烘焙業每年有300億的商機,但由於近來原物料成本不斷上漲,加上競爭激烈,傳統單賣麵包蛋糕店面已不易生存,烘焙業為求生存已朝向多元複合化方向經營發展。

本身就是知名品牌烘焙店的「聖瑪莉」在分店旁增設小飲品專賣店、另一知名品牌烘焙店「亞尼克」,96年起也增設外賣飲品部,在店門口處劃分各半的蛋糕、飲料專櫃二區,另一今年新開幕的「THE BREAD布列德」手工麵包是味全食品所開發的新品牌,更推出消費者只要購買麵包,飲品折價10元優惠,皆是希望以多元商品來提升營業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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烘焙業每年有300億的商機,但由於近來原物料成本不斷上漲,加上競爭激烈,傳統單賣麵包蛋糕店面已不易生存,烘焙業為求生存已朝向多元複合化方向經營發展。

本身就是知名品牌烘焙店的「聖瑪莉」在分店旁增設小飲品專賣店、另一知名品牌烘焙店「亞尼克」,96年起也增設外賣飲品部,在店門口處劃分各半的蛋糕、飲料專櫃二區,另一今年新開幕的「THE BREAD布列德」手工麵包是味全食品所開發的新品牌,更推出消費者只要購買麵包,飲品折價10元優惠,皆是希望以多元商品來提升營業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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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沒錢創業成功實例,有一網路商沒錢請不起員工,於是他想出了免費雇用的創意,登報找想免費工作的員工,洽談時便表明公司創業剛起步起初沒錢支付薪水,但他願意將合作的人視為公司的創辦人之一,竟然因此找到員工。同樣的這位網路商沒錢買商品進貨工,於是他想出了以物易物的方式採購對方貨品的創意,但他要以他的行銷服務來抵做購物費用,也有供應商願意嘗試。

從上例可知沒錢的人想創業,可善用本身的創意及有限資源,讓對方感受到誠意及未來發展可行性,往往會有意想不到的結果,但要爭取到別人的贊助或免費資源,有幾個前提必須注意:
一.創意要合理,對方所立即付出的成本不會太大,
二.是強調未來法展的潛利及利益共享的可行性,
三.採取低姿態且要表現出合作雙贏的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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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烘焙業每年有300億的商機,但由於近來原物料成本不斷上漲,加上競爭激烈,傳統單賣麵包蛋糕店面已不易生存,烘焙業為求生存已朝向多元複合化方向經營發展。

本身就是知名品牌烘焙店的「聖瑪莉」在分店旁增設小飲品專賣店、另一知名品牌烘焙店「亞尼克」,96年起也增設外賣飲品部,在店門口處劃分各半的蛋糕、飲料專櫃二區,另一今年新開幕的「THE BREAD布列德」手工麵包是味全食品所開發的新品牌,更推出消費者只要購買麵包,飲品折價10元優惠,皆是希望以多元商品來提升營業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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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業者體會到「高價位風險高,薄利才能多銷的道理。」就針對市面上日式料理店的高檔壽司下功夫去研究,推出高檔壽司平價賣的經營方式,其經營特色除以5~20元就能吃到物美價廉的壽司,約是一般日式料理店壽司價格1/3價錢,以此來衝高營業額外,為滿足消費者所需,共推出約30種口味的壽司,強調每日新鮮現做,且其壽司大小做得剛好一口可吃下外,又比日式料理店內壽司大一些,讓顧客有佔到便宜物超所值的好印象。

阿甘認為上述業者高檔壽司搭售其他成本較低的壽司賣,以低價策略讓顧客有物超所值的感覺來衝高營業額的創意經營手法,頗值得創業者或經營管理者學習效法。阿甘同時也藉此建議店家老闆將店內每一服務過程或細節切割逐一思考,思考是否有既不會造成店家額外的成本開銷負擔,又能提升業績的創意創新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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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業者體會到「高價位風險高,薄利才能多銷的道理。」就針對市面上日式料理店的高檔壽司下功夫去研究,推出高檔壽司平價賣的經營方式,其經營特色除以5~20元就能吃到物美價廉的壽司,約是一般日式料理店壽司價格1/3價錢,以此來衝高營業額外,為滿足消費者所需,共推出約30種口味的壽司,強調每日新鮮現做,且其壽司大小做得剛好一口可吃下外,又比日式料理店內壽司大一些,讓顧客有佔到便宜物超所值的好印象。

阿甘認為上述業者高檔壽司搭售其他成本較低的壽司賣,以低價策略讓顧客有物超所值的感覺來衝高營業額的創意經營手法,頗值得創業者或經營管理者學習效法。阿甘同時也藉此建議店家老闆將店內每一服務過程或細節切割逐一思考,思考是否有既不會造成店家額外的成本開銷負擔,又能提升業績的創意創新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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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業者體會到「高價位風險高,薄利才能多銷的道理。」就針對市面上日式料理店的高檔壽司下功夫去研究,推出高檔壽司平價賣的經營方式,其經營特色除以5~20元就能吃到物美價廉的壽司,約是一般日式料理店壽司價格1/3價錢,以此來衝高營業額外,為滿足消費者所需,共推出約30種口味的壽司,強調每日新鮮現做,且其壽司大小做得剛好一口可吃下外,又比日式料理店內壽司大一些,讓顧客有佔到便宜物超所值的好印象。

阿甘認為上述業者高檔壽司搭售其他成本較低的壽司賣,以低價策略讓顧客有物超所值的感覺來衝高營業額的創意經營手法,頗值得創業者或經營管理者學習效法。阿甘同時也藉此建議店家老闆將店內每一服務過程或細節切割逐一思考,思考是否有既不會造成店家額外的成本開銷負擔,又能提升業績的創意創新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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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13 條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第 77-14 條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第 77-15 條 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
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為之聲明,不徵收裁判費。
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

第 77-16 條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費之徵收,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費者,亦同。

第二 律師費 第一審或第二審不列入強制費用,第三審為強制律師委任制,所以第三審律師費可包括在訴訟費用中,第一審或第二審不可包括在訴訟費用中。

第三 鑑定費或勘查現場費---有必要時才支付。

第四 證人費---由提出申請證人的當事人支付。

第五 假執行費用---標的物的千分之八。

第六 刊登報費---有必要時才支付 。

訴訟費用通常由提告人先行繳納訴訟費,待法院判決後,原則上是由敗訴的一方負擔,第一審或第二審不列入強制費用,第三審為強制律師委任制,所以第三審律師費可包括在訴訟費用中,且法院為裁判時就會連同訴訟費用的負擔下判決命由誰來負擔,另第一審或第二審不可包括在訴訟費用中。

民事訴訟法
第 77- 1 條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

第 77- 2 條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第 77- 3 條 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原告並求確定對待給付之額數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給付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

第 77- 6 條 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
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第 77-13 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
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
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第 77-14 條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第 77-20 條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
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

第 77-22 條 依第四十四條之二請求賠償之人,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暫免
徵收。
依第四十四條之三規定請求者,免徵裁判費。
第一項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第 78 條 (訴訟費用負擔之原則)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第 79 條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第 83 條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二分之一。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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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13 條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第 77-14 條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第 77-15 條 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
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為之聲明,不徵收裁判費。
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

第 77-16 條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費之徵收,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費者,亦同。

第二 律師費 第一審或第二審不列入強制費用,第三審為強制律師委任制,所以第三審律師費可包括在訴訟費用中,第一審或第二審不可包括在訴訟費用中。

第三 鑑定費或勘查現場費---有必要時才支付。

第四 證人費---由提出申請證人的當事人支付。

第五 假執行費用---標的物的千分之八。

第六 刊登報費---有必要時才支付 。

訴訟費用通常由提告人先行繳納訴訟費,待法院判決後,原則上是由敗訴的一方負擔,第一審或第二審不列入強制費用,第三審為強制律師委任制,所以第三審律師費可包括在訴訟費用中,且法院為裁判時就會連同訴訟費用的負擔下判決命由誰來負擔,另第一審或第二審不可包括在訴訟費用中。

民事訴訟法
第 77- 1 條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

第 77- 2 條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第 77- 3 條 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原告並求確定對待給付之額數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給付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

第 77- 6 條 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
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第 77-13 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
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
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第 77-14 條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第 77-20 條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
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

第 77-22 條 依第四十四條之二請求賠償之人,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暫免
徵收。
依第四十四條之三規定請求者,免徵裁判費。
第一項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第 78 條 (訴訟費用負擔之原則)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第 79 條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第 83 條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二分之一。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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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13 條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第 77-14 條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第 77-15 條 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
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為之聲明,不徵收裁判費。
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

第 77-16 條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費之徵收,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費者,亦同。

第二 律師費 第一審或第二審不列入強制費用,第三審為強制律師委任制,所以第三審律師費可包括在訴訟費用中,第一審或第二審不可包括在訴訟費用中。

第三 鑑定費或勘查現場費---有必要時才支付。

第四 證人費---由提出申請證人的當事人支付。

第五 假執行費用---標的物的千分之八。

第六 刊登報費---有必要時才支付 。

訴訟費用通常由提告人先行繳納訴訟費,待法院判決後,原則上是由敗訴的一方負擔,第一審或第二審不列入強制費用,第三審為強制律師委任制,所以第三審律師費可包括在訴訟費用中,且法院為裁判時就會連同訴訟費用的負擔下判決命由誰來負擔,另第一審或第二審不可包括在訴訟費用中。

民事訴訟法
第 77- 1 條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

第 77- 2 條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第 77- 3 條 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原告並求確定對待給付之額數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給付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

第 77- 6 條 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
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第 77-13 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
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
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第 77-14 條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第 77-20 條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
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

第 77-22 條 依第四十四條之二請求賠償之人,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暫免
徵收。
依第四十四條之三規定請求者,免徵裁判費。
第一項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第 78 條 (訴訟費用負擔之原則)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第 79 條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第 83 條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二分之一。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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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比較會做生意的菜販總在成交後,主動免費贈送一二根青蔥給消費顧客,更厲害的菜販送完青蔥後還加補上一句「只有送你呦」。一二根青蔥不值多少錢,「只有送你呦」更是完全不用錢,但卻明顯能提高消費顧客下次再回頭消費的意願。

員工與顧客之間「愉快的對話」以及「親切的打招呼歡迎詞」對拉進店家與顧客之間距離,有很大助益。店員所說出來的每一句話,顧客會因對言語的解釋角度和所體會的感受強度,多多少少會有所差異,語尾的聲調高低不同,往往也會給顧客有不同意函的感受,顧客可能不在乎「只有送你呦」是真的還假的,但顧客會很在乎的是拿錢消費的感覺,從交易中所得到的尊重和佔到小便宜的心態。所以店家應注意修飾自已的言談內容和談話語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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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比較會做生意的菜販總在成交後,主動免費贈送一二根青蔥給消費顧客,更厲害的菜販送完青蔥後還加補上一句「只有送你呦」。一二根青蔥不值多少錢,「只有送你呦」更是完全不用錢,但卻明顯能提高消費顧客下次再回頭消費的意願。

員工與顧客之間「愉快的對話」以及「親切的打招呼歡迎詞」對拉進店家與顧客之間距離,有很大助益。店員所說出來的每一句話,顧客會因對言語的解釋角度和所體會的感受強度,多多少少會有所差異,語尾的聲調高低不同,往往也會給顧客有不同意函的感受,顧客可能不在乎「只有送你呦」是真的還假的,但顧客會很在乎的是拿錢消費的感覺,從交易中所得到的尊重和佔到小便宜的心態。所以店家應注意修飾自已的言談內容和談話語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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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比較會做生意的菜販總在成交後,主動免費贈送一二根青蔥給消費顧客,更厲害的菜販送完青蔥後還加補上一句「只有送你呦」。一二根青蔥不值多少錢,「只有送你呦」更是完全不用錢,但卻明顯能提高消費顧客下次再回頭消費的意願。

員工與顧客之間「愉快的對話」以及「親切的打招呼歡迎詞」對拉進店家與顧客之間距離,有很大助益。店員所說出來的每一句話,顧客會因對言語的解釋角度和所體會的感受強度,多多少少會有所差異,語尾的聲調高低不同,往往也會給顧客有不同意函的感受,顧客可能不在乎「只有送你呦」是真的還假的,但顧客會很在乎的是拿錢消費的感覺,從交易中所得到的尊重和佔到小便宜的心態。所以店家應注意修飾自已的言談內容和談話語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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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投資金額不高,規模不是很大的加盟創業行業,就算有獲利每月剩餘的淨利也不會太多,扣除自己工資再分給股東的紅利也是很有限,因此,小規模開店創業能不採合夥方式,盡量不要採合夥方式,以免經營者在有賺錢時認為這是自己拼死拼活辛苦賺來的,卻還要分紅給坐在家裡等收錢的股東,而純投資的股東心理認為投資報酬率還可更高 ; 在沒賺錢或虧損時報抱怨經營者績效太差,經營者自認任勞任怨還被人說東說西彼此心理嘀咕,遲早總會鬧得不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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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資金額不高,規模不是很大的加盟創業行業,就算有獲利每月剩餘的淨利也不會太多,扣除自己工資再分給股東的紅利也是很有限,因此,小規模開店創業能不採合夥方式,盡量不要採合夥方式,以免經營者在有賺錢時認為這是自己拼死拼活辛苦賺來的,卻還要分紅給坐在家裡等收錢的股東,而純投資的股東心理認為投資報酬率還可更高 ; 在沒賺錢或虧損時報抱怨經營者績效太差,經營者自認任勞任怨還被人說東說西彼此心理嘀咕,遲早總會鬧得不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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