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僱員工並符合一定要件得享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
為鼓勵擴大招聘人才,促進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行政院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3項之授權規定,業於104年2月6日訂定發布「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施行期間自103年5月20日起10年。
申請優惠之中小企業應符合之資格要件包括: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之生效日(首次追溯至103年5月20日)起,依法完成公司或商業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新投資創立之實收資本額或增資之增加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50萬元且企業淨值應為正值、經常僱用本國籍員工數增加兩人以上、當年度增僱後之整體薪資給付總額高於比較薪資水準總額及增僱員工之薪資相當或高於基本工資等規定。符合申請資格之中小企業就可享租稅優惠起之增僱本國籍員工薪資支出30%,得申請另外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欲申請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請表、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本項優惠,同時不得有下列情形,且要切結書聲明之,包括:增僱工作地點位於境外、工作性質屬部分工時或定期契約、特定行業、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或最近三年有欠繳已確定應納稅捐、增僱行為並未實質增加就業人數、有惡意挖角之行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法規等情形,才能依規定格式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並符合一定要件得享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中小企業擴大招聘人才,促進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行政院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3項之授權規定,業於104年2月6日訂定發布「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施行期間自103年5月20日起10年。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優惠之中小企業應符合之資格要件包括: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之生效日(首次追溯至103年5月20日)起,依法完成公司或商業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新投資創立之實收資本額或增資之增加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50萬元且企業淨值應為正值、經常僱用本國籍員工數增加兩人以上、當年度增僱後之整體薪資給付總額高於比較薪資水準總額及增僱員工之薪資相當或高於基本工資等規定。符合申請資格之中小企業就可享租稅優惠起之增僱本國籍員工薪資支出30%,得申請另外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另明定不得申請優惠之情形,包括:增僱工作地點位於境外、工作性質屬部分工時或定期契約、特定行業、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或最近三年有欠繳已確定應納稅捐、增僱行為並未實質增加就業人數、有惡意挖角之行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法規等情形,中小企業無前述情形,應以切結書聲明之。
該局特別提醒,中小企業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欲申請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請表、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本項優惠,同時依規定格式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受理。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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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投資抵減者應於5月底前提出申請有部分公司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發活動,或申請認定研發活動金額與結算申報適用投資抵減支出金額不一致,或嗣後全部或部分撤回原申請認定研發活動,因其結算申報時已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造成短繳稅款補徵稅款情形,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公司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會計年度採歷年制之公司為例,應於2月至5月提出)填寫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10-1頁「依產業創新條例申報減免稅額通報單」及第15-2頁「產業創新條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明細表」,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始符合適用租稅優惠之資格。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注意申請適用租稅獎勵之程序要件,且應於5月31日以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符合獎勵要件。 |
抵減設備3年內移轉者應補稅及加息
近年來,隨著兩岸經濟的快速發展,加盟連鎖業到大陸開加盟連鎖店設中央工廠的情形已是非常普遍,加盟連鎖業業者如果將已申請抵減所得稅之機器設備,在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移轉給大陸子公司使用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自各抵減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中華郵政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移轉給大陸子公司使用者情形包括有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失竊、報廢、經他人依法收回、與他人交換或其他無法供自行使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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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銀機開發票零售業者改用電子發票續享租稅優惠
因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零售業者其租稅獎勵措施將於102年底落日,使用收銀機開立發票之零售業者,若配合改開立電子發票,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可繼續適用租稅優惠。
為鼓勵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對於符合規定的業者,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享有屬適用擴大書審案件降低純益率標準1%或非擴大書審案件降低所得額標準2%之租稅優惠,因階段性目標已達成,現財政部為鼓勵業者使用電子發票,於101年9月27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號令規定,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原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各該年度符合各款規定,即能繼續適用前述優惠。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使用收銀機開立發票之零售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若配合改開立電子發票,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可繼續適用租稅優惠。 因此建議儘速改用電子發票才能繼續適用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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