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中之欠稅案件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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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抵達機場辦理出境手續,卻因積欠稅款遭限制出境。

公司欠稅就其所欠稅款,法院可依強制執行法第二二條第三項限制債務人(公司欠稅負責人)出境,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得由司法機關或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其實施辦法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或關稅,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在一百萬元以上,由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欠稅營業事業負責人出境。」

另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及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欠繳已確定之應納稅款及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如為強制執行中之欠稅案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仍可依法辦理限制住居,不受前揭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之限制,欠稅之個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切勿心存僥倖,雖未達上開限制出境金額門檻,仍會受限制出境處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欠稅個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於出國前宜先繳清欠稅,以免出境時受阻國門,敗興而歸。

相關法律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23條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
,不在此限。
應徵之稅捐,有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情事者,前項徵收期間,自各該變更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依第三十九條暫緩移送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第一項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
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自九十六年三月五日起逾十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
一、截至一百零一年三月四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
二、一百零一年三月四日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義務人確定者。
三、一百零一年三月四日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者。

強制執行法第22條
債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拘提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
二、顯有逃匿之虞者。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法官或書記官拒絕陳述者。
五、違反第二十條之規定,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命債務人提供擔保,無相當擔保者,管收之。其非經拘提到場者亦同。
第一項各款情形,必要時,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限制債務人住居於一定之地域,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前項限制住居,應通知債務人及有關機關。

稅捐稽徵法第24條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
稅捐稽徵機關未執行第一項或第二項前段規定者,財政部不得依第三項規定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
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
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
一、限制出境已逾前項所定期間者。
二、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三、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
四、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
五、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或關稅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前項欠繳稅款或罰鍰移送法院裁罰或強制執行者,由法院依職權或依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之聲請,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第一項所稱之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捐或關稅,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5條依本辦法限制出境者,有左列情形之一時,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應即依其限制出境程序,報請財政部或該管法院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解除其出境限制:
一 已繳清依本辦法限制出境時全部欠稅及罰鍰者。
二 經向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依法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三 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標準者。
四 依本辦法限制出境時之全部欠稅及罰鍰,已逾法定徵收期間者。
五 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
六 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開店商家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欠稅未繳遭限制出境,破壞出國旅遊好興致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民眾趁著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安排出國旅遊計畫,滿心歡喜的抵達機場辦理出境手續,卻因積欠稅款遭限制出境,破壞遊興。

該局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欠繳已確定之應納稅款及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因此,欠稅個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於出國前宜先繳清欠稅,以免出境時受阻國門,敗興而歸。
該局進一步提醒:如為強制執行中之欠稅案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仍可依法辦理限制住居,不受前揭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之限制,欠稅之個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切勿心存僥倖,雖未達上開限制出境金額門檻,仍會受限制出境處分。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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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期間逾5年經依法解除其欠稅仍應繳納

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因限制出境期間已逾5年而解除出境限制者,若原滯欠稅捐於徵收期屆滿前,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者,仍應負繳納義務,且行政執行分署於必要時,可採取限制住居、拘提或管收等措施。

欠繳應納稅捐之個人或營利事業經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該個人或其負責人出境後,稽徵機關依上揭法條規定主動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其限制出境者,如原滯欠稅捐未逾同法第23條規定之執行期間,稅捐徵收之期間合計最長可達15年,該欠稅並非可隨之一筆勾銷,如在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仍應負繳納義務。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公司為法人組織,如發生欠稅,雖認屬公司欠稅,由公司負責繳納;雖「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之規定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1 日廢止,如果公司有欠稅達限制出境 一百萬元以上標準,還是會予以限制出境,滯欠稅捐之納稅義務人切勿認為限制出境期間已超過5年,即可免除納稅義務,一經查獲有繳納欠稅之能力卻故意規避納稅義務者,行政執行分署仍可採取必要強制手段,以徵起欠稅。

 

公司經廢止負責人死亡欠稅繼承人會被限制出境

父親生前為公司負責人有欠稅但已被經濟部廢止登記,繼承人因此被限制出境?

依稅法規定,1人公司欠稅已達限制欠稅人出境之一百萬元以上標準,應限制其負責人出境時,但如負責人死亡,公司名下又無財產可供禁止處分,其繼承人不論有無繼承任何財產,只要未?棄繼承,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即為法定清算人將會因此被限制出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民法限定繼承規定係規範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如公司欠稅已達限制欠稅人出境之 一百萬元以上標準,即會因繼承而被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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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公司未指定清算人全體股東限制出境

股東因公司欠繳稅款一百萬元以上,而被限制出境,必須繳清該公司全部欠稅或提供與欠稅相當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

因為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七十九條「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因此有限公司之清算,公司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時,所以清算時沒有選出清算人,「有限公司」就是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而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是公司負責人。如果公司有欠稅達限制出境 一百萬元以上標準,就會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司為法人組織,如發生欠稅,雖認屬公司欠稅,由公司負責繳納;雖「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之規定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1 日廢止,如果公司有欠稅達限制出境 一百萬元以上標準,還是會予以限制出境,但如該清算人依公司法第八十一條係由法院選派之律師或會計師所擔任者,則不予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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