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稽徵機關對於各種可能逃漏稅行為,若民眾發現開店商家有具體違章漏稅且具備前揭內容資料者,歡迎提出檢舉。但民眾檢舉逃漏稅案件,應根據財政部已頒訂「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十三點 」及相關規定,如屬匿名檢舉且檢舉內容不具體者,稽徵機關可不予處理,

因此稽徵機關如接獲檢舉開店商家逃漏稅之案件,未提供開店商家具體證據或依據一般民眾均可取得之公開資訊檢舉時,經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提新事證,逾期無法提供者,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十六點得免議存查。

 

相關法律條文

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十三點  
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稽徵機關應注意查明下列事項,如有欠缺者,應通知檢舉人於文到十日內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即行簽報不予受理:   
(一)檢舉人姓名及住址。
(二)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三)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稽徵機關受理檢舉人至辦公處所以言詞檢舉之案件,應將檢舉之事實作成筆錄,經向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稽徵機關對其他查緝機關移送有關檢舉違章漏稅案件準用前二項規定。

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十四點   
檢舉違章漏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予處理。
(一)匿名或未具真實姓名、地址或經查明身分不實者。但已提供具體事證者,仍應予以調查。
(二)同一檢舉事由,經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仍一再檢舉者。
(三)非主管檢舉之稽徵機關,接獲檢舉人以同一檢舉事由分向各機關檢舉者。

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十五點   
受理之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附有違章證物者,應詳細清點、編號,並加蓋受理單位之騎縫章,如有不符者,應即通知檢舉人或移案機關補正。

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十六點   
檢舉書應詳予查核其是否具備第十三點所規定之事實,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不提供者,或認無調查必要者,得免議存查,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檢舉人:
(一)經調查不實者。
(二)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者。
(三)檢舉事由經稽徵機關或其他機關調查審理中或經他人檢舉在先者。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民眾檢舉逃漏稅應揭露明確事證!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各稽徵機關對於各種可能逃漏稅行為,平時即有一套例行性、持續性的查核程序。對於檢舉案件之查核,財政部已頒訂「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明定民眾檢舉逃漏稅案件,稽徵機關應先查明檢舉內容是否具備以下資料:「人」: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如為公司或商號,則必須敘明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事」:違章漏稅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金額、數量、期間均須明確詳實,切勿用抽象不具體之文字敘述。另相關漏稅地點、時間、物證等,倘確實掌握,亦請一併提出。

該局指出,依前揭作業要點規定,如屬匿名檢舉且檢舉內容不具體者,稽徵機關可不予處理,因此稽徵機關如接獲檢舉逃漏稅之案件,未提供具體證據或依據一般民眾均可取得之公開資訊檢舉時,經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提新事證,逾期無法提供者,得免議存查。

該局呼籲民眾,若發現有具體違章漏稅且具備前揭內容資料者,歡迎提出檢舉。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規定,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徵起罰鍰20%提撥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480萬元為限。惟切勿以不實、逕自網站轉載或蒐集報章雜誌、媒體等公開之資料提出檢舉,以免無法有效防杜逃漏,又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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