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大社區未來:落實執法、溝通對話、凝聚共識

為保障師大社區居民之居住品質及消費者之消費安全,本府現階段堅守「依法行政」原則,針對民眾反映嚴重違規之店家,優先取締、裁罰並強制改善。本府近期針對嚴重違規店家執法後,店家亦開始主動加強自律,為使師大社區未來能建立良性發展,本府業於101年3月1日及2日由「師大社區生活品質改善跨局處專案小組」召集人陳副市長雄文分別與師大三里里民自救會、守護師大商圈聯盟、三里里長展開座談會,期能尋求居民、店家未來對師大社區整體發展共識。

師大三里里民自救會:請市府「依法行政」,不得有新設之店家

師大三里里民自救會表示部分店家的「自律」,讓「原本被臭(油煙)十六個小時的,現在被臭十二個小時;凌晨二點才能睡的,現在十二點睡。」並不是從根本解決問題。並表示,自救會訴求很簡單,就是請市府「依法行政」,並嚴格管制師大社區新設之店家。

師大商圈業者:請市府提供輔導措施建立溝通平台

「守護師大商圈聯盟」表示商圈店家絕無利用黑道圍事,不明人士鬧事純屬單一事件,請市府提供輔導措施並建立里民與店家溝通平台,商圈聯盟將訂定嚴格自律公約,並邀請專家學者指導組織運作以融入社區文化。

師大三里里長: 請市府多方聽取里民意見

師大三里里長表示,請市府多方聽取里民意見,並隨時注意房仲業者介入,以防店租飆漲之情事。

市府表示:依法行政 持續對話

「師大社區生活品質改善跨局處專案小組」召集人陳副市長雄文表示,經由聆聽里民自救會、聯盟店家及三里里長之意見及陳述,市府將於101年3月中旬於師大社區舉辦說明會,進一步聽取居民意見,做為師大社區未來發展規劃之參考。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101年3月2日)

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於民國七十二年,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民國 91 年 8 月 27 日 修正)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十四章 原有不合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九十三條
適用本規則後,不合本規則規定之原有土地及建築物,為便利管制,區分為左列三類:
一、第一類:嚴重破壞環境品質者:
(一)設於住宅區、行政區、文教區內之第三十四組、第四十五組、第四十七組、第四十八組、第五十三組、第五十四組、第五十五組及第五十六組使用。
(二)設於商業區、倉庫區、風景區、農業區內之第五十四組、第五十五組及第五十六組;設於商業區、工業區、風景區內之第四十七組、第四十八組; 設於商業區內之第四十五組;設於風景區內之第五十三組;設於保護區內 之第五十四組及第五十五組使用。但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業, 不在此限。
二、第二類:與主要使用不相容者:
(一)設於第一種住宅區、第二種住宅區內之第二十四組(僅油漆、塗料、顏料、染料)、第二十五組(僅蛇類、化工原料)、第四十六組、第五十一組及第五十二組使用。
(二)設於商業區內之第五十三組;設於行政區、文教區內之第四十六組、第五十一組及第五十二組,設於倉庫區、農業區、保護區內之第五十三組;設於風景區內之第四十六組及第五十二組使用。
三、第三類:設於各種分區內不合各分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規定,而不屬於前二類者。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九十四條
前條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其使用之繼續、中斷、停止、擴充或變更,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類、第二類者,市政府得視情況依規定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
二、第三類者,自適用本規則之日起,得繼續使用至新建止。
三、第一類與第二類於停止使用滿一年及第三類於停止使用滿二年者,不得再繼續為原來之使用。
四、原有不合規定使用之建築物得改為妨害較輕之使用。
五、原有不合規定使用之建築物,因災害損壞時,除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外,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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