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辦理,於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

另100年度如有股利收入,也務必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免稅銷售額」計算申報,如未依規定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虛報進項稅額規定追補稅款,處5倍以下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

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 (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x (1 -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兼營營業人如有進口供營業用之貨物或購買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勞務者,並應依下列公式調整:
調整稅額=當年度購買勞務給付額x徵收率x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當年度購買勞務已納營業稅額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始營業,其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九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比照前二項規定調整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年終將屆,兼營營業人申報100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依規定辦理年度營業稅額調整,以免受罰

中區國稅局表示,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於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另依同條第3項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始營業,其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

該局特別呼籲,兼營營業人於101年1月16日前報繳100年度最後一期(二個月為一期者為11至12月份,一個月為一期者為12月份)營業稅時,應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年度營業稅額調整,另100年度如有股利收入,也務必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該期「免稅銷售額」計算申報,如未依規定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追補稅款並處5倍以下罰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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