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警方於98年7月未持搜索票,只出示臨檢同意書,查扣漫畫書店店內有裸露性器官、性交過程的書刊,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將漫畫書店負責人和員工移送法辦。
此案由桃園地檢署向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簡易庭判改依妨害風化罪判決漫畫 店店家負責人與店員得易科罰金。漫畫書店店家負責人不服,提起簡判上訴。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認為,漫畫書店店家展示 限制級漫畫書刊有警示「未滿18歲禁止翻閱」,也設有專櫃專區陳列區隔措施,因此不符合公然陳列的違法要件。另本案警察行使搜索、扣押處分應事前聲請搜索票,不能以查訪或臨檢來規避行政程序,既然證據取得有程序瑕疵,就不具有證據力。於99年7月桃園地方法院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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