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擴大保障勞工權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1月30日表示,經參考企業併購法第17條規定,當事業單位併購、改組時,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而不同意留用之勞工,除應由原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發給資遣費,並應計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之被解僱人數。

如雇主積欠勞動債權達一定數額(僱用勞工人數10人以上未滿30人積欠金額總金額達新台幣300萬元,30人以上未滿100人積欠金額總金額達新台幣500萬元,100人以上未滿200人積欠金額總金額達新台幣1000萬元,200人以上積欠金額總金額達新台幣2000萬元),勞委會仍得限制原雇主之代表人或實際負責人出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事業單位併購、改組時,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而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有大量解僱案件,應注意「符合大量解僱勞工標準」之作業程序要求,應於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受罰。

 

相關法律條文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

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
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
    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
    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
    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
    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
    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
    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企業併購法第17條

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同法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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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新聞稿

加強保障勞工權益-事業單位併購時,經商定留用而不同意留用之勞工,計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二條解僱人數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30)日表示,為擴大保障勞工權益,當事業單位併購、改組時,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而不同意留用之勞工,除應由原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發給資遣費,並應計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之被解僱人數。亦即,事業單位併購、改組時,如「未留用」及「不同意留用」勞工之人數,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之門檻時,事業單位即應依該法規定提出解僱計畫書並與勞工(工會)協商勞動權益,另如雇主積欠勞動債權達一定數額(僱用勞工人數10人以上未滿30人積欠金額總金額達新台幣300萬元,30人以上未滿100人積欠金額總金額達新台幣500萬元,100人以上未滿200人積欠金額總金額達新台幣1000萬元,200人以上積欠金額總金額達新台幣2000萬元),勞委會仍得限制原雇主之代表人或實際負責人出國。

勞委會原於92年5月22日函釋,雇主因併購而欲留用原有勞工,被留用而勞工因個人因素之考量不願留任者,因非屬非自願性離職,故不計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解僱人數。但為進一步保障勞工權益,經參考企業併購法第17條規定,對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舊雇主依勞基法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因此,上開被商定留用而拒絕留用之勞工,應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當屬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應計入解僱人數之範圍,故前揭函釋已於101年11月1日停止適用。另於同時以令釋方式,將事業單位因併購、改組時,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而不同意留用之勞工人數,計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所稱之解僱人數。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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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以免觸法

邇來大量解僱案件頻傳,雇主應依「大量解僱勞工標準」之作業程序要求規定辦理,違反者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爰引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7條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所謂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符合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 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若有大量解僱案件,應注意「符合大量解僱勞工標準」之作業程序要求,應於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受罰。

勞工局對遊戲橘子集團大量裁員處理說明

遊戲橘子以市場競爭劇烈、衝擊集團獲利能力等為由通報資遣105位員工,經勞工局查遊戲橘子公司101年1月迄今,共通報資遣143人,8月22日前60日內共通報138人,尚未超過該公司受僱勞工總數的1/5,故未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及就業服務法之相關規定。然企業營運負有永續經營的使命,企業獲利不佳下為避免衝擊員工權益,企業應該先循組織整併及職位調動等手段,盡力安置,以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獲利不佳該先循組織整併及職位調動等手段,盡力安置員工之適當職位,而非獲利不佳即動用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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