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職工福利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營利事業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不得提撥職工福利金
營利事業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不得提撥職工福利金
國稅局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有公司列報職工福利115萬元,經查係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提撥0.15%職工福利金,因公司尚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不符合提撥職工福利金規定,故全數剔除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以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為限。營利事業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不得提撥職工福利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不得提撥福利金,惟實際支付之福利費用,除員工醫藥費應核實認定外,在不超過每月營業收入總額0.15%及下腳變價40%之限度內,得予認定。
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應列為職工福利
雇主若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健康檢查費,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認定,列為職工福利,不視為勞工薪資所得。
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注意前揭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職工福利金相關稅法條文
職工福利: 一、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以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為限。 二、合於前款規定者,其福利金提撥標準及費用認列規定如下: (一) 創立時實收資本總額之百分之五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二) 增資資本額之百分之五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三) 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一五。 (四) 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五) 以上福利金之提撥,以實際提撥數為準。但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之比例提撥部分,其最後一個月應提撥金額,得以應付費用列帳。 三、下腳撥充職工福利者,仍應先以雜項收入列帳。 四、副產品及不堪使用之固定資產並非下腳,不得比照下腳提撥福利金。 五、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福利金及經中央政府核准列支福利費用者,不得再以福利費科目列支任何費用。但員工醫藥費應准核實認定。 六、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七、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就其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帳冊,調查其收支情形,以資核對。 八、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實際支付之福利費用,除員工醫藥費應核實認定外,在不超過第二款第三目、第四目規定之限度內,應予認定。 九、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前款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十、職工福利金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者,應檢具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收據。但直接撥入職工福利委員會在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取得該金融機構發給之存款證明者,不在此限。 (二) 實際支付者,職工醫藥費應取得醫院之證明與收據,或藥房配藥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其非屬營業組織之個人,提供勞務之費用,應取得收據。 所得稅法第100-2條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免稅及扣除項目或金額,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投資抵減稅額,超過本法及附屬法規或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就核定補徵之稅額,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加計之利息,以一年為限。 依前項規定應加計之利息金額不超過一千五百元者,免予加計徵收。
所得稅法第14條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 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 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 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 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繳納所得稅。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 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 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 ,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 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 得額。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 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 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 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半數免稅。 第一項第九類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其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準用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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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保險費認定標準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可以費用科目列支。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可以費用科目列支;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另營利事業若是為員工投保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年金保險商品,負擔之保險費不得列為費用,亦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受領人個人資料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注意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保險費認定標準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應列為職工福利
雇主若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健康檢查費,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認定,列為職工福利,不視為勞工薪資所得。
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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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職工福利金 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職工福利超限補稅加計利息
有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申報職工福利金額為5,000萬,經進一步查核發現疑有超限之情形,遂依上述規定重新計算其可列報之限額為4,200萬〈營業收入總額 180億 × 0.15% +增資資本額提撥數 1,000萬 +員工醫藥費 500萬 〉,核定超限800萬,補徵稅額200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無論是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依規定列報職工福利支出,皆有限額之相關規定,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無論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依規定列報職工福利支出,皆有限額之規定,若有超限情形,就核定補徵稅額,依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營利事業職工福利金 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公司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應知稅法
公司將舉辦員工旅遊活動,如果公司有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那麼員工旅遊相關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才能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如果全體員工均可參加者,免視為員工所得,但如果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時,則為各該員工的其他所得,應該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列單申報,若有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是由公司負擔時,則屬「公司」對各該員工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如果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那麼員工旅遊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其中超過職工福利金提撥標準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果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時,則屬「公司」對各該員工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然若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則應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且應依上列規定記帳報稅,千萬不要因為列帳錯誤或漏辦理扣繳而發生掃興情事。
公司招待員工國外旅遊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及辦理扣繳
有一公司為獎勵其員工甲君等5人表現優異,特別招待他們至美西8日遊,共支付旅遊費用60萬元,A公司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因職工福利委員會在休閒育樂項目,僅可再動支20萬元,餘40萬元則由公司負擔支付。其中20萬元屬甲君等5名員工其他所得,免辦理扣繳,僅需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列單申報即可;另40萬元則屬甲君等5名員工薪資所得,A公司應依規定辦理扣免繳。
公司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費用,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無須辦理扣繳,僅須列單申報即可;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公司負擔者,或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該旅遊費用屬公司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司如有舉辦員工旅遊,如舉辦全體員工皆可參加之員工旅遊,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旅遊,則屬員工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應多加留意稅捐問題,避免因違反規定而被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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