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對檢驗19件化粧品進行外包裝標示檢查,其中標示違規之產品,將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爰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8條進行查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分析其外包裝標示違規情形如下:
(一)成分標示不實〈如外包裝標示含有「維他命C磷酸鎂」卻未檢出〉。
(二)標示不全〈如外包裝無中文標示或僅以簡體中文標示【網路拍賣之產品尤常見】〉。
(三)標示涉及誇大、療效宣稱〈如宣稱對各種頑固黑斑、黃褐斑、曬斑、妊娠斑、反彈斑…有非常顯著的神奇修復功效〉。
相關法律條文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
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前項所定應刊載之事項,如因化粧品體積過小,無法在容器上或包裝上詳細記載時,應於仿單內記載之。其屬國內製造之化粧品,標籤、仿單及包裝所刊載之文字以中文為主;自國外輸入之化粧品,其仿單應譯為中文,並載明輸入廠商之名稱、地址。
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標示藥品名稱、含量及使用時注意事項。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
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足以損害人體健康者,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應禁止其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其已核准或備查者,並公告註銷其許可或備查證件。
依前項規定公告註銷許可或備查證件前已製售之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應由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處理。
來源不明之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不得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8條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
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
二十三條之一規定之一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
沒入銷燬之。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選美白產品 靚亮美肌伴隨您 北市公布100年5-6月美白專案稽查結果
白皙美肌是追求美麗的朋友們一輩子的課題,特別在炎炎夏日裡,要享受陽光青春、又要維持肌膚白淨,可是一大考驗。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今年5-6月間,特執行「宣稱美白或嫩白等功效化粧品」專案,在轄內訴求低價位之店家(如:美容用品店、攤販)及網路以價購方式,完成19件化粧品抽驗,經檢驗結果均未含禁用之「重金屬汞」及「對苯二酚」;另對「維他命C磷酸鎂」、「維他命C糖苷」、「麴酸」、「熊果素」等常用美白成分進行檢測,其含量皆符合規定;然標示檢查卻發現有13件產品涉及標示違規。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在炎夏中,特別提醒愛美的您,長時間曝曬在陽光下,除了使用保護性的防曬產品外,美白保養也不可或缺,為確保使用之安全,購買美白產品首先要留意其標示的完整性、宣稱的合理性與來源的合法性。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對本次檢驗合格之19件化粧品進行外包裝標示檢查,其中標示違規之產品,將依法進行查處,分析其違規情形如下:
(一)成分標示不實〈如外包裝標示含有「維他命C磷酸鎂」卻未檢出〉。
(二)標示不全〈如外包裝無中文標示或僅以簡體中文標示【網路拍賣之產品尤常見】〉。
(三)標示涉及誇大、療效宣稱〈如宣稱對各種頑固黑斑、黃褐斑、曬斑、妊娠斑、反彈斑…有非常顯著的神奇修復功效〉。
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化粧品之外盒包裝或容器均需顯著標示「產品名稱」,而產品同時具外盒包裝及容器時,應於外盒包裝上標示「製造廠名稱、廠址(國產與輸入者皆需標示)」、「進口商名稱、地址(輸入者)」、「內容物淨重或容量」、「用途」、「用法」、「批號或出廠日期」、「全成分」、「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經指定公告者)」、「許可證字號(含藥化粧品者)」等9項。除此之外,一般化粧品不得有誇大或涉及醫療效能之宣稱,違者將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之規定,爰依同條例第28條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選購美白產品除了從外包裝進行了解,您可能更關心的是產品本身的品質,是否使用合法美白成分?是否真有美白功效?衛生局提醒您:
(一)合法之美白成分:行政院衛生署歷年來陸續公告多項可使用於一般化粧品之美白成分,如:「維他命C磷酸鎂」等,其用途及限量均有明確規範,化粧品中如未含有公告核准之成分,而作相關美白效能等誇大、不實宣稱,即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
(二)禁用之美白成分:一為重金屬汞,行政院衛生署早在民國72年即公告禁止使用於化粧品中,含「重金屬汞」之化粧品於初期使用時,雖能感受到美白效果,但使用後會讓皮膚色素沉著,產生棕、褐色斑點,甚至會伴隨發炎、脫皮等副作用,累積在體內的汞成分,導致「腎病變」及「汞中毒」等嚴重的健康危害;其次為對苯二酚(Hydroquinone),該成分可減輕黑斑、雀斑,或其他色素沉著,為供作醫療使用之「藥品」,需經醫師開立處方,如未經專業指導而不當使用,易造成皮膚炎、紅斑、灼傷及不規則皮膚去色素化等副作用,因此不得擅自添加於化粧品。化粧品如含前述禁用成分,已涉屬「妨害衛生之物品」,足以損害人體健康,故輸入、製造、販售或意圖販售、供應而陳列者,已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例第27條,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再次呼籲消費大眾,在愛美之餘,也要注意化粧品的品質與衛生安全,購買化粧品時,應遵守「一不二要」原則:「不輕信誇大療效宣稱、要購買來源清楚產品、要認明完整中文標示」,民眾如有發現疑似違規之化粧品,可撥打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撥打02-27208889)轉7105,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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