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醫療院所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醫院診所負責人該如何申報健保收入所得額
96年度起健保收入所得額核算公式,係按核定點數每點0.78元計算,而不是依核定收入之78%計算,且部分負擔收入亦需納入健保收入一併計算其所得額。
96年度起健保收入所得額核算公式為:
(扣繳憑單金額+部分負擔收入金額) - 核定點數(含部分負擔) * 0.78元 - (94年度或以前年度追扣醫療款*78%) + (94年度或以前年度補付醫療款*78%) = 健保收入所得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A君開設嘉嘉診所,收到健保局核發99年度之扣繳憑單金額為2,500,000元,部分負擔收入金額1,000,000元,核定費用點數為3,180,000點,那100年5月申報99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時,A君應申報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之執行業務所得額為:【(2,500,000元+1,000,000元) – 3,180,000 * 0.78】=1,019,6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部分未設置帳簿之醫院、診所負責人對於健保收入及費用該如何計算執行業務所得,不甚瞭解,致發生有醫院、診所負責人誤用96前健保收入的費用計算標準計算申報健保收入之所得額。
開醫療院所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第88條 所得稅法第89條 |
所得稅法第92條 第八十八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
醫療法第22條 醫療法第61條
醫療法第103條 醫療法第1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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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因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漏報遭裁罰
執行業務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已填報執行業務收入總額、必要費用及所得額,但有漏報執行業務收入(包括健保收入、掛號費收入、部分負擔收入、一般收入及其他收入)或虛列成本、費用、損失者,即構成違章,除補稅外,另處以罰鍰。
醫療院所未設帳,由稽徵機關逕行核定者,其各項收入與費用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1、全民健保收入(含部分負擔收入)係以健保局分列項目參考表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分列項目表註二第2點)加計部分負擔金額(分列項目表第14欄最右邊合計數),健保費用則為核定點數(含部分負擔)(分列項目表註二第1點)乘以0.78;
2、掛號費收入以收入金額之22%計算(即78%為費用率);
3、自費收入(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則依各科別分別以收入金額60%~55%不等計算(即40%~45%為費用率),另牙醫診所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老人假牙裝置者,須以該項補助收入22%計算(即費用率為78%)。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醫療院所等業者,醫療院所業者申報時,務必依上開說明逐項分類詳細填寫,以免造成違章遭處罰鍰。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從事醫美院所應否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爰此「美容醫學」係屬「醫療勞務」之範疇,准依前揭稅法之規定,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然非係屬醫療勞務範疇,或是非屬醫療勞務之延續,如醫美院所內販售保養品,則屬一般商業行為,就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醫療院所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醫療院所內美容醫學業務,若非屬醫療勞務之延續,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載明相關營業項目,且該部門如與醫療機構同址設置,其執業場所須各設有獨立進出門口,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避免醫療行為與商業行為混淆。 |
開醫療院所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醫院診所內擺設商品是否需辦理營業登記 然若醫療機構、醫院、診所、療養院內有兼營提供非屬醫療業務延續之業務,則屬一般商業行為,應稅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載明相關營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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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開醫療院所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醫師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收據
醫師執行業務收取費用應開立收據予病患,該收據應編號並記載看診日期、醫療機構名稱、統一編號、病患姓名、收費項目及金額、收費總金額。
國稅局辦理私人設立醫療院所之訪查業務時,為調查醫療院所之收入,請其提示之收入憑證,或有記載不全,或有編號不連續,或有僅開立乙張憑證與其約診簿記載實情不符者,惟執業醫師常主張係因病患並未索取收費憑證致未開立,或不知相關規定致記載不全,以及因誤寫憑證將其丟棄致保存之收入憑證編號不連續等情事。
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執行業務收入應給與他人憑證,並自留存根或副本。憑證應予編號,記載事項包括日期、執業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交易對象姓名或名稱、收費項目及金額、收費總金額。給與他人之憑證,如有誤寫或收回作廢者,應黏貼於原號存根或副本之上。次按醫療法第22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準此,醫師收取醫療費用作為執行業務報酬,應依規定開立收據,不因病患是否索取而影響其應開立收據之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醫療院所等業者,醫師執行業務收取費用應注意上開規定,開立並保存收費憑證及確實填載憑證內容,以免因違反規定致影響帳證之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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