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名義逃漏特銷稅加重處罰
國稅局近來發現坊間有少數人將其持有未滿2年不動產,依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贈與符合自住條件免課特銷稅他人後,再藉由信託方式銷售規避特銷稅,若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特銷稅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在99年同時購入A、B兩戶預售屋,於101年7月與丙君簽訂A預售屋之銷售契約,惟未與建商換約,至102年3月完工交屋時仍由甲君取得A、B兩戶房地所有權,因A屋取得所有權登記後未滿2年出售,依規定應課徵特銷稅,甲君旋與丙君解除買賣契約,同年4月再將A屋贈與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自住排除課稅之女友乙君,為利於處理後續事宜及掌握資金,另與乙君簽訂信託契約,以甲君為受託人,乙君為受益人,並約定由受託人甲君管理、處分及保管處分所得價金,102年5月甲君再以受託人名義與丙君重新簽訂總價700萬元之買賣契約,經該局查獲發現,甲君原購入之預售屋若經辦妥所有權登記後未滿2年出售,依法應課徵特銷稅,遂藉由贈與符合排除課稅之女友及信託行為以規避特銷稅,惟依查得資料及資金流向,案關交易實屬甲君丙君間之買賣行為,乃依法予以補徵特銷稅並加處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利用他人名義銷售及利用他人名義以外之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將予以較重之處罰,開店商家營業人應依法誠實申報,以免觸法受罰,得不償失。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 新聞稿
利用他人名義銷售、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特銷稅者,將加重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藉由贈與及信託方式以他人名義銷售不動產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一經查獲,除補徵特銷稅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
該局說明,依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課徵特銷稅。惟該局近來發現坊間有少數人將其持有未滿2年之不動產,贈與符合自住條件免課特銷稅之他人後,再藉由信託方式銷售規避特銷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在99年同時購入A、B兩戶預售屋,於101年7月與丙君簽訂A預售屋之銷售契約,惟未與建商換約,至102年3月完工交屋時仍由甲君取得A、B兩戶房地所有權,因A屋取得所有權登記後未滿2年出售,依規定應課徵特銷稅,甲君旋與丙君解除買賣契約,同年4月再將A屋贈與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自住排除課稅之女友乙君,為利於處理後續事宜及掌握資金,另與乙君簽訂信託契約,以甲君為受託人,乙君為受益人,並約定由受託人甲君管理、處分及保管處分所得價金,102年5月甲君再以受託人名義與丙君重新簽訂總價700萬元之買賣契約,經該局查獲發現,甲君原購入之預售屋若經辦妥所有權登記後未滿2年出售,依法應課徵特銷稅,遂藉由贈與符合排除課稅之女友及信託行為以規避特銷稅,惟依查得資料及資金流向,案關交易實屬甲君丙君間之買賣行為,乃依法予以補徵特銷稅並加處罰鍰。
該局提醒,經查獲利用他人名義銷售及利用他人名義以外之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特銷稅者,將予以較重之處罰,該局籲請納稅人應依法誠實申報繳納特銷稅,以免觸法受罰,得不償失。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 財政部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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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無意間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依法仍要受罰 開店商家若將所購買之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若開店商家委託記帳報稅代理業者購買發票,雖因委託會計事務所或記帳報稅代理業者代購統一發票人員疏忽,誤將購買之發票轉供其他營業人使用,雖開店商家不是故意且無逃漏稅之意圖,依法仍將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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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協會名義傳送簡訊公平會罰12萬 榔盤商蒐集屏東產區檳榔價格後編寫「檳榔盤價」簡訊,再藉「屏東縣檳榔同業協會」名義,傳送予檳榔盤商,簡訊內容前面冠上「本會」的文字,有意使收取簡訊的其他盤商認為盤價是協會討論決定並發送,核屬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競爭之行為,而有限制競爭及妨礙公平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4款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101年8月8日第1083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處黃順仁新臺幣12萬元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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