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商圈店面一店難求,原由不動產投資客「劉媽媽」九十六年買下的SOGO商圈附近百餘坪土地和和兩個門牌號碼店面,現因土地共有人其中之一高姓菜販依土地法卅四條之一主張優先購買,經台北地院審理本案後,判決土地共有人之一的高姓菜販,擁有優先承買權,可用相同價格買下。

當時高姓菜販有依土地法卅四條之一主張優先購買,但卻因送達地點,及簽名代收之故,讓他錯過購買時機,因此向台北地院提出告訴主張優先承買權,要求卅二位菜販在他付出一億零七百萬元後,要將原由不動產投資客「劉媽媽」購買的北市復興南路SOGO商圈附近百餘坪土地和和兩個門牌號碼的店面建物不動產,移轉登記到他的名下。

台北地院審理本案,共有人卅二位攤販發出二份存證信函,要求高姓菜販於函到十天內回覆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一份存證信函通知高姓菜販是寄到復興南路攤位處,然高將復興南路攤位借給妻舅使用,另一份存證信函通知高是寄到木新路,由高的大媳婦簽收,兩天後才轉交高。因此法官認為,高是在信義路三段市場賣菜,並沒有與妻舅、媳婦等人同住,都由別人代為簽收,送達不合法。所以應從高由媳婦口中得知通知函時間起算,也就是一月廿八日起算,二月六日回覆,沒有超過十天內表明,認定高姓菜販優先承購是在法定期限,依照土地法享有優先購買權。

土地法卅四條之一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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