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勞工可以口頭或書面說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可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雇主有必要時,可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雇主不應以 技術性手段刁難勞工,雇主若恣意拒依病假規定給假,可依違反勞基法第43條規定論處;立法院100年6月13日三讀修正通過罰則,公布施行後,可處2萬至30萬罰鍰。
女性勞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每月可請生理假1天,但雇主有必要時,可要求女性勞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雇主若恣意拒依給假,可依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論處;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 勞動基準法第 79條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請假規則第 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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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新聞稿
勞工請病假或請生理假,得以口頭或書面為之,雇主不得以不當程序刁難,違法者可予處罰。
勞委會鄭重申明,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普通傷病假;女性勞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勞工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雇主不應以不當程序刁難,違法者可予處罰。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之標準請普通傷病假。請假時,原則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亦可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惟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之證明書,甚或門診就醫收據均可作為請假之依據。雇主恣意拒依病假規定給假者,可依違反勞基法第43條規定論處,可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之罰鍰;立法院100年6月13日三讀通過後之罰則如公布施行後,可處新台幣2萬至30萬之罰鍰。
勞委會同時指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惟勞資間本來應以誠實互信之原則相互對待,雇主雖得要求提出證明,但同一人請生理假之原因通常固定,雇主若要求每次生理假都須提出醫師證明,則非屬必要之範圍。雇主恣意拒絕給假者,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
勞委會再次重申:病假或生理假等法定原因之請假,旨在保障勞工之勞動權益,雇主應確實遵守規定,不應以包括「要求勞工當日親持證明請假」、「要求持憑教學或地區醫院診斷書證明」、「要求先請特別休假」…等脫序之技術性手段刁難。事業單位如有違反法令情事,勞工可就進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當有專人即行查處。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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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光電公司主管退回生理假之假單,要求勞工改以特休或病假請假;另外某設計公司雖同意女性員工申請生理假,但負責人卻於公開會議及私下批評員工「囂張、白目」,甚至在勞工提起申訴後予以資遣。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同法第14條請求生理假時,雇主不得拒絕。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為主管雖於事後核准生理假,但於員工請求時卻以避免員工濫用生理假為由駁回申請,明顯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評定裁罰新臺幣1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生理假係性別工作平等法明文規定之勞工權益,旨在促進性別工作平等,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時,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雇主不得拒絕,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有其他不利處分,以免 觸法而受罰。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實務上女性受僱者經期不適症狀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縱使就醫,醫師亦需根據病人描述生理症狀而診斷,然每個人對疼痛的忍耐程度不同,亦難以區分忍耐程度,除認定上十分困難外,因此勞委會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 條文規定,受僱者申請生理假時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創業者, 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條文發布施行後,倘雇主要求受僱者必須提出生理假之證明文件始給假即屬違法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及第21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雇主不得拒絕。違反者,依該法第38條規定,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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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被解雇法院判須按月給付薪資至復職為止
一余女士100年3月24日因懷孕值班打瞌睡等理由遭到資方解僱,板橋地方法院日前針對余女士提起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判決勝訴,並要求飯店按月給付薪資至復職為止。
余女士遭到資方解僱,隨後向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惟雙方認知差距過大,調解不成立。隨後余女士於100年4月15日向本局提起就業歧視申訴,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評議委員認為難以認定雇主係因知悉余女士懷孕而將其解僱,故懷孕歧視不成立。
開店商家雇主解僱懷孕婦女不一定就構成就業歧視,例如,雇主因業務緊縮、部門結束等理由進行大量資遣;或者勞工懷孕期間,因在從事職務時犯了重大不可彌補的過失,導致雇主相當的損失而為之懲處等,屬法定終止契約事由,非直接因懷孕而產生解僱的不利對待,但開店商家雇主依法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因素,須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舉證或是經證實有懷孕歧視,或含有混合懷孕歧視的動機,依規定將處新臺幣10到50萬元之罰鍰。
試用期懷孕解僱罰款1至10萬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在86年6月12日修正刪除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之規定,然一般事業單位為了評估員工是否有能力勝任,在勞僱雙方均同意且不違背契約自由與平等、誠信的原則之下,仍可約定合理試用期間。但一知名連鎖糖果分店尚未知悉該新進員工懷孕情事前,即已進行2次試用期考核,卻於知悉該員工懷孕後,利用第3次試用期考核即以「試用期間不適任」加以解僱,因此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裁定雇主解僱涉及性別歧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處新臺幣1至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員工懷孕情事,應考量員工妊娠及安胎需求,主動給予調整工作內容,以善盡母性保護的雇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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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有一勞工年初向公司報告與同事結婚喜訊後,即被要求應主動離職轉換跑道,故向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訴。
雖然該公司主張係因員工過去工作表現不佳,經調查發現,公司於知悉員工與同辦公室同事相戀結婚後,於面談過程中,多次明確談及不喜歡辦公室戀情,並表示先生發展性佳可以留任,申訴之女性勞工以表現不佳應予離開公司。於年度考核時以工作不能勝任為由予以資遣,經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第45次會議評議,認為該公司要求該勞工於婚後應主動離職確有性別差別待遇,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不得以結婚之情事作為解僱理由規定,依同法第38條之1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具備防制就業歧視的概念,且應瞭解就業服務法相關法規條文。 對於員工確不能勝任所擔任之工作時,雇主仍應給予合理改善期間,若仍無法改善,始得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不應立即表明要求一方離職,才不會誤觸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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