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地檢署99年12月20日偵查知名小吃老店「金峰魯肉飯」逃漏稅一案終結,負責人林先生犯後態度良好,且已補繳68萬元逃漏稅額及130多萬元罰鍰,檢方因此從輕論處,負責人獲緩起訴處分1年,同時須寫悔過書及捐支付5萬元給公益團體。

知名小吃老店「金峰魯肉飯」,被控於96年5月至8月間,持來自虛設行號的假發票共24張,向國稅局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款(註一)。國稅局查稅時發現有異,因此查出「金峰魯肉飯」涉嫌逃漏稅金額共68萬元,移送檢方偵辦。

註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查定課徵營業稅額的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當期各月份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應分別於1、4、7、10月之5日前申報以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惟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又該進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次期得繼續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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