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約內的競業禁止條款,一般都是加盟總部為了避免加盟者,洩漏其商業機密,包括:營業秘密,技術……,而與加盟者訂立於加盟解約後一段期間不得在營業項目 相同或是從事相類似的工作,以保障加盟品牌本身的競爭力。

 

通查法院審查競業禁止條款分三個階段: 1. 競業禁止條款期間是否有效?  有沒有效是視你們訂的條款條件而定,從法院裁判實務案例來講,競業禁止期間以6個月至2年不等最為常見,視產業別不同 而有所差異然,一般而言越是高科技的產業,競業禁止期間會長一點,超過兩年以上的競業禁止條款,就可能不被法院所認可。2. 有無競業之行為 產生? 3. 約定的違約金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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