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坡里披薩店一名年僅18歲洪姓男工讀生,負責清理製作披薩機具,於95年12月 正在清理機具時,不慎遭製作披薩機機具彈簧彈傷右眼,造成眼球破裂傷、鞏膜受傷,右眼視力僅剩光覺。洪姓男子認為公司未施予安全訓練,且安全設備不足, 店長也沒有立即送他就醫,應對他右眼受傷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向店家提民事求償468萬多元。

拿坡里披薩強調洪姓男工讀生並沒有按照作業流程,才會導致發生意外,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洪姓男工讀生與拿坡里應各負50%過失責任,斟酌其因發生事故時僅18 歲,勞動力減損和精神損害賠償,判拿坡里與負責人連帶賠償共112萬523元。

洪姓工讀生上訴後, 高院合議庭判決認定,拿坡里負責人應可預見機具的危險性,卻未提供任何防護措施或設備,公司確有過失,但洪姓工讀生因疏於注意導致眼睛受到傷害,本身也要負擔過失責任,判拿坡里公司與負責人應負70%過失責任,賠償156萬多元。本案洪男認為100多萬元換一顆眼睛不合理,考慮再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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