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子汽車出現延宕發放或積欠薪資情形,已嚴重影響員工生計,工會於(11日)正式罷工。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出,今年起陸續協助太子汽車員工7件28人進行勞資調解,其中4件4個人調解不成立,3件24人調解成立;另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薪資未給付完全」處分太子汽車2件,計處分3萬6,000元。

若該公司持續積欠員工薪資,勞工局將再對該公司勞動條件進行檢查,並限期給付;如於期限內未給付者,將依法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2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23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
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條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勞工局呼籲太子汽車積極面對積欠薪資爭議

太子汽車出現整體性財務危機,產生延宕發放或積欠薪資情形,已嚴重影響員工生計,工會並決定於(11日)正式罷工。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出,今年起陸續協助7件28人進行勞資調解,其中4件4個人調解不成立,3件24人調解成立;另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薪資未給付完全」處分2件,計處分3萬6,000元。


勞工局建議太子汽車經營階層應善盡雇主之義務儘速發放工資,避免爭端持續擴大,否則除影響企業經營形象,更會造成重大社會問題。若該公司持續積欠員工薪資,勞工局將再對該公司勞動條件進行檢查,並限期給付;如於期限內未給付者,將依法處罰。


勞工局呼籲,勞工如被延(積)欠薪資,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程序,或逕循民事訴訟程序提起訴訟請求工資,維護自身權益。如調解不成立或調解成立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勞工須進行訴訟,勞工局可提供涉訟輔助及免費義務律師法律諮詢,亦可轉介至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相關律師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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