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連鎖經營管理處理加盟店頂讓實務經驗談
加盟合約內違規懲罰要故意擬得模稜兩可
一般較有制度的加盟總部是不會允許有加盟店私下頂讓分店行為發生的,加盟合約內通常也都會約定禁止頂讓條款,但違規的懲處通常會故意擬得模稜兩可,其目的就是要讓加盟總部日後保有彈性處理空間,讓事情可大可小,到時對違規者要從輕發落,還是下重手懲處,全依加盟總部依當時情況去解釋,也就是完全由加盟總部來決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連鎖加盟業者,加盟連鎖體系為保障商譽及考慮接手者的經營水準,因此大多數是不允許私下頂讓這種事情發生的,所以務必要在加盟合約中制訂禁止轉讓條款,且在合約中明定禁止轉讓條款違規懲處內規,如此理所當然簽約雙方都須按約行事,連鎖加盟業者還可保有連鎖經營管理上的彈性處理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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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經營管理處理加盟店頂讓實務經驗談(1) 加盟店若採股權轉讓要不要付加盟權利金 一般而言,如果加盟店頂讓只是股權移轉,是可不需付加盟金給加盟連鎖總部,因為之前讓店加盟業者已經付過加盟金了,若加盟連鎖總部再索取加盟金,會因只是股權移轉不是新加盟者,若再收取加盟金那就有點不合情理了。 加盟連鎖體系將商標或服務標章授權給該店家使用,代表這家店簽約人是有商標或服務標章使用權,但不代表這家授權的店擁有商標或服務標章轉讓權,與加盟連鎖總部所簽的加盟合約,要視是以個人簽約還是法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簽約而有不同結果。 如果是法人組織與加盟連鎖總部所簽的加盟合約,在法律層面來看,只是股東結構發生移轉或改變,根本和加盟權益無關,因此加盟合約內所授權商標或服務標章授權使用權是得以移轉。但如果是個人營業登記的話,在法律層面上,加盟分店在法律及財務上是一獨立的個體,一般加盟在簽訂加盟合約時,都是以總公司身份與加盟者簽約較多,有些加盟總部是不會規定加盟店的營業登記為(公司或商號)方式,完全是由加盟者自行決定,甚至也有一些營業規模小的加盟分店是沒有營業登記(無照營業)。加盟總部就有權要求再付一次加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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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連鎖經營管理處理加盟店頂讓實務經驗談(2)加盟企業連鎖允許加盟店頂讓應注意事項 在簽訂加盟合約內容中,絕大多數合約中都會有條禁止轉讓條款,但實務上,有加盟連鎖體系為考慮加盟者的損失及其他因素考量,也會同意加盟店家將店舖轉讓於第三人。 加盟總部若允許門市分店頂讓,加盟合約中對加盟商標的授權轉移及是否還要另外再付轉約金(加盟金)和有無其他費用?在加盟合約中的頂讓條款中或是管理內規中就應要約定清楚。 另外,針對加盟權益移轉的時間點、移交文件、技術轉移以及未能如期移交之責任歸屬及賠償條款等,都要在加盟合約中的頂讓契約條款中註明清楚,以避免日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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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經營管理處理加盟店頂讓實務經驗談(3)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破禁止轉讓條款 實務上,有加盟總部在合約中是有訂禁止轉讓條款,理所當然簽約雙方須按約行事,但有些加盟者會以委託經營的方式請頂店者來幫他經營,或是將整間店和生財設備租給頂店者經營,或是以經營股權轉讓方式轉頂給另一人經營,以規避加盟合約中的禁止轉讓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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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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