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訊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訊公司) 於網站廣告宣稱「本公司創立於1976年」等宣稱,就其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經查興訊公司於該公司網站表示「本公司創立於1976年」,予人印象乃該公司設立於1976年(即民國65年),迄今已營運35餘年。惟查興訊公司係於76年7月29日始核准設立,其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且足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之認知或決定,故系爭廣告宣稱「本公司創立於1976年」,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洵堪認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除命興訊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興訊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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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興訊公司於網站宣稱「本公司創立於1976年」等廣告不實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本(20)日第1076次委員會議通過,興訊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訊公司) 於網站廣告宣稱「本公司創立於1976年」等宣稱,就其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該會除命興訊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興訊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按社會通念對歷史悠久事業之商品或服務品質,具有較正面之聯想,故事業存續期間之長短足以影響交易相對人對其銷售商品或服務品質之合理判斷,並作成交易決定,故事業倘於廣告就其存續期間為表示,自應善盡真實表示之責。查興訊公司於該公司網站表示「本公司創立於1976年」,予人印象乃該公司設立於1976年(即民國65年),迄今已營運35餘年。惟查興訊公司係於76年7月29日始核准設立,其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且足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之認知或決定,故系爭廣告宣稱「本公司創立於1976年」,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洵堪認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復表示,另有關興訊公司網站「重要紀事」項下所載「1976年代理美國資訊處理公司(I.H.S)資料庫總代理在台銷售」、「1980年代理美國貝爾治公司(BELL & HOWELL)自動帳單系統在台銷售」、「1983年總代理英國詹氏國防資訊公司」等語,係描述該公司於各該年份所代理引進國外商品之業務實績,惟據興訊公司自承,上開實績正確資訊應為「1990年代理美國資訊處理公司(I.H.S)資料庫總代理在台銷售」、「1993年總代理英國詹氏國防資訊公司」等,該宣稱與事實不符,且其差異難為一般大眾所接受,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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