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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有頂讓或變更負責人,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獨資之開店商家如有頂讓或負責人變更,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漏報銷售額或者漏開統一發票, 若被稅捐機關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還要按漏稅額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其存貨及固定資產應視為銷售貨物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其存貨及固定資產之移轉,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所有權移轉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其性質與銷售相同,應視為銷售貨物,違反前揭規定者,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南局國稅局再舉例說明,A君將其獨資經營之甲便利超商移轉予B君,並將甲便利超商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予新任負責人B君,雖已依規定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核定其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8百餘萬元,除補徵營業稅4拾餘萬元外,並按漏稅額裁處罰鍰。A君主張甲便利超商名稱並未變更,僅負責人變更,實質上存貨及固定資產仍屬甲便利超商所有,並無發生出售移轉情事。惟獨資組織之營業人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故其轉讓或變更負責人,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予變更後新負責人,其權利義務已由原負責人移轉與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有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情事,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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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頂讓快報-台南善化近南科餐飲複合店頂讓

台南善化近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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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複合店頂讓由www.ican168.com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有營利事業登記證設備齊全裝潢美觀的複合式特色經營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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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人應該未層有過全程在伸手不見五指漆黑一片的餐廳中用餐體驗,就有開店業者創意提供一去除視覺的協助下,在伸手不見五指漆黑一片的黑暗中,完全依靠身體感官的觸覺、嗅覺、味覺和聽覺來體驗品嚐享用佳餚美食。

 
據資料第一家黑暗餐廳是由一位盲牧師為讓明眼人體會盲人的黑暗世界,且替盲人創造就業機會所開設,而亞洲第一家黑暗餐廳在北京開業。黑暗餐廳裡是漆黑一片,消費顧客進入餐廳不能使用手電筒,不能攜帶發光物品,手機要裝入遮光手機袋中才能帶入,消費顧客得戴上遮光眼罩,靠手搭著經過專門培訓的盲人侍者或朋友的肩膀,一個一個的入座,客人進入餐區入座後不能隨意離開座位,客人所需的所有服務包括上洗手間等,都須由盲人侍應生引導完成。

 

更多  熱門創業行業探討   > 創意經營術 > 經營主題餐廳實例 or我不知要開什麼店
 新開店家如何在競爭市場中脫穎而出  or 複合式經營經驗探討or 微利經營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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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年9月西式餐飲未來發展前景統計表圖及結果分析
 

統計資料來源 :到阿甘創業加盟網站上參與各行業討論區問卷調查者
統計方式 : 每月10日採百分比計算統計,下次更新發布日期 100/10/18
統計目的 : 盼藉由收集創業加盟行業統計資料,
頂讓開店加盟,有所依據判斷各行業趨勢走向

本次統計調查結果分析如下:

1.本月想從事創業者看好西式餐飲未來行業發展前景者為 70.5%;比上月70.5% 不長不退0.0%;比上一年度同月 70.3% 成長 0.2%。

2.本月想從事創業者不看好西式餐飲未來行業發展前景者為 11.7%;比上月 11.7% 不增不減 0.0%;比上一年度同月11.8% 減少0.1%。 

3.綜合以上統計,本月較上月想從事創業者看好未來西式餐飲發展人數比率
不長不退0.0%,不看好未來西式餐飲發展人數比率不增不減 0.0%本月份整體對未來西式餐飲發展趨勢統計顯示是呈持平狀態。和去年同月份相比,看好未來西式餐飲發展人數比率成長 0.2%;不看好西式餐飲發展人數比率減少0.1%本年度整體對未來西式餐飲發展趨勢統計顯示是呈成長狀態。


今年度統計市調結果 ( 加盟創業 創業趨勢 創業資金 經營管理 開店地點 人力資源 ) 

西式餐飲店現況及趨勢   西式餐飲成本分析  西式餐飲店創業經營知識交流區

             未來西式餐飲發展       單位:百分比

  99/9 99/10 99/11 99/12 100/1 100/2 100/3

100/4

100/5

100/6

100/7

100/8

100/9

看好 70.3 70.3 70.3 70.5 70.5 70.5 70.6 70.6 70.6 70.6 70.5 70.5 70.5
不好 11.8 11.8 11.9 11.7 11.7 11.7 11.7 11.7 11.6 11.6 11.7 11.7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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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便利商店經營趣聞軼事

店內貼出一公告:
因為店內公事繁忙,人力調度不易 ,
不論你是什麼樣的理由要請一天假(事假 喪假 病假)以上,
都必須在三天前事先通知,否則一律不准假!

有員工在公告旁寫:
病假要如何事先預知?請告知以做好請假前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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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想從事漫畫創業者創業會先考慮統計分析

統計資料來源 :參與阿甘創業加盟網問卷調查者
統計方式 : 由阿甘開店市調中心採百分比計算統計
統計目的 : 盼藉由統計漫畫創業者統計資料,讓頂讓店創業及及加盟總部有所判斷各行業趨勢走向的依據。

本次統計調查結果分析如下:

1.開店創業想從事漫畫創業者創業會先考慮 ,以依個人興趣佔50%為最多, 比上一年度成長16.67%。

2.比較上一年度開店創業想從事漫畫創業者創業會先考慮, 統計成長幅度以依個人興趣16.67增加最多,比率從 99年33.33%到100年50%, 統計衰退幅度以市場供需狀況41.67%減少最多,比率從 99年66.67到100年25%

3.綜合以上所述開店創業想從事漫畫創業者創業會先考慮, 排列順序以依個人興趣佔50%>創業金多少佔25%>市場供需狀況佔25%

調查主題:想從事漫畫創業者創業會先考慮
調查年度:2011參與調查人數:24

統計項目

人數分佈

▼ 比率(100%)

漫畫 2.創業金多少

6

25%
漫畫 3.市場供需狀況

6

25%
漫畫 5.依個人興趣

12

50

調查主題:想從事漫畫創業者創業會先考慮
調查年度:2010參與調查人數:18

統計項目

人數分佈

▼ 比率(100%)

漫畫 3.市場供需狀況

12

66.67%
漫畫 5.依個人興趣

6

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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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9月早餐店未來發展前景統計表圖及結果分析

統計資料來源 :到阿甘創業加盟網站上參與各行業討論區問卷調查者
統計方式 : 每月10日採百分比計算統計,下次更新發布日期 100/9/17
統計目的 : 盼藉由收集創業加盟行業統計資料,讓開店
創業加盟頂讓店面業者,有所依據判斷各行業趨勢走向


 

本次統計調查結果分析如下:


1.本月想從事創業者看好早餐店未來行業發展前景者為 73.8%;比上月73.8% 不增不減0.0%;比上一年度同月 74.1% 減少 0.3%。
2.本月想從事創業者不看好早餐店未來行業發展前景者為 11.9%;比上月 11.9% 不長不退0.0%;比上一年度同月11.9% 長不退0.0%

3.綜合以上統計,本月較上月想從事創業者看好未來早餐店發展人數比率不增不減0.0%,不看好早餐店發展人數比率長不退0.0%本月份整體對未來早餐店發展趨勢統計顯示是呈持平狀態和去年同一月相比,看好未來早餐店 減少 0.3%,不看好早餐店長不退0.0%本年度整體對未來早餐店發展趨勢統計顯示是呈衰退狀態 

 

早餐店未來發展前景               單位:百分比

  99/9 99/10 99/11

99/12

100/1

100/2

100/3

100/4

100/5

100/6

100/7

100/8

100/9

看好 73.8 74.1 74.1 74 74 74 74 74 74 74 73.9 73.8 73.8
不好 11.9 11.9 11.9 11.9 11.9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9 11.9


今年度統計市調結果 (
 加盟創業 創業趨勢 創業資金 經營管理 開店地點 人力資源 

早餐店現況及趨勢 早餐店地點評估及分析   早餐店成本分析  早餐店創業經營知識交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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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加盟連鎖體系經營趣聞軼事

加盟連鎖體系總公司有一員工填假單請喪假:

單位主管調不出人力來代替,又找不到好理由拒絕,

就在假單上批示:

既然您無法帶給往生者任何好處,更不能使他起死回生。
那就在公司裡化悲憤為力量,努力工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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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想從事漫畫創業者創業成功的主因統計分析

統計資料來源 :參與阿甘創業加盟網問卷調查者
統計方式 : 由阿甘開店市調中心採百分比計算統計
統計目的 : 盼藉由統計漫畫創業者統計資料,讓頂讓店創業及及加盟總部有所判斷各行業趨勢走向的依據。

本次統計調查結果分析如下:

1.開店創業想從事漫畫創業者創業成功的主因 ,以人脈豐富佔57.69%為最多, 比上一年度成長54.91%。

2.比較上一年度開店創業想從事漫畫創業者創業成功的主因, 統計成長幅度以人脈豐富54.91%增加最多,比率從 99年2.78%到100年57.69, 統計衰退幅度以具備差異化22.44%減少最多,比率從 99年41.67到100年19.23%

3.綜合以上所述開店創業想從事漫畫創業者創業成功的主因, 排列順序以人脈豐富佔57.69%>重視顧客反應佔19.23%>具備差異化佔19.23%

調查主題:想從事漫畫創業者創業成功的主因
調查年度:2011  參與調查人數:156

統計項目

人數分佈

▼ 比率(100%)

漫畫 0.人脈豐富

90

57.69%
漫畫 2.堅強意志力

6

3.85%
漫畫 3.重視顧客反應

30

19.23%
漫畫 5.具備差異化

30

19.23%

調查主題:想從事漫畫創業者創業成功的主因
調查年度:2010  參與調查人數:216

統計項目

人數分佈

▼ 比率(100%)

漫畫 0.人脈豐富

6

2.78%
漫畫 1.財力豐富

6

2.78%
漫畫 2.堅強意志力

12

5.56%
漫畫 3.重視顧客反應

66

30.56%
漫畫 4.妥善計畫

36

16.67%
漫畫 5.具備差異化

90

4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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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x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x便利商店)於爽報100年4月15日「好康爽爽報」版面宣稱「味丹雙響泡飽飽鍋滷香牛肉鍋桶麵110g 原價30元特價買1送1」等用語,惟實際銷售價格為35元,就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惟查就此全x便利商店僅提供1門市以30元販售案關商品佐證, 查全x便利商店實際係以1件35元之價格提供案關商品,且檢舉人表示其並未以30元購得案關商品,促銷內容與實際提供情形相符是與廣告宣稱不符,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報紙廣告不實!全X便利商店處分而未罰鍰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100年9月7日第1035次委員會議通過,全x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x便利商店)於爽報100年4月15日「好康爽爽報」版面宣稱「味丹雙響泡飽飽鍋滷香牛肉鍋桶麵110g 原價30元特價買1送1」等用語,惟實際銷售價格為35元,就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本案廣告之呈現方式,係說明案關商品原價30元,並以紅字強調「特價買1送1」,是前揭廣告用語予人之印象,應係指消費者得以1件原價30元之價格購買2件案關商品。惟查 全x便利商店實際係以1件35元之價格提供案關商品,是此業與廣告宣稱不符。固全x便利商店表示係因內部訊息傳遞錯誤,致提供錯誤之刊載內容;倘消費者無法接受, 全x便利商店亦同意以30元販售案關商品云云。惟查就此全x便利商店僅提供1門市以30元販售案關商品佐證,且檢舉人表示其並未以30元購得案關商品,尚難認 全x便利商店已確保促銷內容與實際提供情形相符,是其業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更多創業開店應知稅法 or 創業開店應知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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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一般廂型車輛接送學童上下學或進行戶外教學時,往往為顧及交通成本,寧願冒險超載,甚至擅自變更座椅,期能增加載運人數。如有超載忽略乘車安全情形將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29條處罰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之罰鍰補教業者千萬不要心存僥倖。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9條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
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貨物超過規定之長度、寬度、高度。
二、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
    未懸掛危險標識。
三、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未依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
    誌及標示牌、罐槽車之罐槽體未檢驗合格、運送人員未經專業訓練合
    格或不遵守有關安全之規定。
四、貨車或聯結汽車之裝載,不依規定。
五、汽車牽引拖架或附掛拖車,不依規定。
六、大貨車裝載貨櫃超出車身之外,或未依規定裝置聯鎖設備。
七、未經核准,附掛拖車行駛。
汽車裝載,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者,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依第一項處汽車
駕駛人罰鍰及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記點外;汽車所有人仍應依前項
規定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
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以下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新聞稿

補習班租用車輛接送學童,如有超載情形,罰鍰3000-9000元!

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教育局、警察局及監理處組成聯合稽查小組,暑假期間於科工館、壽山動物園及歷史博物館等戶外教學場所,針對載運學童之車輛進行攔查,共計攔查74輛,舉發超載4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之罰鍰。

監理處表示,幼教機構進行戶外教學時,往往為顧及交通成本,無視幼童之乘車安全,寧願冒險超載,甚至擅自變更座椅,期能增加載運人數。此外,遊覽車一排2個座位,只可乘坐2名學童,千萬不要以為學童身材較為瘦小,一排可擠3人,即可超載更多的學童。

監理處呼籲各幼教機構,接送學童時,不論是以遊覽車接送,或以一般廂型車(課後接送車),均須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高雄市校車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一旦有超載情形將被處以罰鍰,為了學童安全,業者千萬不能心存僥倖。

監理處更呼籲家長們多關心自己的孩子,到安親班或補習班了解學童乘坐車輛是否符合規定,與政府一同監督幼教業者重視學童之乘車安全,共同為學童安全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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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有公司將銷貨款項暫存入負責人甲君及員工銀行帳戶,被稅捐機關查獲有漏報銷售額,依營業稅法第51條除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467萬餘元外,還要按漏稅額裁處罰鍰294萬餘元。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營利事業借用負責人或員工銀行帳戶隱匿銷貨收入,經查獲補稅並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近日查獲從事金屬裁剪及金屬線製品製造商A公司,96及97年將銷貨款項存入負責人甲君及員工銀行帳戶,漏未申報營業收入3,742萬餘元,經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467萬餘元,並裁處罰鍰294萬餘元。

該局表示A公司負責人甲君銀行帳戶於96及97年間有頻繁支票款項存入,經該局函詢支票開立者,均聲稱係支付向A公司購買金屬線之貨款,惟未取得該公司開立之銷貨發票。A公司表示96及97年間鋼鐵價格大漲,相關行業多採取高存貨量之政策,該公司因接獲大量客戶訂單,96年申報營業收入達5億4千萬餘元,97年度更高達7億4千萬餘元,較往年申報數為高;又該公司於該期間會計人事異動,以致帳證記載有所疏漏,未將暫時存入負責人甲君及員工銀行帳戶之銷貨款項列入申報。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誠實申報繳稅,如被查獲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情事漏報銷貨收入者,將依法補稅處罰。該局並提醒營業人如有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法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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