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到飽連鎖餐廳「出一張嘴」提供啤酒無限暢飲,僅在廁所公告要加收1千元嘔吐清潔費,引發消費者認為是不合理規定的批評。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吃到飽餐廳業者若要加收1千元「嘔吐清潔費」,應事前在入口處豎立展示牌,或店內明顯處貼有展示牌,或在菜單或餐桌上的小立牌,告知消費者;或在訂位時或在入座點餐時,由服務人員向消費者做一解說。消費者若當場沒有表明拒絕或反對且續消費,就符合民法契約裡面的承諾行為 (同意契約), 買賣也就因雙方同意生效了 (雙方對契約內容有一致)。在此情形下,消費者若發生嘔吐清潔費又不負擔服務費,就是不履行契約,違約行為。

然針對此吃到飽加收「嘔吐清潔費」個案,吃到飽連鎖餐廳「出一張嘴」經營業者雖有在廁所處貼紅紙告知「嘔吐加收1千元清潔費」,但並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第 13 條在消費前事先告知和明顯處告知消費者原則,且加收1千元「嘔吐清潔費」金額會不會太高,若收費太高不合理,經營業者反而有可能觸犯恐嚇取財罪。

再從消費者保護法來看,民眾到吃到飽餐廳消費,業者應說明清楚或標示各項收費情形,讓消費者事前同意接受,否則,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第十四條的規定,消費者可拒絕支付費用。


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修正)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民法(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修正)第 2 條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消費者保護法(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第 13 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經消費者請求,應給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影本或將該影本附為該契約之附件。

消費者保護法(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第 14 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消費者保護法(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第 15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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