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為落實含牛或牛可食部位食品強制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國),全國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將持續至速食業、餐廳、夜市、超市、傳統市場、便利商店、攤販、大賣場、南北貨販店、食品工廠等場所,針對販售牛肉產品各產業類別(散裝、包裝食品、直接供飲食場稽查牛肉產地標示總數已突破3萬家次!9月12日起,截至11月8日上午,累計共稽查30,313家次,合格30,232家次,合格率達99.7%,限期改正之81家業者亦已複查合格。
未正確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國)或無相關證明文件等不符規定者,衛生單位均要求業者限期改正,並擇日再度稽查,如被查獲包裝、散裝食品及直接供飲食場所未依規定標示者,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處新台幣3萬至1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尚未依規定標示牛肉原產地之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儘速依規定標示牛肉原產地, 若未配合標示肉品來源,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1所為公告者,爰引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若標示不實,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或第3項規定者,爰引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新聞稿
全面稽查牛肉產地標示,突破3萬家次!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落實執行牛肉原料原產地(國)「強制標示加強稽查計畫」,全國稽查總數已突破3萬家次!截至11月8日上午,累計共稽查30,313家次,合格30,232家次,合格率達99.7%,限期改正之81家業者亦已複查合格,顯示政策推動已具成效。
食品藥物管理局於9月12日起,全面動員各地方衛生局,針對包裝食品、散裝食品與直接供飲食場所,進行牛肉原料原產地(國)標示稽查與輔導,其中針對包裝食品稽查8,721家次,均符合規定。對於未正確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國)或無相關證明文件等不符規定者,均要求業者限期改正,並擇日再度稽查,以確保業者符合規定,提供消費者清楚資訊。
為落實含牛或牛可食部位食品強制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國),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將持續至速食業、餐廳、夜市、超市、傳統市場、便利商店、攤販、大賣場、南北貨販店、食品工廠等場所,針對販售牛肉產品各產業類別(散裝、包裝食品、直接供飲食場所),積極稽查及輔導相關業者有無依規定標示;未來如被查獲包裝、散裝食品及直接供飲食場所未依規定標示者,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處新台幣3萬至15萬元罰鍰,食品藥物管理局再次呼籲尚未依規定標示牛肉原產地之業者儘速標示,以免受罰。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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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落實執行牛肉原料原產地(國)「強制標示加強稽查計畫」,以提供消費者清楚牛肉產地資訊,截至11月8日上午,全國稽查總數累計共稽查30,313家次,合格30,232家次,合格率達99.7%,限期改正之81家業者亦已複查合格。
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將持續全面稽查牛肉產地標示,將積極稽查至速食業、餐廳、夜市、超市、傳統市場、便利商店、攤販、大賣場、南北貨販店、食品工廠等場所,針對販售牛肉產品各產業類別(散裝、包裝食品、直接供飲食場所),對於未正確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國)或無相關證明文件等不符規定者,均會要求業者限期改正,及輔導相關業者依規定標示;未來如被查獲包裝、散裝食品及直接供飲食場所未依規定標示牛肉原產地之業者,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處新台幣3萬至15萬元罰鍰。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餐飲業牛肉產地得標示不然罰20萬行政院衛生署101年9月6日公告「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相關規定」、「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供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 |
牛肉產地明確標、安心選擇放心購。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相關規定」、「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供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自(101)年9月12日起,販售含牛肉之散裝食品場所(如:南北貨販售店、量販店、大賣場、超市、便利商店、雜貨店、傳統市場等)、以及直接供應含牛肉餐食之飲食場所(如:餐廳、速食業、夜市、小吃、美食街等),均須依規定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國)。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衛生局展開牛肉產地來源標示稽查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1年9月12日起針對轄內「所有陳列販售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場所」如超市、賣場及攤商,及「直接供飲食場所」如餐飲店等,查核商家是否依法利用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及菜單上標示等型式,可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方式標示牛肉來源原產地。
行政院衛生署已於101年9月6日公告市售牛肉產品強制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所有陳列販售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場所,如「散裝食品業者」及「直接供飲食場所者」自101年9月12日起均需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以屠宰國為原產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未配合標示肉品來源,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1所為公告者,爰引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若標示不實,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或第3項規定者,爰引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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