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邇來查核發現營利事業以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於計算該免稅所得時,漏未將其出售有價證券之收入及成本,分別列入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然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暨財政部訂定之「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合理明確歸屬,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漏未依規定分攤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且自各該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即會造成短漏報課稅所得額。 為避免遭稽徵機關除補稅外,還會依相關規定處罰,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合理分攤應歸屬之相關費用及損失,正確計算免稅所得。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營利事業免稅所得之相關成本費用應作合理分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邇來查核發現營利事業以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於計算該免稅所得時,漏未將其出售有價證券之收入及成本,分別列入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合理分攤應歸屬之相關費用及損失,正確計算免稅所得。
該分局提醒此情形為業者申報時常見錯誤之一,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暨財政部訂定之「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合理明確歸屬,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若漏未依規定分攤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自各該免稅收入項下減除,造成短漏報課稅所得額,進而導致短漏報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的情形時,稽徵機關除補稅外,還會依相關規定處罰!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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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查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有公司列報加班費300餘萬元,較其上年度加班費30餘萬元增加幅度高達10倍,經詳細核對其薪(工)資印領清冊、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及加班紀錄等資料,發現其中200餘萬元並無支付事實,亦即該公司有虛報加班費之逃漏稅情事,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降低事業單位因不瞭解法令而觸法之情形,及確實依勞基法相關規定照護勞工;營利事業申報加班費,除應與業務有關外,更應妥善保存加班紀錄及支付證明等文件,才能據實憑以認定,以避免發生勞資糾紛損及企業形象。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合併消滅公司決算虧損在發生次一年度起才可扣抵 有一公司在96年與持有其100﹪股權的乙公司合併,甲公司為存續公司,乙公司為消滅公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5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6千萬元(含乙公司之95年度結算虧損1千萬元及96年度決算虧損5千萬元)。其中乙公司96年度決算虧損,依法,自虧損發生次一年度起5年內,從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國稅局核定甲公司應於次一年度(即97年度)始可列報,核定前5年虧損扣除額1千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如有合併應注意消滅公司決算虧損的扣抵期間,以免被國稅局剔除影響自身權益。 |
開立發票銷項稅額未滿1元四捨五入計 近來有部分營業人開立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其銷售額及銷項稅額均列印至小數點第2位,使得買受人申報時誤判而登錄錯誤,造成徵納雙方困擾及爭議,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除第4章第2節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分別按第7條或第10條規定計算其銷項稅額,尾數不滿新臺幣1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正確設定電腦系統,於開立統一發票時只要銷售貨物或勞務金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除本章第二節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分別按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計算其銷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以減少營業人申報銷項稅額之錯誤。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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