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衛生局為維護公共安全,101年上半年度聯合檢查查獲1家業者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於場所內提供菸灰缸,該局已依同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處1萬元罰鍰在案,而下半年度截至11月5日止,受檢業者皆符合菸害防制法相關規範。菸害防制法第15條已將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列為全面禁菸場所,除嚴禁於場所內吸菸外,更要求業者必須於場所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提供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依據國民健康局的成人吸菸行為電話調查發現,工作場所或辦公室完全沒有禁菸規定的比率似有逐年下降的趨勢(93年:39.6%、94年:36.3%、95年:36.2%);但然仍有近四成在室內工作的民眾表示在過去一星期在工作場所或辦公室會有人在面前吸菸,且有二成幾乎天天暴露於職場二手菸;另外,仍有三分之一的民眾表示在家中會吸到二手菸,其中半數幾乎天天吸到二手菸,家中的吸菸者主要是先生(95年:36.2%)、父親(31.8%);此外,有55.2%民眾表示會在公共場所遭受二手菸害,較常受二手菸暴露的公共場所,主要是在街上(30.6%)、餐廳(19.1%)、公共汽車與火車站(15.4%)、市場(11.5%)、公園(8.3%)等,超過半數二手菸暴露的場所發生在目前菸害防制法上未規範之公共場所。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依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嚴禁於室內場所內吸菸,且應於場所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提供與吸菸有關之器物,以免觸犯菸害防制法而受罰。

相關法律條文

立法院2007年6月15日修正菸害防制法,經總統府在2007年7月11日公布,於2009年1月11日施行。

依現行菸害防制法,民眾在禁菸處吸菸,要經「勸阻而拒不合作者」才會被開單罰款。然而在2009年1月11日後依菸害防制法修訂後條文只要屬室內場所,將不得吸菸,民眾若違法吸菸就可直接開罰  
菸害防制法(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第15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 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 之室內場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 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 ,不在此限。
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 梯廂內。
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 室內場所。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 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 、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 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款但書之室內吸菸室;其面積、設施及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菸害防制法(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第16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 之室外場所。
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
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第一項吸菸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吸菸區應有明顯之標示。二、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必經之 處。

菸害防制法(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第31條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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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聯合稽查菸害防制法為公安把關

臺北市衛生局表示,為維護公共安全,菸害防制法第15條已將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列為全面禁菸場所,除嚴禁於場所內吸菸外,更要求業者必須於場所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提供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衛生局101年上半年度聯合檢查查獲1家業者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於場所內提供菸灰缸,該局已依同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處1萬元罰鍰在案,而下半年度截至11月5日止,受檢業者皆符合菸害防制法相關規範。



以上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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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新制首日上路後禁菸場所共22不合格,以商場最多

 菸害防制法新制98年1月11日上路後,全國各地衛生局派員稽查餐飲、醫院、網咖業者,25縣市衛生局針對餐飲店、商場、旅館、室內工作場所、休閒娛樂等禁菸場所展開稽查取締,在菸害防制法新制實施首日,行政院衛生署公布0石0分到15時30分止的統計資料,全國禁菸場所共有22家不合格,其中以商場最多;販菸場所違規有4家。

根據各地縣市政府的稽查結果,北台灣基隆方面,即有大賣場被開罰;台中市1家大賣場的違反菸品單一品項只能展示最小販賣單位的規定,被開1萬元的罰單;彰化鹿港鎮1家便利商店,販賣菸品放置在玻璃櫃內,陳列方式違規,被開1萬元罰單;高雄鳳山市1家便利超商及1家檳榔攤違規,被開單告發;台東縣1家旅館在室內擺設菸灰缸,且菸灰缸上留有菸蒂,被開1萬元罰單。

根據菸害防制法新規定,吸菸者在禁菸場所吸菸罰2000元到1萬元。所有禁菸場所入口處及適當地點應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提供與吸菸有關的器物,違反的業者罰新台幣1到5萬元。另販菸場所違反展示規定也處1到5萬元罰款。

菸害防治法將於98年1月11日正式上路後,店門口沒張貼禁菸標誌,罰1萬到5萬元!

菸害防治法將於98年1月11日正式上路後,然根據97年12月一份調查有78%的開店營業業者知道即將施行菸害防治新法,50%開店營業業者知道要張貼禁菸標示,27%的開店營業業者知道,如果不張貼禁菸標誌要受罰。

菸害防治法正式上路後,若餐廳門口不貼禁菸標誌將受罰,或提供抽菸工具菸灰缸(店中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的規定,都違反菸害防治法罰金高達1萬到5萬元。

餐廳商家禁菸標誌哪裡有?禁菸貼紙與海報索取:請洽各縣市衛生局或上健康九九網http://health99.doh.gov.tw/,張貼在入口明顯處。另由於禁菸標誌格式,並未有硬性規定,業者可以自行設計樣式,只要能傳達出禁菸訊息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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