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應以股利(或盈餘)淨額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之半數
營利事業併同股利(或盈餘)淨額分配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可扣抵稅額,自104年1月1日起,股利(或盈餘)淨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之半數與實際分配可扣抵稅額之差額計算其超額分配應補稅額及裁罰基準。
國稅局舉例說明,公司於104年6月30日股東會議決議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淨額為1,000,000元,該公司股東全數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據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計算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為21%、故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應為105,000元(=1,000,000*21%*1/2),惟該公司誤算申報稅額扣抵比率為23%,致實際分配可扣抵稅額予股東115,000元(=1,000,000*23%*1/2),則公司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規定應補繳之稅額及裁罰基準為10,000元(=115,000-105,000)。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有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規定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情事,或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超額分配稅款者,依財政部104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404030450號令釋,其超額分配應補繳稅額及裁罰基準,係以股利(或盈餘)淨額依規定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之半數與實際分配可扣抵稅額之差額計算。
營利事業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應以股利(或盈餘)淨額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之半數與實際分配可扣抵稅額之差額計算其超額分配應補稅額及裁罰基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併同股利(或盈餘)淨額分配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可扣抵稅額,係為股利(或盈餘)淨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之半數;如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有同法第114條之2規定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情事,或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超額分配稅款者,依財政部104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404030450號令釋,其超額分配應補繳稅額及裁罰基準,係以股利(或盈餘)淨額依規定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之半數與實際分配可扣抵稅額之差額計算。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04年6月30日股東會議決議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淨額為1,000,000元,該公司股東全數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據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計算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為21%、故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應為105,000元(=1,000,000*21%*1/2),惟該公司誤算申報稅額扣抵比率為23%,致實際分配可扣抵稅額予股東115,000元(=1,000,000*23%*1/2),則甲公司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規定應補繳之稅額及裁罰基準為10,000元(=115,000-105,000)。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以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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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逃漏稅行為重罰;過失逃漏稅行為輕罰 財政部於103年4月16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對於營利事業『故意』漏報課稅所得額、未分配盈餘及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者,處以較重的罰鍰倍數;對於『過失』漏報課稅所得額、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且5年內不曾違反相同規定被處罰者,則減輕其處罰的倍數。有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因無進貨事實,卻取具不實交易對象所開立工程款發票,虛列營業成本3千5百萬元,查其係無進貨事實虛列成本,並經地方法院檢察官起訴,其漏報營利事業所得額顯有故意,不符合減輕處罰規定,乃重處漏稅額1倍之罰鍰600萬元。又有一公司年度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20萬元,原依超額分配金額處1倍罰鍰20萬元,因考量其超額分配係屬過失行為,又因該案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修正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乃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從新從優之原則,依修正後規定按超額分配金額處以0.6倍罰鍰12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洗染業連鎖加盟業者,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過失行為依程度上的不同而處以不同的罰鍰,如一再違反規定者,縱使非故意,其過失責任也高於第一次違反規定者,其漏報營利事業所得額顯有故意,不符合減輕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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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帳證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處理
稅額扣抵比率是以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的比率計算,因此下列情況均會造成可扣抵稅額比率錯誤,並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
(1)營利事業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金額,或短計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的金額,或同時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金額並短計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的金額。
(2)營利事業分配予股東或社員的可扣抵稅額,超過股利或盈餘分配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餘額。
(3)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且超過依規定計算的比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洗染業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予其股東或社員,扣抵應納綜合所得稅額時,稽徵機關將責令營利事業於規定的限期內,就超額分配的稅額予以補繳,並處1倍以下的罰鍰;如果營利事業已經歇業、倒閉或他遷不明時,稽徵機關將就股東或社員超額獲配並扣抵的稅額,向股東或社員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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