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商家若將身分證委託、交付他人申辦事項時,要隨時掌握流程及用途,戶政事務所一旦發現冒用、冒領或偽變造案,皆會依規定送警法辦。

依戶籍法第75條規定冒用或偽變造身分證需負刑事責任!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戶籍法第75條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戶籍法第76條
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小心!這樣會觸法 冒用他人身分或隨意將身分證提供他人使用將負刑責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提醒民眾,身分證委託、交付他人申辦事項時,要隨時掌握流程及用途,拾獲他人遺失的身分證,也要趕快送交就近之警察單位或戶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在受理各項戶籍登記案件時,對於民眾所繳交之委託書或國民身分證等證明文件,都會審慎核對,如有查證之必要,亦會請申請人補正或說明,爲民眾權益及個資把關。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表示,如果冒用或偽變造身分證需負刑事責任!
依據戶籍法第75條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不論是將國民身分證提供他人使用、冒用他人身分冒領國分證、拾獲他人身分證並冒用或是偽變造國民身分證等,都會遭受重罰,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呼籲民眾不要以身試法,戶政事務所一旦發現冒用、冒領或偽變造案,皆會依上開規定送警法辦。基於身分證係個人基礎證件且涉及權益甚鉅,仍請民眾還是要小心保管。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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