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98年6月11日通過「幼稚教育法第八條」之修正案;修正後規定,幼稚園每班設教師兩人,均設定為導師(除班級人數在15人以下者僅其中1人為導師)。

幼稚教育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

第 1 條 幼稚教育以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為宗旨。

第 2 條 本法所稱幼稚教育,係指四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在幼稚園所受之教 育。

第 3 條 幼稚教育之實施,應以健康教育、生活教育及倫理教育為主,並與家庭教 育密切配合,達成左列目標: 一、維護兒童身心健康。 二、養成兒童良好習慣。 三、充實兒童生活經驗。 四、增進兒童倫理觀念。 五、培養兒童合群習性。 幼稚教育之課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第 4 條 幼稚園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設立或由師資培育機構及公立國民小學附 設者為公立;其餘為私立。

第 5 條 幼稚園之設立應符合左列標準: 一、園址適當且確保安全。 二、園長及教師符合規定資格。 三、私立者應寬籌基金,其資產及經費來源,足供設園及發展之需要。 四、園舍、面積、保健、衛生、遊戲、工作、教學等設備符合幼稚園設備 標準;其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第 6 條 公立幼稚園由師資培育機構附設者,應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私立幼稚園應由設立機關、團體或創辦人擬具設園計劃載明左列事項,報 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籌設之: 一、擬設幼稚園之名稱。 二、擬設幼稚園之園址、面積、園舍圖。 三、擬設立班級。 四、經費來源。 五、擬設幼稚園所需經費概算。 六、創辦人姓名、住址及履歷;經捐資人推薦者其證明文件。 私立幼稚園籌設完竣,應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經核准後始 得開辦招生。 私立幼稚園如不對外募捐經費,且未超過五班者,得不設董事會或辦理財 團法人登記。但均應指定負責人,並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設董事會者,其章程由創辦人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第 6- 1 條 私立幼稚園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籌設完竣後,由設立機關、團體或創辦人 檢具左列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立案: 一、園則:包括兒童之人數、班級數、兒童入園出園之手續及免費名額等 。 二、設園園址、園舍所有權證明或租用或借用三年以上經公證之契約。 三、園舍平面圖及設備一覽表。 四、財產目錄。 五、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其屬財團法人者,以法人名義專戶儲存;非屬財 團法人者,應以負責人,並列幼稚園名義專戶儲存。 六、園長及教職員名冊。

第 6- 2 條 私立幼稚園依第六條第四項之規定設董事會者,其董事會應依左列各款辦 理: 一、董事名額五人至十一人,並互推一人為董事長。 二、第一任董事,除由創辦人擔任外,其餘由創辦人遴選適當人員充任, 並召開董事會成立會議,推選董事長。 三、董事會成立後三十日內,應檢同左列文件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 (一) 董事會組織章程。 (二) 董事名冊。 (三) 董事受聘同意書。 (四) 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四、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董事會組織章程之制訂及修訂。 (二) 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 園長之選聘及解聘。 (四) 園務發展計畫及報告之審核。 (五) 基金之保管及運用。 (六) 經費之籌措。 (七) 預算、決算之審核。 (八) 財務之監督。 五、董事會每學期應開常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董事會由董事 長召集,並為主席。

第 6- 3 條 私立幼稚園園址遷移,應先由董事會或負責人開具左列文件、資料,報請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辦理: 一、擬遷往之園址、面積及園舍平面圖。 二、園舍及設備一覽表。 三、園址及園舍所有權證明或租用或借用三年以上經公證之契約。

第 7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幼稚園之董事或負責人: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曾任公務人員受撤職或休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尚未屆滿者 。 六、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七、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第 8 條 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其中一人為導師。其導師費 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商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不受第十三條第 一項相關規定之限制。、 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9 條 幼稚園置園長一人,綜理園務,專任,得擔任本園教學。但學校、機關、 團體附設之幼稚園園長,得由各該單位遴選合格人員兼任。

第 10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設立之幼稚園,其園長由各該政府派任。 師資培育機構附設之幼稚園,其園長由該機構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報請 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公立國民小學附設之幼稚園,其園長由校長遴選合格人員報請該管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派任。 私立幼稚園,其園長由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聘任;未設董事會者,由設立 機構、團體或創辦人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均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備。

第 11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設立之幼稚園,其教師由各該政府派任。 師資培育機構附設之幼稚園,其教師由校長遴選合格人員聘任。 公立國民小學附設之幼稚園,其教師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遴選合格人員 派任。 私立幼稚園,其教師由園長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備。

第 12 條 幼稚園園長、教師以由幼稚師資培育機構畢業者擔任為原則。但合於左列 規定之一者,亦得擔任: 一、專科以上學校有關系、科畢業者。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三、本法施行前,已依規定取得幼稚園園長、教師資格者。 幼稚園園長、教師之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13 條 公立幼稚園園長、教師、職員之待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比照 公立國民小學教師、職員之規定辦理。 公立幼稚園園長、教職員之成績考核,比照公立國民小學校長、教職員之 規定辦理。 私立幼稚園園長、教師、職員之待遇、退休、撫卹及福利等,由各私立幼 稚園參照有關法令訂定章則,籌措專款辦理,並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備查。 私立幼稚園辦妥財團法人登記者,其園長、教師、職員之保險,準用私立 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 14 條 私立幼稚園辦理成績卓著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獎勵;其辦法由教 育部定之。

第 15 條 私人或團體對公立幼稚園或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之捐贈,除依 法予以獎勵外,並得依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免稅。

第 16 條 公立幼稚園或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進口專供教學使用之圖書 及用品,經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證明,得依關稅法之規定,申請免稅 進口。

第 17 條 公私立幼稚園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須經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

第 17- 1 條 幼稚園應辦理兒童平安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 、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定之。

第 18 條 幼稚園兒童上、下學應實施導護,確保交通安全;其由幼稚園備車接送者 ,車輛應經交通監理單位檢定合格,嚴格限定乘車人數,並派員隨車照護 。

第 19 條 私立幼稚園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者,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視其情節 ,分別為左列之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減少招生人數。 四、停止招生。

第 20 條 私立幼稚園有前條規定之情事,其情節重大或經依前條規定處分後仍不改 善者,得撤銷其立案並命停辦或依法解散之。

第 20- 1 條 私立幼稚園之停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依前條規定勒令停辦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派員監督其董事會或負 責人清理結束事務。 二、私立幼稚園自請停辦者,應由董事會或負責人申敘停辦理由,報請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辦理。

第 21 條 幼稚園負責人、園長、教師或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視其情節,予以申誠或記過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解除其職務;如觸犯 刑法應移送法院依法處理: 一、虐待兒童摧殘其身心健康者。 二、供應兒童有礙身心之讀物 (包括電影、照片或其他視聽資料及器材) 者。 三、供給不衛生之飲料或食物,經衛生機關查明有案者。 四、供應不安全之遊戲器材,經視導人員查明屬實者。 五、不按課程標準實施教學,致嚴重影響兒童身心者。 六、不遵守第十八條規定者。 七、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者。 幼稚園園長、教師或職員因有前項情事之一而受處分者,其負責人處一千 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 22 條 私立幼稚園未經核准立案,擅自招生,或受停止招生、停辦或解散之處分 而仍招生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當地政府取締。其負責人處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22- 1 條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之罰鍰,在直轄市由該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 市政府;在縣 (市) 由縣 (市) 政府處罰,並限期繳納。

第 23 條 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所處之罰鍰,逾期不繳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第 23- 1 條 私立學校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 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 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私立幼稚園準用之。

第 24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 25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民國 91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細則依「幼稚教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實施幼稚教育之機構為幼稚園。

第 3 條 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設立之幼稚園,其名稱應冠以所在地地名。公立 國民小學附設之幼稚園,其名稱應冠以該國民小學之校名。由師資培育機 構附設之實驗幼稚園,其名稱應冠以該機構之名稱。 私立幼稚園之名稱,比照前項之規定辦理。 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之幼稚園,不得以同名同音命名。

第 4 條 幼稚園之教學應依幼稚教育課程標準辦理,如有實施特殊教育之必要時, 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設置特殊教育班級。

第 5 條 (刪除)

第 6 條 (刪除)

第 7 條 (刪除)

第 8 條 幼稚園園舍以平房或樓房之地面層為限。但不敷使用時,在不影響兒童安 全原則下,得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依序利用同址第二層、第三層 房屋。

第 9 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所為之捐贈,應由接受捐贈之幼稚園開具捐贈之項目與數 額連同捐贈證明文件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核屬實後,依規定報請獎勵 。

第 10 條 (刪除)

第 11 條 (刪除)

第 12 條 (刪除)

第 13 條 (刪除)

第 14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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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98年6月11日通過「幼稚教育法第八條」之修正案;修正後規定,幼稚園每班設教師兩人,均設定為導師(除班級人數在15人以下者僅其中1人為導師)。

幼稚教育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

第 1 條 幼稚教育以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為宗旨。

第 2 條 本法所稱幼稚教育,係指四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在幼稚園所受之教 育。

第 3 條 幼稚教育之實施,應以健康教育、生活教育及倫理教育為主,並與家庭教 育密切配合,達成左列目標: 一、維護兒童身心健康。 二、養成兒童良好習慣。 三、充實兒童生活經驗。 四、增進兒童倫理觀念。 五、培養兒童合群習性。 幼稚教育之課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第 4 條 幼稚園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設立或由師資培育機構及公立國民小學附 設者為公立;其餘為私立。

第 5 條 幼稚園之設立應符合左列標準: 一、園址適當且確保安全。 二、園長及教師符合規定資格。 三、私立者應寬籌基金,其資產及經費來源,足供設園及發展之需要。 四、園舍、面積、保健、衛生、遊戲、工作、教學等設備符合幼稚園設備 標準;其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第 6 條 公立幼稚園由師資培育機構附設者,應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私立幼稚園應由設立機關、團體或創辦人擬具設園計劃載明左列事項,報 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籌設之: 一、擬設幼稚園之名稱。 二、擬設幼稚園之園址、面積、園舍圖。 三、擬設立班級。 四、經費來源。 五、擬設幼稚園所需經費概算。 六、創辦人姓名、住址及履歷;經捐資人推薦者其證明文件。 私立幼稚園籌設完竣,應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經核准後始 得開辦招生。 私立幼稚園如不對外募捐經費,且未超過五班者,得不設董事會或辦理財 團法人登記。但均應指定負責人,並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設董事會者,其章程由創辦人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第 6- 1 條 私立幼稚園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籌設完竣後,由設立機關、團體或創辦人 檢具左列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立案: 一、園則:包括兒童之人數、班級數、兒童入園出園之手續及免費名額等 。 二、設園園址、園舍所有權證明或租用或借用三年以上經公證之契約。 三、園舍平面圖及設備一覽表。 四、財產目錄。 五、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其屬財團法人者,以法人名義專戶儲存;非屬財 團法人者,應以負責人,並列幼稚園名義專戶儲存。 六、園長及教職員名冊。

第 6- 2 條 私立幼稚園依第六條第四項之規定設董事會者,其董事會應依左列各款辦 理: 一、董事名額五人至十一人,並互推一人為董事長。 二、第一任董事,除由創辦人擔任外,其餘由創辦人遴選適當人員充任, 並召開董事會成立會議,推選董事長。 三、董事會成立後三十日內,應檢同左列文件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 (一) 董事會組織章程。 (二) 董事名冊。 (三) 董事受聘同意書。 (四) 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四、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董事會組織章程之制訂及修訂。 (二) 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 園長之選聘及解聘。 (四) 園務發展計畫及報告之審核。 (五) 基金之保管及運用。 (六) 經費之籌措。 (七) 預算、決算之審核。 (八) 財務之監督。 五、董事會每學期應開常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董事會由董事 長召集,並為主席。

第 6- 3 條 私立幼稚園園址遷移,應先由董事會或負責人開具左列文件、資料,報請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辦理: 一、擬遷往之園址、面積及園舍平面圖。 二、園舍及設備一覽表。 三、園址及園舍所有權證明或租用或借用三年以上經公證之契約。

第 7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幼稚園之董事或負責人: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曾任公務人員受撤職或休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尚未屆滿者 。 六、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七、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第 8 條 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其中一人為導師。其導師費 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商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不受第十三條第 一項相關規定之限制。、 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9 條 幼稚園置園長一人,綜理園務,專任,得擔任本園教學。但學校、機關、 團體附設之幼稚園園長,得由各該單位遴選合格人員兼任。

第 10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設立之幼稚園,其園長由各該政府派任。 師資培育機構附設之幼稚園,其園長由該機構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報請 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公立國民小學附設之幼稚園,其園長由校長遴選合格人員報請該管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派任。 私立幼稚園,其園長由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聘任;未設董事會者,由設立 機構、團體或創辦人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均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備。

第 11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設立之幼稚園,其教師由各該政府派任。 師資培育機構附設之幼稚園,其教師由校長遴選合格人員聘任。 公立國民小學附設之幼稚園,其教師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遴選合格人員 派任。 私立幼稚園,其教師由園長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備。

第 12 條 幼稚園園長、教師以由幼稚師資培育機構畢業者擔任為原則。但合於左列 規定之一者,亦得擔任: 一、專科以上學校有關系、科畢業者。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三、本法施行前,已依規定取得幼稚園園長、教師資格者。 幼稚園園長、教師之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13 條 公立幼稚園園長、教師、職員之待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比照 公立國民小學教師、職員之規定辦理。 公立幼稚園園長、教職員之成績考核,比照公立國民小學校長、教職員之 規定辦理。 私立幼稚園園長、教師、職員之待遇、退休、撫卹及福利等,由各私立幼 稚園參照有關法令訂定章則,籌措專款辦理,並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備查。 私立幼稚園辦妥財團法人登記者,其園長、教師、職員之保險,準用私立 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 14 條 私立幼稚園辦理成績卓著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獎勵;其辦法由教 育部定之。

第 15 條 私人或團體對公立幼稚園或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之捐贈,除依 法予以獎勵外,並得依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免稅。

第 16 條 公立幼稚園或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進口專供教學使用之圖書 及用品,經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證明,得依關稅法之規定,申請免稅 進口。

第 17 條 公私立幼稚園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須經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

第 17- 1 條 幼稚園應辦理兒童平安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 、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定之。

第 18 條 幼稚園兒童上、下學應實施導護,確保交通安全;其由幼稚園備車接送者 ,車輛應經交通監理單位檢定合格,嚴格限定乘車人數,並派員隨車照護 。

第 19 條 私立幼稚園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者,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視其情節 ,分別為左列之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減少招生人數。 四、停止招生。

第 20 條 私立幼稚園有前條規定之情事,其情節重大或經依前條規定處分後仍不改 善者,得撤銷其立案並命停辦或依法解散之。

第 20- 1 條 私立幼稚園之停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依前條規定勒令停辦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派員監督其董事會或負 責人清理結束事務。 二、私立幼稚園自請停辦者,應由董事會或負責人申敘停辦理由,報請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辦理。

第 21 條 幼稚園負責人、園長、教師或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視其情節,予以申誠或記過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解除其職務;如觸犯 刑法應移送法院依法處理: 一、虐待兒童摧殘其身心健康者。 二、供應兒童有礙身心之讀物 (包括電影、照片或其他視聽資料及器材) 者。 三、供給不衛生之飲料或食物,經衛生機關查明有案者。 四、供應不安全之遊戲器材,經視導人員查明屬實者。 五、不按課程標準實施教學,致嚴重影響兒童身心者。 六、不遵守第十八條規定者。 七、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者。 幼稚園園長、教師或職員因有前項情事之一而受處分者,其負責人處一千 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 22 條 私立幼稚園未經核准立案,擅自招生,或受停止招生、停辦或解散之處分 而仍招生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當地政府取締。其負責人處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22- 1 條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之罰鍰,在直轄市由該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 市政府;在縣 (市) 由縣 (市) 政府處罰,並限期繳納。

第 23 條 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所處之罰鍰,逾期不繳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第 23- 1 條 私立學校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 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 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私立幼稚園準用之。

第 24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 25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民國 91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細則依「幼稚教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實施幼稚教育之機構為幼稚園。

第 3 條 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設立之幼稚園,其名稱應冠以所在地地名。公立 國民小學附設之幼稚園,其名稱應冠以該國民小學之校名。由師資培育機 構附設之實驗幼稚園,其名稱應冠以該機構之名稱。 私立幼稚園之名稱,比照前項之規定辦理。 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之幼稚園,不得以同名同音命名。

第 4 條 幼稚園之教學應依幼稚教育課程標準辦理,如有實施特殊教育之必要時, 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設置特殊教育班級。

第 5 條 (刪除)

第 6 條 (刪除)

第 7 條 (刪除)

第 8 條 幼稚園園舍以平房或樓房之地面層為限。但不敷使用時,在不影響兒童安 全原則下,得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依序利用同址第二層、第三層 房屋。

第 9 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所為之捐贈,應由接受捐贈之幼稚園開具捐贈之項目與數 額連同捐贈證明文件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核屬實後,依規定報請獎勵 。

第 10 條 (刪除)

第 11 條 (刪除)

第 12 條 (刪除)

第 13 條 (刪除)

第 14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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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份熱門加盟餐飲業創業前景統計表圖

統計資料來源 :到阿甘創業加盟站上參與各行業討論區問卷調查者
統計方式 :
每月10日採百分比計算統計,下次更新發布日期98/7/10
統計目的 : 盼藉由收集創業加盟行業統計資料,讓創業及加盟者,有所依據判斷各行業趨勢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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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力看好熱門行業統計表                    單位:百分比

  98/1 98/2 98/3 98/4 98/5 98/6 97/6 97/7 96/7 97/8 97/9

97/10

97/11

97/12
咖啡 72.6 72.6 72.6 72.6 72.7 72.7 72.7 72.7 72.9 72.9 72.7 72.7 72.7 72.6
西餐 68.8 68.8 68.9 69.2 69.3 69.3 68.6 68.7 67.7 68.5 68.6 68.6 68.6 68.6
早餐 74.3 74.3 74.2 74.2 74.2 74.1 74.5 74.4 74.6 74.4 74.3 74.3 74.3 74.3
飲料 78.9 78.9 78.9 78.9 78.9 79 78.9 78.9 79.2 78.9 78.9 78.9 78.9 78.9
小吃 79 79 79 79 79 79.1 78.8 78.8 78.6 78.8 78.8 78.9 78.9 78.9
攤車 78.2 78.2 78.2 78.3 78.5 78.6 78.3 78.3 78.2 78.3 78.3 78.3 78.3 78.2
中餐 72.6 72.6 72.6 72.7 72.4 72.3 72.3 72.2 71.3 72.2 72.2 72.4 72.6 72.5
行動 75.1 75.1 75.4 75.8 75.8 76 74.7 74.8 74.2 74.8 74.9 74.9 74.9 74.9
火鍋 73.5 73.5 73.2 73.2 73.3 73.1 73.5 73.4 73.6 73.5 73.4 73.7 73.7 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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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力不看好行業統計表                    單位:百分比

  98/1 98/2 98/3 98/4 98/5 98/6 97/6 97/7 97/8 97/9 97/10 97/11 97/12
咖啡 12.2 12.2 12.2 12.2 12.2 12.2 12 12.1 12.1 12.1 12.1 12.2 12.2
西餐 12.6 12.6 12.6 12.5 12.4 12.3 12.8 13.4 12.8 12.8 12.8 12.8 12.7
早餐 11.7 11.7 11.8 11.8 11.8 11.7 11.5 11.5 11.6 11.7 11.7 11.7 11.8
飲料 8.3 8.3 8.4 8.4 8.4 8.3 8.3 8.2 8.3 8.3 8.3 8.4 8.4
小吃 6.8 6.8 6.8 6.7 6.7 6.6 6.9 7.2 6.8 6.9 6.8 6.8 6.8
攤車 8.4 8.3 8.2 8.2 8.1 8.1 8.5 8.6 8.4 8.4 8.4 8.4 8.4
中餐 9.9 9.8 9.9 9.9 9.8 9.7 9.8 10.7 9.9 10 9.9 9.8 9.7
行動 12.5 12.4 12.2 12.1 12 11.9 12.8 13.2 12.7 12.6 12.6 12.6 12.6
火鍋 11.5 11.6 11.7 11.7 11.6 11.9 11.5 11.8 11.5 11.5 11.4 11.5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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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份熱門加盟餐飲業創業前景統計表圖

統計資料來源 :到阿甘創業加盟站上參與各行業討論區問卷調查者
統計方式 :
每月10日採百分比計算統計,下次更新發布日期98/7/10
統計目的 : 盼藉由收集創業加盟行業統計資料,讓創業及加盟者,有所依據判斷各行業趨勢走向
.

潛力看好熱門行業統計表                    單位:百分比

  98/1 98/2 98/3 98/4 98/5 98/6 97/6 97/7 96/7 97/8 97/9

9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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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 72.6 72.6 72.6 72.6 72.7 72.7 72.7 72.7 72.9 72.9 72.7 72.7 72.7 72.6
西餐 68.8 68.8 68.9 69.2 69.3 69.3 68.6 68.7 67.7 68.5 68.6 68.6 68.6 68.6
早餐 74.3 74.3 74.2 74.2 74.2 74.1 74.5 74.4 74.6 74.4 74.3 74.3 74.3 74.3
飲料 78.9 78.9 78.9 78.9 78.9 79 78.9 78.9 79.2 78.9 78.9 78.9 78.9 78.9
小吃 79 79 79 79 79 79.1 78.8 78.8 78.6 78.8 78.8 78.9 78.9 78.9
攤車 78.2 78.2 78.2 78.3 78.5 78.6 78.3 78.3 78.2 78.3 78.3 78.3 78.3 78.2
中餐 72.6 72.6 72.6 72.7 72.4 72.3 72.3 72.2 71.3 72.2 72.2 72.4 72.6 72.5
行動 75.1 75.1 75.4 75.8 75.8 76 74.7 74.8 74.2 74.8 74.9 74.9 74.9 74.9
火鍋 73.5 73.5 73.2 73.2 73.3 73.1 73.5 73.4 73.6 73.5 73.4 73.7 73.7 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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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力不看好行業統計表                    單位:百分比

  98/1 98/2 98/3 98/4 98/5 98/6 97/6 97/7 97/8 97/9 97/10 97/11 97/12
咖啡 12.2 12.2 12.2 12.2 12.2 12.2 12 12.1 12.1 12.1 12.1 12.2 12.2
西餐 12.6 12.6 12.6 12.5 12.4 12.3 12.8 13.4 12.8 12.8 12.8 12.8 12.7
早餐 11.7 11.7 11.8 11.8 11.8 11.7 11.5 11.5 11.6 11.7 11.7 11.7 11.8
飲料 8.3 8.3 8.4 8.4 8.4 8.3 8.3 8.2 8.3 8.3 8.3 8.4 8.4
小吃 6.8 6.8 6.8 6.7 6.7 6.6 6.9 7.2 6.8 6.9 6.8 6.8 6.8
攤車 8.4 8.3 8.2 8.2 8.1 8.1 8.5 8.6 8.4 8.4 8.4 8.4 8.4
中餐 9.9 9.8 9.9 9.9 9.8 9.7 9.8 10.7 9.9 10 9.9 9.8 9.7
行動 12.5 12.4 12.2 12.1 12 11.9 12.8 13.2 12.7 12.6 12.6 12.6 12.6
火鍋 11.5 11.6 11.7 11.7 11.6 11.9 11.5 11.8 11.5 11.5 11.4 11.5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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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友社內,有一位年青人對這輔導員說:「每次我帶回家的女友,我母親都不喜歡。我該怎麼辦?」

輔導員開口說:「這個好辦!」,「你只要找一個各方面像你母親的就可以了。」

年青人說:「我試過了,我媽是沒問題,但我父親很討厭堅決反對像我媽那一型的。」

更多 開店經營店家趣聞軼事
阿甘創業加盟網>娛樂/百貨市集or 補教市集 or 網路開店市集 or 餐飲開店市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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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友社內,有一位年青人對這輔導員說:「每次我帶回家的女友,我母親都不喜歡。我該怎麼辦?」

輔導員開口說:「這個好辦!」,「你只要找一個各方面像你母親的就可以了。」

年青人說:「我試過了,我媽是沒問題,但我父親很討厭堅決反對像我媽那一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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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及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19及24條之規定,在98年6月6日發布重大消費警訊,首開先例,發布重大消費警訊首度列出「黑名單」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且呼籲消費者拒買消費。

列入「黑名單」開店商家業者行為有:

網路販賣業者,以團購銷售為由,未達一定數量不出貨,消費者提出民事訴訟,業者敗訴仍不願處理。

服飾業有業者以廠商仍在國外採購為由,藉故拖延交貨日期,有消費者苦等半年,請求退費還遭刁難。

美容業者,利用民眾裸身接受按摩服務時強迫推銷,客人買美容課程,或是消費者若想終止美容契約,還要被收高過定型化契約的手續費。

補教業學生報名後一律不退費,或是惡意中斷教學狀況,或請沒有相關學經歷的老師來授課。

這些被台北市消保官公佈列名的「黑名單」廠商,被消費申訴案件有的多達20件以上,不僅被消費申訴次數數量多,且經消保官現場查核,並給予陳述機會,然「黑名單」上的廠商不願回應處理,有的連司法程序仍然不理不睬。,然依法,被列入「黑名單」開店商家業者,廠商若持續不改善,依法可連續處罰3萬至30萬元的罰款,,且可對不同的行為做不同的限期改正處罰。

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

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
前項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
二、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三、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無損害之虞。
四、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
五、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

消費者保護法第37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除為前條之處置外,應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更多創業開店諮詢  or 創業開店經營探討 > 加盟創業應知法令or 供貨廠商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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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及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19及24條之規定,在98年6月6日發布重大消費警訊,首開先例,發布重大消費警訊首度列出「黑名單」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且呼籲消費者拒買消費。

列入「黑名單」開店商家業者行為有:

網路販賣業者,以團購銷售為由,未達一定數量不出貨,消費者提出民事訴訟,業者敗訴仍不願處理。

服飾業有業者以廠商仍在國外採購為由,藉故拖延交貨日期,有消費者苦等半年,請求退費還遭刁難。

美容業者,利用民眾裸身接受按摩服務時強迫推銷,客人買美容課程,或是消費者若想終止美容契約,還要被收高過定型化契約的手續費。

補教業學生報名後一律不退費,或是惡意中斷教學狀況,或請沒有相關學經歷的老師來授課。

這些被台北市消保官公佈列名的「黑名單」廠商,被消費申訴案件有的多達20件以上,不僅被消費申訴次數數量多,且經消保官現場查核,並給予陳述機會,然「黑名單」上的廠商不願回應處理,有的連司法程序仍然不理不睬。,然依法,被列入「黑名單」開店商家業者,廠商若持續不改善,依法可連續處罰3萬至30萬元的罰款,,且可對不同的行為做不同的限期改正處罰。

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

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
前項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
二、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三、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無損害之虞。
四、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
五、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

消費者保護法第37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除為前條之處置外,應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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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開過店或經營過公司的人都有一體驗,明明覺得自己已經在拼命賺錢,也有夠節省成本了,為何到月底結算下來,帳戶頭裡卻總是存不了多少錢?或是當你每期繳費付帳單時,才懊悔為何花錢如流水,為何不在一開始就先了解錢是怎麼花出去的,是否還有可節省營運成本的空間。


要力行「節流」,避免連不該省的也省的情形產生,「記帳」是最有效的方法,因為記帳可幫助你控管收入和支出的金額(往往第一個月你就會發覺成本支出,往往比你所想像的還多很多),這有助於你在經營方面避免無謂的亂花錢。另還幫助你檢視出什麼是「必要支出」和「非必要支出」,助你力行「當用則用、當省則省」,調整收入及支出的平衡關係。改善降低非必要的花費項目,日積月累下,就會有愈來愈多的餘錢在你的存簿內,才不致產生明明賺很多,為何就是看不到錢的疑惑。

其實記帳這個看似麻煩瑣碎的事,能幫助你清楚明白金錢的流向,確切地掌握支出和收入,藉由記帳有效檢視店內支出,絕對是達成節省營運成本的第一步驟也是最實用的好方法。

更多 開店創業經營管理探討 簡單記帳了解營運狀況 or 虧損與收店?? 
      or 創業加盟經驗談>
  有效降低經營成本而不影響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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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開過店或經營過公司的人都有一體驗,明明覺得自己已經在拼命賺錢,也有夠節省成本了,為何到月底結算下來,帳戶頭裡卻總是存不了多少錢?或是當你每期繳費付帳單時,才懊悔為何花錢如流水,為何不在一開始就先了解錢是怎麼花出去的,是否還有可節省營運成本的空間。


要力行「節流」,避免連不該省的也省的情形產生,「記帳」是最有效的方法,因為記帳可幫助你控管收入和支出的金額(往往第一個月你就會發覺成本支出,往往比你所想像的還多很多),這有助於你在經營方面避免無謂的亂花錢。另還幫助你檢視出什麼是「必要支出」和「非必要支出」,助你力行「當用則用、當省則省」,調整收入及支出的平衡關係。改善降低非必要的花費項目,日積月累下,就會有愈來愈多的餘錢在你的存簿內,才不致產生明明賺很多,為何就是看不到錢的疑惑。

其實記帳這個看似麻煩瑣碎的事,能幫助你清楚明白金錢的流向,確切地掌握支出和收入,藉由記帳有效檢視店內支出,絕對是達成節省營運成本的第一步驟也是最實用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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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份熱門加盟娛樂零售百貨業創業前景統計表圖

統計資料來源 :到阿甘創業加盟站上參與各行業討論區問卷調查者
統計方式 :
每月10日採百分比計算統計,下次更新發布日期98/7/10
統計目的 : 盼藉由收集創業加盟行業統計資料,讓創業及加盟者,有所依據判斷各行業趨勢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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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力看好熱門行業統計表                    單位: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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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咖 41.1 41.3 41.3 41.3 41.3 41.3 40.9 41.1 41.1 41.2 41.3 41.4 41.3
生活 55.3 55.2 55 55 54.9 55.1 54.8 55 55.2 55.3 55.2 55.3 55.2
便利 47.2 47.2 47.3 47.4 47.5 47.6 46.8 46.8 46.9 47 46.9 47 47.1
網路 74.8 74.8 74.9 75 75.2 75.1 75.1 75.1 75.1 75.1 75.1 75 75
漫畫 32.3 32.3 32.2 32.2 32.2 32.3 32.2 32.2 32.2 32.2 32.2 32.2 32.3
個性 74.5 74.5 74.7 74.7 74.7 74.7 74.6 74.6 74.6 74.5 74.5 74.6 74.6
服飾 66.2 66.2 66 65.9 66 66.1 66.2 66.3 66.3 66.2 66.1 66.1 66.2
美容 68 68.1 68.1 68.2 68.3 68.3 68 68 68 67.9 67.9 67.9 68
寵物 68.8 69 69.2 69.3 69.4 69.5 68.6 68.8 68.9 68.9 69 68.9 68.9
休閒 68.6 68.6 68.7 68.7 68.9 68.9 68.6 68.7 68.6 68.5 68.5 68.6 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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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力不看好行業統計表                    單位:百分比

  98/1 98/2 98/3 98/4 98/5 98/6 97/6 97/7 97/8 97/9 97/10 97/11 97/12
網咖 41.5 41.4 41.6 41.5 41.5 41.5 41.8 41.7 41.6 41.5 41.5 41.3 41.3
生活 20.3 20.4 20.4 20.5 20.6 20.6 20.8 20.5 20.4 20.4 20.4 20.4 20.3
便利 37.4 37.3 37.1 37.2 37.1 37 37.8 38 37.7 37.6 37.7 37.5 37.5
網路 11.9 11.9 11.8 11.7 11.7 11.6 12 12.4 12 11.9 12 11.9 11.9
漫畫 53 53 52.9 52.9 52.9 52.8 53.3 53.7 53.3 53.2 53.2 53 53
個性 7.1 7.2 7.1 7.1 7.1 7.2 7.3 7.6 7.2 7.2 7.2 7.2 7.2
服飾 13.8 13.8 13.9 14 13.9 13.8 13.7 13.8 13.7 13.8 13.9 13.9 11.5
美容 25.2 25.1 25.1 25 24.9 24.9 25.4 25.9 25.3 25.4 25.3 25.3 25.2
寵物 23 22.9 22.8 22.6 22.5 22.3 23.7 25.7 23.5 23.4 23.1 23.1 23.1
休閒 24.3 24.2 24.2 24.1 24 23.9 24.7 25.6 24.4 24.4 24.3 24.3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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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份熱門加盟娛樂零售百貨業創業前景統計表圖

統計資料來源 :到阿甘創業加盟站上參與各行業討論區問卷調查者
統計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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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目的 : 盼藉由收集創業加盟行業統計資料,讓創業及加盟者,有所依據判斷各行業趨勢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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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力看好熱門行業統計表                    單位:百分比

  98/1 98/2 98/3 98/4 98/5 98/6 97/6 97/7 97/8 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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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咖 41.1 41.3 41.3 41.3 41.3 41.3 40.9 41.1 41.1 41.2 41.3 41.4 41.3
生活 55.3 55.2 55 55 54.9 55.1 54.8 55 55.2 55.3 55.2 55.3 55.2
便利 47.2 47.2 47.3 47.4 47.5 47.6 46.8 46.8 46.9 47 46.9 47 47.1
網路 74.8 74.8 74.9 75 75.2 75.1 75.1 75.1 75.1 75.1 75.1 75 75
漫畫 32.3 32.3 32.2 32.2 32.2 32.3 32.2 32.2 32.2 32.2 32.2 32.2 32.3
個性 74.5 74.5 74.7 74.7 74.7 74.7 74.6 74.6 74.6 74.5 74.5 74.6 74.6
服飾 66.2 66.2 66 65.9 66 66.1 66.2 66.3 66.3 66.2 66.1 66.1 66.2
美容 68 68.1 68.1 68.2 68.3 68.3 68 68 68 67.9 67.9 67.9 68
寵物 68.8 69 69.2 69.3 69.4 69.5 68.6 68.8 68.9 68.9 69 68.9 68.9
休閒 68.6 68.6 68.7 68.7 68.9 68.9 68.6 68.7 68.6 68.5 68.5 68.6 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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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力不看好行業統計表                    單位:百分比

  98/1 98/2 98/3 98/4 98/5 98/6 97/6 97/7 97/8 97/9 97/10 97/11 97/12
網咖 41.5 41.4 41.6 41.5 41.5 41.5 41.8 41.7 41.6 41.5 41.5 41.3 41.3
生活 20.3 20.4 20.4 20.5 20.6 20.6 20.8 20.5 20.4 20.4 20.4 20.4 20.3
便利 37.4 37.3 37.1 37.2 37.1 37 37.8 38 37.7 37.6 37.7 37.5 37.5
網路 11.9 11.9 11.8 11.7 11.7 11.6 12 12.4 12 11.9 12 11.9 11.9
漫畫 53 53 52.9 52.9 52.9 52.8 53.3 53.7 53.3 53.2 53.2 53 53
個性 7.1 7.2 7.1 7.1 7.1 7.2 7.3 7.6 7.2 7.2 7.2 7.2 7.2
服飾 13.8 13.8 13.9 14 13.9 13.8 13.7 13.8 13.7 13.8 13.9 13.9 11.5
美容 25.2 25.1 25.1 25 24.9 24.9 25.4 25.9 25.3 25.4 25.3 25.3 25.2
寵物 23 22.9 22.8 22.6 22.5 22.3 23.7 25.7 23.5 23.4 23.1 23.1 23.1
休閒 24.3 24.2 24.2 24.1 24 23.9 24.7 25.6 24.4 24.4 24.3 24.3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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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抱怨道:老闆,你的鮮蝦麵怎麼都沒看到蝦子啊?

麵店老板說:廢話啊! 你吃太陽餅有吃到太陽嗎?

顧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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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缺乏資金或營運缺資金周轉,有些人就會想到便利快速的小額信貸借款管道,然小額信貸、現金卡、信用卡預借現金是屬高成本的短期融資工具,且都會有信用膨脹的風險,雖然金管會有規定,個人無擔保借款總額度,以個人總收入22倍為上限,也就是說個人月總收入如為5萬元、個人無擔保借款總額度上限不得超過110萬元。然店家營運遇上困境,一旦無法正常繳款付息時,就會陷入高循環利率,越欠越多的貸款漩渦中。

銀行絕不是慈善機構,為了營業賺錢,也會訂出各式各樣的名目費用,一般銀行常見收取小額信貸借款費用名目有高額手續費、延滯清償違約金。另外,如果借了信貸,就會排擠到信用卡刷卡消費額度,運用周轉前也要一併考慮清楚才行。如真要使用到小額信貸借款管道,民眾在運用高成本的短期融資工具周轉前,務必要問清楚,銀行方要收取名目費用有那些,且金額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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