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應取具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有一A公司99年間向B公司進貨,卻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C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7百餘萬元,並以C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A公司主張其實際交易對象為C公司,係以現金支付貨款,並提供所稱C公司之過磅單資料供核。
經國稅局調查後發現:
1.過磅單上並無載明是過磅那一家的貨物,無法證明是C公司的過磅單。
2.其中1張過磅單所載之自用大貨車,查其行車執照記載該車載重3.39噸,過磅單卻記載載重9.86噸,載重量為該車登記之載重2.9倍以上,顯不合常情。
3.另1張過磅單所載出廠時間為99年12月31日,惟此張過磅單之發票開立時間卻為99年1月,顯不合理。
由此可見該過磅單確為不實,A公司有製作C公司不實貨物運送之情形,乃依查得資料,核認其雖有進貨事實,惟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C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予以補徵營業稅額,其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並處以罰鍰。A公司不服,訴經行政訴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交易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3條規定,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應取具載明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其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時,應取具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營利事業應取具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3條規定,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應取具載明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其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時,應取具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該局指出,轄內A公司99年間向B公司進貨,卻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C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7百餘萬元,並以C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A公司主張其實際交易對象為C公司,係以現金支付貨款,並提供所稱C公司之過磅單資料供核。經該局調查發現:1.過磅單上並無載明是過磅那一家的貨物,無法證明是C公司的過磅單。2.其中1張過磅單所載之自用大貨車,查其行車執照記載該車載重3.39噸,過磅單卻記載載重9.86噸,載重量為該車登記之載重2.9倍以上,顯不合常情。3.另1張過磅單所載出廠時間為99年12月31日,惟此張過磅單之發票開立時間卻為99年1月,顯不合理。由此可見該過磅單確為不實,A公司有製作C公司不實貨物運送之情形,乃依查得資料,核認其雖有進貨事實,惟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C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予以補徵營業稅額,並處以罰鍰。A公司不服,訴經行政訴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指出,A公司以非實際交易對象C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應補徵其扣抵之銷項稅額外,其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亦應予處罰。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於交易時,應依循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取具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始可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因誤解法令虛報進項稅額而遭受補稅及罰鍰,不得不慎。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稅捐稽徵法第44條 相關稅法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營業人跳開統一發票除補稅外並處1倍至10倍罰鍰
國稅局最近查核一公司營業稅,發現該公司與乙公司有長久生意往來,甲公司銷售貨品給乙公司時,也一直依照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但在104年1月間銷售貨品600餘萬元給乙公司時,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直接將統一發票開給乙公司的下游廠商丙公司,該公司基於業務情誼,配合乙公司的要求,將統一發票開給丙公司,而未開給乙公司,國稅局遂以跳開統一發票金額600餘萬元裁處該公司應繳納罰鍰30餘萬元(600餘萬元×5%)。 營業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時,務必注意要開給實際買受人,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跳開統一發票,一旦被查獲將會遭受依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除補徵稅款外並處1倍至10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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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發票給非實際買受人按銷售額處5%罰鍰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營業人違反規定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銷售額處5%罰鍰。 有一實務案,例甲公司於99年3至4月間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實際買受人乙君,卻開給非實際交易對象丙公司,經國稅局查獲,按銷售額處5%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實際買受人為丙公司,循序提起行政救濟,但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注意將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以免被查獲後遭受按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銷售額處5%罰鍰。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無交易事實之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及列報成本費用刑責處分
營業人銷貨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予買受人,買方應取具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切勿以無交易事實之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及列報成本費用,以免因逃漏稅而被補稅處罰,甚至遭受刑責處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營業人銷貨若有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追究刑責;而取得三聯式發票的買方若無進貨事實,以無交易事實之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及列報成本費用,涉及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外,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追究刑責。業者如有上述情形,應儘速主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就可免除處罰及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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