,除非這位新進員工也是別家公司行號的員工,且已有在那家公司加勞保(非加入公會的勞保)。
再說,若僱主老闆沒有幫員工投勞保,員工又不幸遭遇職業傷害,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職業災害的補償應全額由老闆負擔,這時開店商家負擔就會很重。員工方面若是非自願失業,亦會因沒有加入勞保,無法請領失業補助。
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工讀生勞動條件方面的權利
工資:係工讀生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包括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其金額由勞雇雙方議定,但雇主給付的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19,273元,每小時為115元)。工資的給付,每月至少定期發給2次,惟經雙方約定為1次亦可。延長工時(加班)在2小時以內者,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超過2個小時部分要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此外,雇主不按期給付勞工工資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雇主亦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或賠償金之用。工讀生的工資,均應依上述各項規定辦理。
工作時間︰工讀生的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並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常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休息、休假︰工讀生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又國定假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職業災害補償︰工讀生在工作期間如遭遇職業災害,有關職災補償事宜,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辦理,於不適用該法之事業單位,可參照該法辦理。依該法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勞工在醫療中而不能工作時,雇主應自勞工不能工作之日起,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2年勞工仍未能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以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或仍按勞工原領工資持續予以補償;又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與殘廢補償。至於勞工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金。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
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工讀生到職加保並提繳主僱皆沒煩惱
事業單位於寒暑假期間僱用工讀生,如服務單位是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應於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參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覈實申報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保險;如僱用員工未滿5人者(含暑期工讀生),雖非勞保強制投保單位,惟仍須依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就業保險。
事業單位未依規定於工讀生到職當日申報加保,經查明屬實將依規定核處未加保期間應負擔勞保保險費4倍及就保保險費10倍罰鍰;又如屬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亦須為工讀生提繳勞工退休金,事業單位未依規定於工讀生到職當日申報加保,經勞保局查明屬實,將依規定核處未加保期間應負擔勞保保險費4倍及就保保險費10倍罰鍰,工讀生如因單位延遲申報或未申報加保導致遭受保險給付的損失,應由單位負責賠償。另未提繳勞工退休金者,亦會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處罰,且工讀生因此在退休金所遭受之損害,應由雇主負責賠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主在員工到職當日即應主動辦理勞(就)保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才能確保日後請領勞(就)保給付資格,另外投保年資和投保薪資是計算勞(就)保給付基礎,若有工讀生同時從事2份工作以上的,如服務單位都是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各雇主都應辦理參加勞保,不得擇一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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