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連鎖便利商店咖啡價格近期同步調漲乙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100年11月2日委員會議通過,認定國內4大連鎖便利商店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即7-ELEVEN,下稱統一超商)、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家)、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Hi-Life,下稱萊爾富) 、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即OK,下稱來來)於100年10月4日起同一週內聯合一致調漲現煮咖啡價格。


公平會審慎核對相關事證,就4家連鎖便利商店之營業收入規模、全國門市據點數觀察,4家業者調整相關商品價格勢必牽動各部門內直向溝通與橫向聯繫,然而4家業者均未能具體說明各品項含乳現煮咖啡均調漲5元之經濟上合理事由。因此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4家業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規定,處統一超商公司新臺幣1600萬元罰鍰、全家公司新臺幣250萬元罰鍰、萊爾富公司新臺幣100萬元罰鍰、及來來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 14條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者。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或市場者。
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者。
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者。
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者。
六、經濟不景氣期間,商品市場價格低於平均生產成本,致該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者。
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者。
中央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核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公平交易法第 35條
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公平交易法第 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國內連鎖便利商店聯合一致調漲現煮咖啡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統一超商公司罰1600萬元、全家公司罰250萬元、萊爾富公司罰100萬元、及來來公司罰50萬元

針對國內連鎖便利商店咖啡價格近期同步調漲乙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主動立案並依職權進行相關調查,於今(2)日第1043次委員會議通過,認定國內4大連鎖便利商店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即7-ELEVEN,下稱統一超商)、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家)、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Hi-Life,下稱萊爾富) 、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即OK,下稱來來)於100年10月4日起同一週內聯合一致調漲現煮咖啡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規定,處統一超商公司新臺幣1600萬元罰鍰、全家公司新臺幣250萬元罰鍰、萊爾富公司新臺幣100萬元罰鍰、及來來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連鎖便利商店現煮咖啡市場集中度極高,調查發現4家連鎖便利商店不論含乳量較高之小杯熱拿鐵、或含乳量較低之大杯冰拿鐵、或其他含乳現煮咖啡如卡布奇諾、摩卡、焦糖瑪奇朵,共有48種冰熱不同、容量大小不同及配方不同之含乳現煮咖啡卻均完全一致調漲售價5元;而4家連鎖便利商店為因應現煮咖啡調漲及其後促銷活動所需工作時間並不一致,卻都在同一週內緊急、倉促、同步進行。公平會審慎核對相關事證,就4家連鎖便利商店之營業收入規模、全國門市據點數觀察,4家業者調整相關商品價格勢必牽動各部門內直向溝通與橫向聯繫,然而4家業者均未能具體說明各品項含乳現煮咖啡均調漲5元之經濟上合理事由。既4家連鎖便利商店營運成本不同、管理效率不一,卻出現完全相同之上漲額度、時間、品項,可推定此一致性調價行為是出於業者間之意思聯絡所導致。

公平會認為,統一超商、全家、萊爾富、來來等四大連鎖便利商店聯合調漲現煮咖啡價格,排除彼此間之競爭,同謀不當聯合之利潤,卻損害了相關市場之競爭機能,已足以影響國內連鎖便利商店現煮咖啡供需之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規定。公平會進一步表示,該會對於認定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除以契約、協議等直接證據外,尚包括以間接證據為合乎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推論判斷,作為認定違法事實之基礎。公平會歷來對於業者涉有聯合漲價等嚴重影響市場競爭之行為均絕不寬貸。鑑此,公平會提醒各產業業者尊重市場機制,以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及消費者利益。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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