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家數近十年來呈倍數成長,加上少子化的影響,補習班招生競爭一年比一年激烈,台北市有一補習班為招收學生來班上課,採取學生可使用已在別家補習班繳費的收據,就可抵用補習學費的招生術,甚至還教導學生可依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定向原來繳費的那家補習班申請退費,讓學生也有利可圖;此舉打擊補習同業的招生做法引起原來繳費的那家補習班大大的反感。

依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規定,若學生上課已逾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則費用不退。如已繳納費用以後離班,可依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規定辦理退費事宜。

(95.09.11修正)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
如已繳納費用以後離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總額百分之九十。
二)開課日前第七日至第一日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總額百分之八十。
三)約定繳納費用總額,應包括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
四)代辦費應全額退還,如果已購置成品者,應發給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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