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間補習班以上要共同用同一個補習班招牌名稱,等同於變相增設教室,(就算是合法增設教室還是應經各主管機關核准,通過師資、消防、建築物公共安全等審核後才能增設教室),因此主管機關是不會同意二間補習班以上要共用同一個補習班招牌名稱。

然若同一設立人或經商標授權使用設立補習班者,得另使用分班名稱申請設立,補習班分班設立之程序與補習班設立之程序同,分班名稱應以原補習班為名,並標示為分班。就像一般加盟補教業的作法,相同之設立人或經商標授權使用設立,班名冠以連鎖加盟或分班之名稱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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