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全熱狗火腿行」使用非食品用亞硝酸鈉及硝酸鈉製作熱狗、火腿及培根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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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獲「台全熱狗火腿行」涉嫌使用太沅工業有限公司販售之非食品用亞硝酸鈉及硝酸鈉製作熱狗、火腿及培根等食品販售給5家食品業者,衛生局現場立即要求業者回收、下架相關產品,本次受影響產品為104年2月28日前產製之火腿及培根產品(已逾有效日期6個月)及104年9月21日前產製之熱狗產品(有效日期6個月),已於現場封存59包並要求業者回收下架,總計回收封存577包(1公斤/包)。並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及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主動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據衛生福利部「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亞硝酸鈉及硝酸鈉屬第五類保色劑,可使用於肉製品及魚肉製品(用量以NO2殘留量計為0.07 g/kg以下)及鮭魚卵製品及鱈魚卵製品(用量以NO2殘留量計為0.0050 g/kg以下)。本次查獲事項為業者使用非食品用亞硝酸鈉及硝酸鈉。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業連鎖加盟業,若曾購買「台全熱狗火腿行」之熱狗、火腿及培根等3項產品,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並回收,同時應主動通報衛生局清點數量及流向。另建議食品添加物應落實專人專櫃專冊三專制度管理,且明瞭食品藥物管理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三項已於103年4月24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763號公告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適用對象為所有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輸入及販售業者,千萬不要偷機取巧以身試法。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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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科罰金時,應審酌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b><font size="3">衛生局查獲「台全熱狗火腿行」使用非食品用亞硝酸鈉及硝酸鈉製作熱狗、火腿及培根食品</font></b>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獲「台全熱狗火腿行(臺北市內湖區新明路333巷15號)」涉嫌使用太沅工業有限公司販售之非食品用亞硝酸鈉及硝酸鈉製作熱狗、火腿及培根等食品販售給5家食品業者,衛生局現場立即要求業者回收、下架相關產品,並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及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主動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衛生局於104年11月18日接獲臺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知偵辦情形,本次受影響產品為104年2月28日前產製之火腿及培根產品(已逾有效日期6個月)及104年9月21日前產製之熱狗產品(有效日期6個月),已於現場封存59包並要求業者回收下架,總計回收封存577包(1公斤/包)。


因應衛生福利部啟動「104年獎勵地方政府強化食品安全管理方案內容計畫」,衛生局鎖定食品安全高風險業者名單,辦理專案查核計畫,採取主動出擊,查緝非法之可疑情事。全案迄今共計查核18家食品添加物販售兼售化工原料業者、44家食品工廠、14家生鮮蝦仁業者、83家花草原料業者及79家筵席餐廳等。


依據查核結果,衛生局除實地稽查外,亦多方諮詢臺北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委員黃睦涵檢察官專業意見,運用跨領域合作團隊力量,努力維護食品安全,務必扼止不法業者持續從事非法行為。臺北市衛生局將持續秉持著市長的信念,力求目標第一,亦心存善念,盡力而為,為全體市民的食品安全衛生善盡把關之責。


據衛生福利部「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亞硝酸鈉及硝酸鈉屬第五類保色劑,可使用於肉製品及魚肉製品(用量以NO2殘留量計為0.07 g/kg以下)及鮭魚卵製品及鱈魚卵製品(用量以NO2殘留量計為0.0050 g/kg以下)。本次查獲事項為業者使用非食品用亞硝酸鈉及硝酸鈉。


臺北市衛生局呼籲所有餐飲業或食品販售業者,若曾購買「台全熱狗火腿行」之熱狗、火腿及培根等3項產品,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並回收,同時應主動通報衛生局清點數量及流向。消費者若有發現涉案產品,請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02-27208777或市民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079,衛生局將立即派員查察下架違規產品。以上訊息,民眾可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查詢相關訊息http://health.gov.taipei/。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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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查獲疑似使用非食品添加物級二氧化氯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於7月9日會同高雄地檢署、高雄市刑大搜索新富化工有限公司,查獲業者疑似使用非食品添加物級二氧化氯混充為食品級販售,目前檢方已釐清新富化工實際上為混充非食品添加物級貼標販售,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追查新富化工販售二氧化氯之下游名單,將有疑慮之業者通知所轄衛生局辦理稽查,若查獲違規使用產品,食品藥物管理署將持續督導相關衛生局進行產品下架回收。

經查新富化工101年購入「亞氯酸鈉」僅係製造「二氧化氯」之先驅原料,且存放迄103年9月已逾2年保存期限,自行將過期「亞氯酸鈉」以活化劑調製成二氧化氯,再自行印製假冒標示販售,該業者疑似使用非食品添加物級二氧化氯混充為食品級貼標販售。若確認新富化工使用非食品添加物級二氧化氯混充為食品級販售,則已涉違反食安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使用非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製造、加工及販售,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除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外,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或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並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規定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另建議食品添加物應落實專人專櫃專冊三專制度管理,且明瞭食品藥物管理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三項已於103年4月24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763號公告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適用對象為所有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輸入及販售業者,千萬不要偷機取巧以身試法。

食藥署查獲疑似使用非供食品原料之玻尿酸飲品

高雄市一業者疑似使用非食品等級原料製造食品,食藥署會同台南市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前往轄內業者稽查,發現高雄市琛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行進口玻尿酸原料,委託台南市龍杏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製造含玻尿酸飲品,104年生產2批「HA賦活飲」(如附件),每批生產2萬瓶(保存期限2年),龍杏公司現場無庫存,琛研公司現場庫存145盒產品;另一「美妍賦活飲」因銷售不佳,已於103年4月停產。

然因該等產品添加之玻尿酸(Hyaluronic acid)成分並非傳統性原料,業者現場右無法提具相關安全性證明,在尚未釐清前,相關產品先預防性下架,並責成高雄市衛生局持續追蹤下游清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使用非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製造、加工及販售,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除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外,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或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並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規定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另建議食品添加物應落實專人專櫃專冊三專制度管理,且明瞭食品藥物管理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三項已於103年4月24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763號公告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適用對象為所有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輸入及販售業者,千萬不要偷機取巧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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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以工業級原料混充食品原料涉攙偽假冒得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5月20日「存德化工原料行」販賣非食品用化工原料「吊白塊」、「偏亞硫酸氫鈉」及「氯化鈣」等予下游食品業者,截至5月21日食品藥物管理署稽查情形:嘉義縣轄內之「宏興食品行」,使用甲醛亞硫酸氫鈉(俗稱:吊白塊)製成「椪皮」(炸豬皮),惟自103年11月後則向「存德化工原料行」購買用食品級之苯甲酸鈉及白清-A (重亞硫酸氫鈉-焦磷酸鈉複方) 2項食品添加物,該局當場抽驗品名為「新鮮椪皮」之產品送驗,並要求針對使用非食品用化工原料製作之產品立即下架回收;彰化縣衛生局針對縣內樺興乾果行、勝興乾果行、明山乾果廠與協利蜜餞廠行等4家蜜餞業者,共封存產品計207.3公噸,其餘相關縣市衛生局之下游業者,目前正在積極查處追蹤。(下載「存德化工」下游廠商樹狀圖_0049380002.odt)

食品藥物管理署將持續與各地衛生局稽查是否有非食品用化工原料流供食品用途。倘若使用非食品用化工原料,涉及攙偽假冒,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爰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可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亦得依食安法第47條,廢止其食品業者之登錄。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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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食品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餐飲業連鎖加盟業者,食品只有配方沒有秘方,購買食品添加物,應購買包裝標示「食品添加物」字樣及使用範圍及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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