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單親媽媽,三年前看上布丁店生意好,想要加盟開店創業,就和承諾要幫他開店的布丁連鎖總公司簽約,且付了六十萬,但布丁連鎖總公司承諾要幫他所開的店,一直沒履約開成,單親媽媽故向連鎖總公司追問且要求退還60萬,卻遭到連鎖總公司以雙方簽的是合夥約,非加盟合約,拒絕退還60萬。
單親媽媽這才發現,當初一直以為自己所付的六十萬是加盟金,所簽合約是加盟合約,卻很有可能是簽錯約了,因為所簽合約書上頭白紙黑字寫的完全沒提到加盟這兩個字,且註明盈虧自負,字面意思是合夥合約非加盟合約,也就是說,當初自己所簽的合約不是加盟合約,而是合夥入股合約。
合夥約依法,連鎖總公司幫忙開的店,財務是由總公司負責的直營連鎖店,非加盟連鎖店,屬於總公司,投資者只是股東,若所投資開的直營連鎖店有賺錢,投資股東可分紅,若是虧損一毛都拿不到。
原先單親媽媽想要加盟開店創業賺錢,卻因為沒有仔細推敲看分明合約內容,無意中簽下有文字模糊地帶的合約,衍生出此次可能慘賠60萬的投資糾紛。
藉此加盟糾紛個案,提醒想要加盟開店創業者在加盟前,一定要確定加盟資訊有完整揭露,同時把握5天合約審閱期,看清楚加盟合約,以免日後發生誤簽合約的加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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