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連鎖頂好惠康超市在台北縣的分店,被衛生局查到販賣過期4天罐裝咖啡,過期9天培根,甚至還有過期13天的香腸,都還放在架上展售,由於頂好惠康超市在台北縣內共有60家分店,其中就有十二家分店,過去兩年來先後遭衛生局查獲販售過期商品,已經累積被查獲14次達17件違規案件販賣過期商品,也曾被查到過期半年的奶粉;衛生局這次除了開單罰款三萬元,勒令商品回收銷毀外,由於違規情形嚴重,台北縣衛生局總共開罰42萬,衛生局將進一步調查販售過期商品情形,另不排除將以詐欺罪嫌控告頂好惠康超市。

消費者保護法第16條

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
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但企業經營者所為必要之處理,
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
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而未於明顯處為
警告標示,並附載危險之緊急處理方法者,準用前項規定。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
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者。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者。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四、染有病原菌者。
五、殘留農藥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七、攙偽或假冒者。
八、逾有效日期者。
九、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9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經
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抽查或檢驗者,由當地主管機關依抽查或檢驗結果為下
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一條或第十五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
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者。
二、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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