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創業加盟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實務(衛生局查核尾牙年菜及節慶餐飲製作場所違者最高罰2億)-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衛生局查核尾牙年菜及節慶餐飲製作場所違者最高罰2億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尾牙及年菜訂購旺季,於107年11月至12月啟動食品衛生專案稽查,針對臺北市年菜、尾牙春酒等節慶餐飲之製作場所進行食品衛生查核(如:觀光飯店、宴席餐廳、一般餐廳…等),共稽查144處(134家)業者,食品衛生經初查、複查結果均符合規定。
臺北市衛生局此次執行「年菜暨尾牙春酒節慶餐飲製作場所衛生稽查專案」,檢查重點包含「人員衛生、食材處理、製作場所設備衛生、食品業者登錄及使用食材有效日期」等5大面向。經統計專案稽查共144處(134家)製作場所結果,其中34處(34家)業者初查不合格主要衛生缺失原因以「食材未覆蓋」、「工作區髒污」、「冰箱不潔」為主,經北市衛生局限期改善,複查結果均已改善完竣。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食品及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作業環境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規定,也應定期檢查食材、調味料之有效日期,以避免誤用,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處分新臺幣6萬至2億元罰鍰。也提醒節慶外燴活動承辦業者亦應遵守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4條規定,於臺北市辦理200人以上外燴餐飲時,應於辦理活動3日前,自行或經餐飲業所屬公會或工會向衛生局報備,如未確實報備經勸導後再次查獲,可處新臺幣1萬至10萬元罰鍰。
以下 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食品抽驗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
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
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
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
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
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
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
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
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二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八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
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訊不實。
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
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 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第二項或第三項規 定未設置實驗室。
二、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或違反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未 取得驗證。
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
四、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 。
五、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之方式及規格申報。
六、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七、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
八、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 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通報轄區主管機 關。
十、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出具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 生證明。
十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公告之限制事項。
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將遭污染蛋品混製成液蛋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食品藥物管理署配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會同法務部調查局於107年8月11日同步搜索稽查「元O蛋品有限公司」及其供應商,查獲業者將沾有雞糞、破殼及長蛆之蛋品混製成液蛋,現場已由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封存全數相關產品共計1,620.5公斤,並命元O蛋品有限公司」平鎮新光廠暫停作業;另於龍潭廠查獲貯存逾期液蛋1,260包,桃園衛生局已全數封存。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變質或腐敗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依衛生福利部106年12月21日公告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4項及第16條情節重大認定原則」,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食品及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食品業者製造、加工產品時應依食安法善盡自主管理之責,落實食品供應商管理,做好食材來源管控,其倉儲管理、製造及運輸流程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規定,產品品質則應符合衛生標準。
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經初、複抽結果食品衛生標準不符規定最高罰300萬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自5月底即展開市售滷味、麵食、三明治、飯糰、便當、漢堡、輕食餐點等即食熟食食品抽驗,共計抽驗50件即食熟食食品,其中2件熟食便當經初、複抽結果衛生標準仍不符規定。
經初、複抽結果衛生標準不符規定,不合格率4%,對於不符規定業者,均已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及同法第48條第3款之規定,處分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衛生指標菌如超過標準,即表示在製程中食材、器具、包裝過程遭受污染,或者是工作人員的個人衛生不佳所造成,至於常溫保存更是微生物繁殖的最適環境。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開店商家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應做好衛生安全自主管理,製作販售場所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凡與食品直接接觸用水需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生熟食、刀具、砧板要分開使用,以免交叉汙染,調理食品前後操作人員要徹底洗淨雙手,選用新鮮食材並且控制販售量,注意食品 色澤及氣味是否正常,不製作大量屯積販售,做好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抽驗素食 素蝦丸攙葷、香雞排標示不實最高罰600萬
新北市衛生局抽驗市售素食產品,此次共抽驗20件市售素食產品,發現有2件不符規定,1件攙葷、1件標示不實,已令業者下架並依法查處。
抽驗20件市售素食產品,檢測出2件不合格的產品中,1件素蝦丸被檢出含魚成分,對製造業者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7款「攙偽或假冒」及第31條的規定處分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款;另1件香雞排外包裝標示為「奶素」,卻被衛生局檢驗出微量牛、雞成分,已移請製造地的桃園縣衛生局接手調查,可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及32條規定處以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涼麵食品衛生經初複抽不符規定罰鍰3萬元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維護消費者食用涼麵衛生安全,暑季6月起針對連鎖超商、大賣場、小吃店及涼麵販售商等進行涼麵食品抽驗,總計抽驗50件,初抽結果有17件不符合規定,經通知業者限期改善,,其中1件經初、複抽衛生指標菌量均超過限量標準(詳如附件名冊),不合格率2%。對於不符規定業者,北市衛生局已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及第48條第7款規定,處分製造業者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持續輔導業者製作販售符合衛生標準之產品。
臺北市衛生局提醒涼麵製、售業者應重視製作過程、環境衛生、人員操作、衛生習慣及自主管理情形,而「冷藏」及「溫度控管」是涼麵製售保持新鮮、不變質的重要法則。
相關製售衛生事項:
一、製售場所應維持整潔乾淨。
二、找錢、拿錢後,盛裝涼麵等各個不同的動作前,應澈底洗淨雙手。
三、小黃瓜或紅蘿蔔等蔬果選用要新鮮,用專用柔軟菜瓜布或軟布刷洗 2~3次澈底洗淨,最後再使用乾淨的水(如冷開水)或過濾水清洗,刨絲備用要適量。
四、麵條、生菜配料及醬料,應分開加蓋冷藏貯放,同時妥善控制販售量,並分段取用。
五、盛裝容器、刨絲器具,應隨時沖刷乾淨,並有效消毒。
六、販售場所應有防塵及病媒防治措施。
七、生、熟食所使用之刀具、砧板應分開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八、涼麵及刨絲、配料、拌醬要分開包裝給客人,不要事先預拌在一起。
九、製售衛生應維持,並落實溫度控管。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在製作過程當中的衛生狀況、食材、器具、包裝過程都有可能遭受污染,或工作人員的個人衛生狀況不佳造成衛生指標菌超過標準,至於常溫保存更是微生物繁殖的最佳環境。
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素食食品抽驗結果一件標示不符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104年進行市售素食食品專案抽驗計畫,抽驗地點包括臺北市著名素食餐廳、有機素食店及超市等,檢驗動物性成分並查核其產品標示,共計抽驗20件素食食品全數符合規定,另針對其中18件包裝產品進行標示符合性稽查,其中1件產品檢出含雞成分與外包裝標示「蛋素」相符,惟原料未標示蛋相關成分,其來源廠商位於外縣市,臺北市衛生局已移請轄管彰化縣衛生局辦理。
若食品宣稱為「素食食品」卻檢驗出含動物性成分或檢出非產品宣稱之動物性成分,倘經調查如為製程中故意添加,恐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及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產品有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及第4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4萬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秉持職業道德良知,自主檢驗,或慎選合格來源廠商,以確保產品品質,若有添加動物性成分之食材應標示清楚,凡「素食可食」等相關字樣已不得使用,宣稱為素食的包裝食品,應標示「全素或純素」、「蛋素」、「奶素」、「奶蛋素」及「植物五辛素」等字樣,包裝食品未完整標示內容物名稱,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爰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及同法第47條第7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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